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用電大戶將成台灣能源轉型的助力,還是阻力?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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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用電大戶將成台灣能源轉型的助力,還是阻力?

針對用電大戶條款的政策建議

2020年04月01日
文: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2019年4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其中針對用電大戶規定:「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其立法的立意良善,但對於今年2月公告的用電大戶條款草案,我們深表遺憾。

無論在規範的對象、規範的義務內容跟落實的辦法,都未能真正落實原先立法的目的,不但未能促使用電大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也不利於台灣未來的綠電市場。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在此提出以下幾點訴求,期盼主管機關在4月初即將公告施行前先具體聆聽及回應民間團體所看到的問題,並提出具體回應,否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原訂的用電大戶條款,不但無法具體有效敦促用電大戶成為台灣整體能源轉型、發展綠色經濟的助力,反而錯失了帶動國內整體帶動我國2025年再生能源佔比20%再生能源的契機。

Apple 位於 Cupertino 的新總部由 100% 再生能源供給電力,其中部分電力來自園區內 17MW的屋頂太陽能裝置。照片來源:蘋果公司。
Apple 位於 Cupertino 的新總部由 100% 再生能源供給電力,其中部分電力來自園區內 17MW的屋頂太陽能裝置。照片來源:蘋果公司。

一、所謂用電大戶定義地方政府早定為800KW,中央卻大幅放寬為5000KW!

首先針對規範用電大戶的定義,在地方政府跟能源局過去所規範的,皆以契約容量800KW的用電大戶作為規範對象,但在此次的草案中,卻只將契約容量在5000KW以上的用電大戶納入義務對象。完全忽略800-4999KW的用電大戶,不僅讓這些用電大戶無視自己應負擔的環境責任,也無法有效促進台灣再生能源的發展。

我們主張,契約容量在800-4999KW的用電大戶就應被納入規範對象。若能源局考量短期間要求使用綠電會造成過大的衝擊,也應明定800-5000KW未來履行義務的時程。這不僅符合母法精神,也能使800-4999KW的用電大戶提早準備。

二、應要求用電大戶使用10%的綠電(以度為單位),而非設置容量,否則很可能重看不重用!

目前的草案雖然規範義務人所設置的再生能源需自發自用,但卻只規範設置量,而非注重這些用電大戶到底實際上使用或發綠電的數量。如果僅在初期要求設置一定容量的再生能源,會讓企業只追求購買便宜的模組,而忽略維運的重要,將無助於綠能的發電效能,也增加了未來監管的難度,將不利於於台灣未來再生能源的供給面。

我們主張,應該要求義務人確實使用10%的再生能源,以發電度數為單位,並且定期匯報主管機關。

三、要求用電大戶的執行期限為2025年,用電大戶可以高枕無憂等5年!

有關子法第五條規範再生能源義務人於名冊公告日起五年內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第七條並訂定三年及四年完成的獎勵機制。以此規範看來,用電大戶在法規尚未明確,太陽光電設備成本逐年下降的趨勢下,企業很有可能持續觀望至2025年後才執行,即便是獎勵機制,最早也可於2023年完成即可。這將不利我國能源轉型的進程。

我們主張,應要求用電大戶的義務應於公告日三年內完成,獎勵機制應提早至一年內完成,可給予前十大或百大完成的企業,給予十大永續企業形象獎,另為敦促用電大戶提早完成,另可由主管機關公開使用綠電的資訊以供公眾檢驗,可有效敦促用電企業啟動的意願。

四、政府、教育機關等單位不應被排除在外,否則將遭「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疑慮

草案第十一條,排除了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及受政府監督管理之研究機關所負擔之社會責任。此條款完全忽視用

用電大戶本身就應負擔環境責任,尤其是政府機關更應該以身作則,教育單位更有社會及環境教育的使命。

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特別要求「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在第十二條第一項已表明政府機關應具備示範的作用,但在第二項用電大戶的子法中,卻免除了政府機關設置再生能源的義務,似有為母法其應盡環境義務的精神。

在政府機關、教育業、火力發電廠等場域設置再生能源,將有利於提升民眾對再生能源的認識,也讓政府機關作為帶動能源轉型的良好典範,刻意忽視以上用電大戶的環境責任,反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無法確立國家推動能源轉型的目標。

我們主張,政府機關、教育業、火力發電廠不應被排除在義務人之外相關規範。

五、主管機關在辦法正式公告之前具體回應民間團體之疑慮

台灣再生能源聯盟或其他民間團體於草案發佈之前,曾透過報章媒體、公開拜會、政府建言平台等方式,提供本辦法之政策建議,並曾召開多場說明或公聽會。我本希望政府應將具體回應已經掌握各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若僅蒐集意見又不具體回應,說明會如同過場、民間意見不受重視,耗費社會能量,也無助於再生能源長遠發展。嚴正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優先發展屋頂型太陽光電,應於屋頂型太陽光電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再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