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權利,立委孔文吉、鄭天財等人於2016年提案修改《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允許「非營利自用」的狩獵行為,並由核准制改採備查制,同時「原住民使用傳統獵具」也不再受到原先禁止的網具、獸鋏等獵捕方法所限制。該提案經過五年討論,於今(22日)通過經濟委員會審查完竣,後續將送院會進行二、三讀。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ma Talum)案本月9日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引起原民團體、保育團體關注,雖然釋憲結果尚未公布,孔文吉認為,本次修法等於直接回應了憲法法庭,現行《野保法》排除非營利自用狩獵行為有違憲之虞。
孔文吉修《野保法》放寬原民「自用」狩獵、改採「備查制」
原住民狩獵與野生動物保育在法律上存有扞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獵捕野生動物等非營利行為,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然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21-1條,僅允許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的必要性獵捕行為,導致經常發生原住民因狩獵觸法的案件。
王光祿2013年上山獵捕台灣長鬃山羊給年邁母親食用,違反《野保法》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2015年遭判刑3年6個月定讞,引起原民團體關注。2017年最高法院就本案聲請大法官釋憲,預計將於於今年4月公布大法官解釋。
同時,山地原住民立委孔文吉也提案修改《野保法》第21-1條,擬放寬原住民於必要時可基於「非營利自用」狩獵野生動物,以符合《原基法》規範。案由提到,原住民獵捕、宰殺的行為,並不限於文化祭儀,還包含自用的習慣,自用部分是體現原住民族生活傳統的重要元素,修法是為符合實際民情。
案由也提到,《野保法》規範原住民獵捕行為須經農委會核准,核准辦法也由農委會訂定,《野保法》顯然違反《原基法》精神,因此將原先規定狩獵行為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改為「核准或備查」,主管機關應以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的原則,訂定備查辦法。
此外,《野保法》現行的第19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毒物、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架設網具、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此次修法也增訂排除條款,「但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者不在此限」。
對於上述修法,農委會及林務局代表皆表示沒有意見。修法草案今日送出委員會,後續將交付立法院院會,有望於本會期結束前進行二、三讀。
農委會無異議 法案送出經濟委員會送交院會二、三讀
至於原先孔文吉提案增訂第21條,「若民眾受到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致生損害時,應准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救助」,農委會則建議不修改,孔文吉也同意。
環境資訊中心報導,屏科大野保所教授裴家騏日前在大法官釋憲言詞辯論庭上表示,開放狩獵反而有助於整體保育,且原民所使用的野生動物中並無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不過,動保團體則認為,任何狩獵都應受到適當的規範,直言狩獵權不屬於基本人權,「傷害任何生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
另外,立委陳亭妃也提案修改《野保法》,規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應「每年檢討」,與農委會討論後則改為「定期檢討」;農委會也同意修改第六條,「定期提出台灣地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族群數量變動趨勢及分布區域報告」,也送出經濟委員會交付院會討論。
事實上,農委會目前也正在針對嚴禁放生、禁止獸鋏等議題通盤檢討《野保法》修法草案,但行政院尚未核准,待行政院核准後,才會提出正式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此前,立法院仍可能先行三讀通過立委所提的《野保法》修正案。
參考資料
- 上下游〈《野保法》修正 促進狩獵或保障原住民?〉
- 20210322經濟委員會審查《野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by 環境資訊中心公共檔案區 on Scri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