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原民狩獵權爭議的王光祿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已在本月7月作成釋字803號解釋文,但後續相關法規仍有待行政部門配合修正。昨(19日)立法院召開經濟委員會,召委孔文吉提案,邀集農委會、原民會、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報告後續修法進度,有多名立委對狩獵的「非營利自用」定義與規範,以及獵槍的操作安全與管理表達關注。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大法官解釋與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內容大致相符。惟將修正第51-1條,將原民未經許可獵捕野生動物之罰鍰規定,加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亦受行政罰。
針對釋憲文指出其子法《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部分規範有違憲之虞,陳吉仲則表示,將增列「非營利自用」定義,並與原民會討論,朝簡化申請要件及程序、不須事先填寫獵捕種類與數量等方向進行,此外,非營利自用狩獵的申請,僅限於一般類野生動物。
林務局:釋憲結果不影響狩獵自主管理推動
林務局長林華慶表示,釋憲結果不會影響目前推動的「狩獵自主管理計畫」。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表示,釋字803號承認了原住民族狩獵權利受憲法保障,將配合農委會及內政部、國防部持續推動法制完備。
立委伍麗華則建議,原民狩獵可考慮改為報備制,在出發狩獵前向部落傳統領袖、青年組織等報備,再由後者知會地方行政單位,她也希望法規不要侷限於現有獵人組織,可以開放更多元的組織參與。
立委鍾佳濱表示,原民狩獵文化符合永續利用原則,然而實務上要判斷單一獵捕行為是否屬於商業獵捕有困難,他建議以總量控管,要求農委會訂出野生動物可獵捕總量。對此農委會表示,目前野生動物族群監測都是以「趨勢」為根據,還無法做到「絕對數量」的統計,不過可以和原民會討論看看,挑一個物種試辦獵捕總量管理。
立委孔文吉則直呼「釋字803是對原民狩獵權最大的侵害。」針對日前他提案《野保法》修法一事,將採納農委會及大法官意見調整,「希望動保團體不要再有誤會」,讓修法程序盡快通過。
原民自製獵槍辦法研擬中 立委籲勿與實務脫鉤
警政署副署長蔡蒼柏表示,警政署正研擬《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去年下半年已召開6次研商會議,邀請各行政機關、立委、學者專家及獵人協會、部落代表開會討論,在釋憲結果出爐之後,也將持續進行,儘速完成法制作業。
對此伍麗華表示,目前草案中將自製獵槍口徑限定為15.7毫米,與現行槍枝定義(口徑20毫米以下)脫鉤,不符族人需求。另草案中目前針對後膛槍定義過於狹隘,伍麗華要求應放寬填充物種類與定裝彈,讓獵人有更多安全的選擇。
而對於大法官釋憲提到,原民自製獵槍沒有完整安全的使用訓練機制,警政署預計增訂「獵人證照制度」,未來獵人必須經過槍枝安全操作、保養等訓練課程,經過測驗合格取得證照之後,才能夠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
台灣狩獵研究會發起人郭厚志於受訪時表示,認為此舉無助於實質提升原民使用自製槍枝安全,僅僅是為了回應釋憲而增加的行政作業。
「反正槍的來源是自製,又不是只能跟政府買。」郭厚志指出,世界各國的槍枝證照制度,都是針對制式獵槍,使用者考到證照之後,再憑證向政府購買制式槍枝,制式槍枝的穩定與安全性,可以提升使用者考照意願。但若將證照制度套用在自製獵槍上,「只會提高申請自製獵槍的門檻,變相降低使用者願意去合法申請持有的意願。」
自製、半制式獵槍仍有安全疑慮 立委:應定制式獵槍管理辦法
民間自製獵槍因為構造簡陋,膛炸、誤擊、擦槍走火等意外層出不窮,警政署為改善這方面問題,表示會協請國防部提供安全的自製獵槍零組件,以提升原民用槍安全。
然而無論是自製獵槍、或由國防部提供零組件的半制式獵槍,都仍存在安全疑慮。另一方面,安全性高的制式獵槍,目前國內仍無法源依據。
對此立委鄭天財表示,即便大法官認定原民自製獵槍不違憲,也不表示就不能訂定制式獵槍規範,要求警政署盡快提出管理辦法。「原住民從清朝就已經在用制式獵槍,日本時代就有獵槍管理辦法,村田槍就是制式獵槍。」
鄭天財並指出,去年6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公布,理應6個月內要完成子法修正,然而至今已經將近一年,要求警政署盡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