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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

信息公開是環境管理的有效手段

2007年05月14日
作者:馬軍(北京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

攝影:Axel Kirch編按:中國最近頒佈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首次要求政府和企業公佈環境信息。馬軍籍此呼籲公眾利用這一規定來促進中國環境問題的解決。(「信息」即台灣所稱「資訊」)

在國務院4月25日頒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後,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宣佈,《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從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中國第一部關於信息公開的部門規章,《辦法》對於滿足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有著里程碑式的意義,將為推動公眾參與到環境保護事業中提供重要的先決條件,對加強環保部門的依法行政也將是一個極大的促進。

我們的機構從去年6月起著手開發中國水污染資料庫,其間我們既體會到近年來環境信息公開取得的進展,也切實感覺到信息公開還存在的不足,比如截至2006年9月,全國還有上百座城市沒有公佈當地水污染的相關資料和信息;一些地方環保局雖然開設了自己的網站,但其中很多僅僅把政務公開當成了辦事制度公開,僅提供各部門的職責的簡單介紹和一些行政會議的報導,登錄這樣的網站,公眾很難獲取有價值的環境信息。

《辦法》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大大擴展了環境信息公開的範圍。根據《辦法》要求,環保部門必須公開十七方面的環境信息,涵蓋了環境管理的各個方面。今後,環保部門不能僅僅公開辦事程式與結果,還要公開其掌握的大量環境信息。環境信息公開會由此變得有章可循,相關部門也不再能夠對環境信息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

《辦法》不但要求環保部門擴展環境信息公開的範圍,還訂立了嚴格的時間限制,而且規定公眾可以對違反規定的環保部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環保總局制定這樣一部法規,無異於作繭自縛;而它能夠頂住內外壓力,在諸多部委中第一個出臺這樣的法規,體現了環保總局將公眾的環境利益置於部門利益之上,值得讚賞。

在政府主動公開的基礎上,《辦法》明確公眾可以向環保部門申請獲取政府環境信息,而且申請人只需要提出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和形式要求,而無需說明申請公開的理由。這一接軌國際先進機制的安排如能得到有效實施,將改變長期以來把信息公開看做是政府的好意甚至恩賜的認識,體現出對公民環境知情權的尊重。依法申請公開能否有效實行,將檢驗各級環保部門是否能真正貫徹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立法精神。

對正在經歷工業化的中國來說,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辦法》重申了《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要求污染嚴重的企業公開信息的強制規定:一方面,環保部門要公佈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排放總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名單;另一方面,這些企業也必須公佈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上述要求如果能得到有效實施,將有助於促進公眾瞭解身邊的污染源,並參與對企業治汙的監督。

一些經歷過環境污染高發階段的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信息公開本身就可以成為一種有效的環境管理手段。1986年美國首次要求公司每年公開報告他們向環境排放的有毒有害化學品,依據企業報告的資料,美國媒體和環境組織對排放量最大的公司進行了曝光。為消除負面影響,很多公司開始採取措施,削減污染排放,此後美國的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量持續下降。在這一成功實踐的影響下,歐盟也從2001年起,要求約50000企業披露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處理情況,並要求網上公佈。

信息公開在中國同樣可以促進企業承擔起環境責任。依據多個政府部門公佈的環境信息,我們開發的中國水污染地圖中錄入了5100多家違反環保法規的企業。今年3月22日,21家環保組織向社會發出綠色選擇倡議,提示消費者部分產品生產過程超標排放,應謹慎選擇。在公眾壓力下,先後已經有20多家國際、國內的大企業和我們進行了溝通,提交了他們對違規事件的解釋,其中6家承諾要在規定的時限內接受第三方審核,以向公眾證明他們已經改正,並有能力做到達標排放。

今天,世界正在形成這樣的認識,即人的生存與發展都離不開環境,環境權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參與到環境事務的管理中,乃是公民維護其環境權的最有效方式。關心環境利益的公眾,應該積極利用《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所提供的條件,關注政府所披露的環境信息,在知情的情況下努力參與和自身利益相關的環境事項的管理。我們相信,環境信息公開將促進公眾和政府之間形成良性互動,進而有力地促進中國環境問題得到解決。

◎本文轉載自「中外對話」網站,原發表日期20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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