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生物多樣性公約將於2008年第九屆締約方大會中,深入檢討農業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永續利用、土壤生物多樣性等,其中對遺傳利用限制技術(GRUTs)(編註)討論是重要關鍵之一。許多跨國公司和研究機構申請專利權以法律來保護新品種的智慧財產權,近年更有透過生物技術的措施限制了作物的自然繁衍,將涉及農民種子權、未來如使用此技術之遺傳性狀隨種子等流入自然界可能造成不可測的環境為害,藉著生物多樣性日專輯,我們將初步探討農業、農民與生物多樣性的關係……
對於種田的人,可能無法想像種一株花,撒幾顆種子卻會面臨官司、訴訟,2006年台灣第一宗品種訴訟官司和解落幕。
品種權力時代的來臨
台灣第一宗品種訴訟官司,導因於花農私自種植品種公司所擁有的滿天星種苗,而引發品種公司興訟。結果雖然和解,但這宗官司同時宣告品種權力的時代和影響力,開始在台灣發揮。同時也顯露政府、農民對於農業品種的專利權的認知和努力仍有限,另外誰該擁有品種的權利也是未來必須面對的議題。
傳統農業科技多用育種、配種方式以育成更具抗病性、成長速度快的新品種,以供農民種植。在遺傳技術越臻成熟之際,有了基因改造有機體(GMOs)的出現,更運用在農業生產上,以改進傳統技術上無法掌握的各種變因。經由基因遺傳技術,專家可以將任何基因移植到他種生物身上,藉此掌控遺傳的性狀、生長速度、適應環境的能力,甚至控制其繁殖能力。近年來,許多跨國公司和研究機構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獲取了發展中國家的資源,為了要保障創新知識的智慧財產權,其中有些已經申請了專利。
目前,專利法保護的範圍有迅速擴大的趨勢,然而在商業利益的驅使下,越來越多人把專利制度視為一種商業競爭工具,有學者提出,基因技術的貢獻在於分離、重組基因本身的方法而非基因本身。由於基因在分離以前就已經存在而且其排列具有固定性,因此授予基因本身以專利就不僅僅是專利法規則的擴張,而是專利法價值觀念和產業利益驅動的產物。甚至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某些情況下,即使發現基因也應獲得專利法保護,只要此發現是新穎的、富於創造性的,產業利益才是根本的法律原則。
專利技術衍生出來的爭議
當今許多申請專利的技術都基於直接取材於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有些個人或機構擅自將某群體特有的遺傳資源經過改造甚至照搬原樣就申請專利,以取得對這些資源的排他性壟斷控制,這種行為常被稱為「生物剽竊」(biopiracy)。特屬於某群體的傳統知識也常被以類似的方式盜用。因此,對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尤其是遺傳資源(基因)進行專利法律保護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也是防止「生物剽竊」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大陸學者合撰「生物遺傳資源產權理論與惠益分享制度」一文中即以印度為例:被稱為「皇冠的珠寶」的印度香米 (Basmati Rice),是印度的本土資源,已有千百年的種植歷史,僅1997至1998年間度印度香米就出口了逾4億美元。1997年,美國種子公司Rice Tec獲得了有關印度香米的20多項專利權,其中包括品種特質和培育方法等多個方面。Rice Tec公司將自己生產的印度香米稱為Texmati大米及Kaomati大米,並推出市場出售,用意是取代印度的農民種植了幾千年的印度香米。為此,印度民間開展了激烈的抗議運動反對印度香米被取得專利。(薛達元、林燕梅,2006)
印度生態女性主義學者凡丹娜‧席娃(Vandana Shiva)也曾以孟山都(Monsanto)公司為抗爭對象,抗議孟山都以基改作物申請專利權,使得農人私下保有或交換種子的行為都可以被控侵權。他們的工業生產模式消耗了大量的水資源,使得印度人常常為旱災缺水所苦,且不斷開發可以抗農藥或除草劑的農作物,也因此增加了化學藥劑的使用量,形成惡性循環。
生物技術不應當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有別於基改作物申請專利權,許多跨國公司和研究機構發展出遺傳利用限制技術(GRUTs)(編註),因其涉及農民種子權,以及未來如使用此技術之遺傳性狀隨種子等流入自然界可能造成不可測的環境為害,因此成為各國討論的焦點,同時也造成農業生技公司與農民之間的不小衝突。
此外,運用終止子技術、T-GURTS技術,能使得農民種植後收穫的種子不育或者控制其轉基因特性的表達,從而防止農民無償地重複利用或者繁育銷售轉基因良種。如此一來,農民被迫只能跟特定公司購買種子,從而擴大該公司的獲益範圍。
總的來說,生技公司運用基因技術,發揮創意,開發出多樣化的基因改造產品,不僅增進生技產業的進步,同時對農業生產也有不容抹殺的貢獻。然而,在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的作法及其手段卻值得商榷。在不尊重傳統知識的種種挾專利權大纛而行生物剽竊之實的作法下,必當侵害到農民等的生計與種植權力,進而引發一連串道德、倫理之爭。
正如中國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的朱雪忠與詹映所說:「轉基因作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中出現的技術措施,如終止子技術、T-GURTs技術,種種技術措施對於保護轉基因作物的知識產權是有效和必要的,但不應當妨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農民的正當權益,也不能游離於法律之外(朱雪忠、詹映,2004)」。
未來有關基因的智慧財產權爭議,預估在全球化的驅使下將會越演越烈。若將來無法有效排解這方面的紛爭,在生技大國的巧取豪奪之下,第三世界國家將會是最弱勢的一群,而農民的生計也將大受影響,得成天擔憂會不會因為種植具專利權的種子而成為被告。
反對品種私有化的勢力發崛
面對基改作物和品種私有化,日本自1997年至今一直都站在反對基改作物的立場,甚至組成「反基改作物聯盟」,展開了全國性的反對活動。2006年3月,在日本滋賀縣高島町舉行的拒絕栽培基改作物的集會中,公開了幾改作物的淨空宣言;而後韓國在2006年6月,也首次宣誓了基改作物的淨空宣言。
遠在歐洲的愛爾蘭Kildare郡議會也在2006年10月23日投票,不分黨派通過該郡為「無基改農區」的提案,這是愛爾蘭第9個郡宣稱為「無基改農區」。雖然歐盟不允許全面禁種基改作物,但還是有八國會員國全面禁止,包括了175個區域政府,3500個地方政府,與1000個更小的單位。
在反對品種私有化的努力,政府對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尤其是遺傳資源包括基因進行專利法的保護是有必要和急迫的,也是防止「生物剽竊」的有效措施,並同時可讓生物資源永續使用。另外則是透過農家自有的種子保存和種子交換,以維持種子自主性。
除了印度的「自由種子」運動,成立於1985年的澳洲種子留種者組織(Seed Savers)就是提倡藉由自行留種的方式,保存傳統栽培品種的多樣性,來避免因為種苗公司推銷雜交品種,導致物種多樣性的消失。其主要的工作項目包括:(1)針對如何自行留種以增加物種多樣性的教育訓練、(2)非營利的種子交換計畫、(3)著重於交互授粉植物繁殖研究的農藝或園藝計劃、(4) 維護保留交互授粉植物品種園圃、(5)建立非雜交植物品種種子庫、(6)與公立大學以及其他機構進行相關科學研究。
但不管是品種資源的保存或種子交換,品種生物資源的調查是當務之急,也唯有確實掌握種子生物資源,才能積極性的保護品種權利。
遺傳利用限制技術(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ies,GURT)用以統稱:「一些專利申請描述了為了限制對遺傳資源未經授權的利用而採用的一系列基因工程技術。」 GURT技術可分為兩類,一即以「終結」(Terminator)的方式致使後代不育的品種利用限制技術V-GURT(Variety-level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ies),又稱於為終止子技術,二為限制使用某種特定性狀,因而需要外部應用誘導劑才能啟動該性狀表達的技術T-GURT(Trait-specific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參考資源: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委員會(CGRFA) |
【參考資料】
1. 薛達元、林燕梅,2006/4/29,生物遺傳資源產權理論與惠益分享制度。
2. 朱雪忠、詹映,2004/12/17,轉基因作物新品種知識產權的技術措施保護初探,中國私法網。
3. 史學瀛、楊新瑩,2005/11/30,生物剽竊背景下的知識產權利益分享機制。
4. 《專利法研究》選文(六),2005/12/20,專利制度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
5. 《專利法研究》選文(三),2005/11/11,論生物多樣性的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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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與農委會林務局合作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