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月22日在原住民立委、本屆召委孔文吉的安排下,排審多個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其中由孔文吉立委提案修正的第19及21-1條——放寬原住民族狩獵規範修正案,在孔委員強力主導下快速通過。
針對不斷鬆綁的各項原住民族狩獵規範,在一片恢復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等轉型正義的「政治正確」呼聲中,動保團體再次憂心的提出嚴正聲明 :
一、任何人都不應使用不人道的獵捕工具,不該有任何身份例外
22日修正過後的第19條第1項條文: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但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者,不在此限: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四、架設網具。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使用陷阱、鋼製吊索、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以現在山林間常見遭放置的「鋼製吊索」(鋼製山豬吊)與「獸鋏」為例,因為其無差別捕捉與堅不可摧的特性,常造成不論是否為標的野生動物或遊蕩動物重傷受困。有些動物因為想保命逃走,發生只好自殘咬斷肢體的慘劇,對動物造成的痛苦與傷害十分巨大。
既然規範禁止使用,就該全民一體適用,不應有任何排外主張。但修法卻提出「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者,不在此限」,這將造成未來哪些獵具可以定義為「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的爭議,而「身份」的界定更是,如何才能符合「原住民族」的身份界定?原漢通婚的後代,算什麼族呢?這都可能讓動物在未來持續遭受不人道工具獵捕,承受巨大傷害。
動保組織再次強烈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使用不人道的獵捕工具,沒有任何人、任何族裔該有此特權。
二、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傳統,但反對「狩獵行為」的過度擴張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原住民族獵捕宰殺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相關司法判決是否違憲的之釋憲聲請案,將於4月做出解釋。 而孔文吉委員於3月22日「搶先」完成修法的野保法第21-1條,便是3月9日憲法法庭言辭辯論野保法是否違憲的問題之一,所以孔委員在當日修法通過後即對媒體表示:雖然釋憲結果尚未公布,但本次修法等於直接回應了憲法法庭,現行野保法將原住民族要「非營利自用野生動物的狩獵行為」排除,有違憲之虞。
22日修正過後的第21-1條文如下: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 、非營利自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
亦即,原住民族不只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以進行獵捕、宰殺一般類及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修法通過後,更可在日常「非營利自用」時進行獵捕。
動保團體每每提出對於全面開放原住民族狩獵權利的疑慮時,總不斷會被冠上「不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歧視原住民、製造族群分裂對立」之標籤。但社會就是由多元聲音與立場組成,動保組織要再次為動物發聲強調: 在自然環境惡化,野生動植物大量滅絕的今日,提出警語絕非指責誰要為環境惡化負全責,而是要提醒大家,今天的山林環境已非往昔,人類活動範圍對野生動物棲地的大規範侵犯,幾乎已讓野生動物「無立錐之地」。
根據「跨政府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服務科學及政策平台」(IPBES)2019年發佈的《全球生物多樣性評估報告》,有上百萬個物種瀕臨滅絕,當前地球生態系統的衰落「在人類歷史上前所未見」。「直接利用」(direct exploitation)被認定為生物多樣性失落的第二大原因,僅次於利用「土地與海洋」的改變。此報告指出,全球當前對此危機的反應不足,需要「徹底的變革」(transformative changes)才能恢復與保護大自然。
根據原民會統計,現今台灣島上共有16個原住民族(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若全面開放原住民族得以「非營利自用」名義,狩獵一般類與保育類野生動物,再加上若非所有部落都有能力進行負責任的監管,以及讓國家機制共管、監測野生動物族群資源,對於如何界定「非營利自用」,以及如何監管不法者以「自用」名義規避商業販售的狩獵行為,動保組織提出疑慮並不為過。
再依行政院公告所謂「原住民族地區」包含55個鄉鎮,涵蓋台灣東部和東南部以及中央山脈絕大部分,範圍約占全台土地面積55%,並與多數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區、野鳥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生態保育或環境敏感區域重疊。因此,上述修法若完成三讀通過,就是開放原住民可以在台灣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環境,擁有全面狩獵及採集「特權」。
在原漢生活空間高度重疊的今日,未來是否會造成更多族群間的衝突,不可不慎。
三、何謂負責任的管理機制? 讓「原住民自主管理」就夠了嗎? 該如何避免「球員兼裁判」?
針對目前原民立委與團體不斷主張的:「原住民部落自主管理」,林務局於當日審議會後說明將會推動「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制度」,採逐次申請制、暫定狩獵自主管理制及狩獵自主管理制三階段,以行政契約將狩獵管理權利賦予有執行當代狩獵管理制度能力之部落組織,由部落組織管理、事後回報、資源監測,部分祭儀如除喪祭將改採備查制等。
一旦此草案三讀通過,是全國700多個原住民部落皆可適用,但能否請原民會及林務局先回答動保組織的擔憂與疑慮:何謂負責任的管理機制?尊重「原住民族自主管理」就夠了嗎?該如何避免「球員兼裁判」呢?一旦發現不法,現行的法條機制又該如何處罰呢?
另外,一旦法規通過,林務局與地方野保主管機關,野生動物資源監控學術單位之人力、資源,是否足以因應,協助全國700多個原住民部落之自主管理量能呢?
現行野保法第21-1條規定下,每年原住民族事先申請的傳統文化、祭儀狩獵活動,其狩獵結果回報就已不確實了,地方野保主管機關也無力追蹤紀錄,更遑論資源監控。一旦本次修法通過,全國700多個部落每個都要從「逐次申請制」開始,再到「暫定狩獵自主管理制及完全狩獵自主管理制」,且必須收集事後回報結果,協調野生動物資源監測,收集整合野生動物監測結果與評估,回復部落調整狩獵頻率與數量⋯⋯等等工作。林務局及地方主管機關人力、資源如何可能?
根據研究東部太魯閣族狩獵行為的學者研究指出:「國家的保育機制,包含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警察隊執法對於原住民狩獵活動分布範圍扮演關鍵性角色」,若無國家保育機制,原住民的狩獵活動範圍會分布更廣。
因此當國家保育機制擬透過野保法修法放寬後,林務局期待逐步恢復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使用權,又要確保資源使用權不會超過環境容許量,林務局作為野保中央主管機關如何提出可行的管理與監測機制,以說服社會大眾?
野保法的立法精神在於「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野生動物保育屬於憲法上「環境及生態保護」範疇,受憲法基本國策保障,因此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和「野生動物保育」應衡平考量、兼籌並顧。
事實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也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非營利獵捕野生動物行為;換句話說,仍須遵守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因此現行野保法第21-1條規定並未違反原基法立法精神。
我們再次強調:我們尊重任何族裔的傳統、語言與文化,但我們都在共同的時代變遷與洪流上。修法容易,但野生動植物族群的變化監測、狩獵漁獵的誠實回報、因應監測所需進行的不斷調整等龐大經費需求及務實管理,最難。
找回族群尊嚴、文化傳統、身份認同,是件令人亢奮的事。但於此同時,別忘了聽聽為無聲動物,發出微弱呼聲的動保人士所提出的預警與主張。
※ 聯合聲明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關懷生命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台灣愛狗人協會、亞太小動物獸醫師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