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803號之後——學者專家辦座談找出路 憂改革跟不上原民文化流失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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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803號之後——學者專家辦座談找出路 憂改革跟不上原民文化流失

2021年05月19日
環境資訊中心 特約記者簡翊展、記者鄭雅云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本月7日公布釋字第803號解釋,其結果令期待透過釋憲讓社會理解原民文化的族人感到失望。東吳大學法學院民族法研究中心以及台灣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學會等關心原民權利的團體,15日舉行「在釋字803號解釋之後」座談會,邀請6位學者專家針對釋憲結果對原民文化的影響,以及後續修法及實務面展開討論。

受因疫情升溫影響,會議改為線上進行。作為釋字803號之後第一個公開論壇,3個小時的會議時間,線上參與人數維持在60人左右。

在司法院外等候釋憲結果的原民團體與人權團體表示遺憾,認為大法官放棄了讓社會大眾知道,原民狩獵與保育並不衝突、也放棄了洗刷原民長久以來的污名、更放棄了挽回原民文化認同的斷裂。賴品瑀攝。
原民團體與人權團體對釋字803號表示遺憾。本報資料照,賴品瑀攝。

前原民會副主委汪明輝(Tibusungu Vayayana)率先坦言,自己對釋憲的結果感到失望,原住民族期待釋憲能促進大法官和傳統慣習做更多對話,結果事與願違。但他認為,此次釋憲仍具有啟發性,因為是司法院第一次針對原住民自身的集體權提出釋憲,「Talum Dusuluman(王光祿)為原住民族開了第一槍!」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辛年豐則認為,釋憲結果不理想,但也獲得一些進展,最重要的是引導出文化權的討論,算是一階段性任務,在解釋書上也可以看出,大法官已認知到文化權是集體權。

「制式獵槍才是原民傳統」 專家指法律對文化存在錯誤想像

《803號解釋》中提到,自製獵槍的規範不足,未能保障原住民族狩獵的安全性,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文化權利的原則。汪明輝說,多數獵人沒有能力能製造安全的獵槍,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國家有責任提供原民真正安全的獵槍。」

過去至今,警政單位都認為現代化、高效能的制式獵槍可能帶來治安問題。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陳旻園(Yapasuyongu Akuyana)指出,警政單位一直以來都拿不出這個論點的實質證據,反觀族人持自製獵槍而造成意外的狀況,每年都會出現。

汪明輝指出,國家有責任提供原民真正安全的獵槍。鄭雅云攝。

汪明輝指出,國家有責任提供原民真正安全的獵槍。鄭雅云攝。

政治大學民族學系教授官大偉(Daya Dakasi)亦指出,《槍砲條例》子法將狩獵文化想像成冷凍時空的模式,強硬認定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才是傳統慣習,但是原住民使用的第一把獵槍並不是自製獵槍,原住民的文化並非固定不變的,必然會跟著科技進步。

「難道我們還要繼續穿著獸皮,才是真正的泰雅嗎?」泰雅爾族民族議會秘書長歐蜜‧偉浪說。他強調文化並非一成不變,原住民也有權享受現代文明,他舉例,不會因為過去原住民都靠雙腳走路,現在就不能駕駛汽車或搭乘飛機。

台灣狩獵研究會發起人郭厚志也直言,制式獵槍才是原住民族的傳統,自製獵槍反而是被法律強制建構的傳統,然而大法官卻對這些歷史脈絡充耳不聞。

族人生命安全不能等 與會者呼籲加速自製獵槍實質改善作業

針對內政部提出的改善方案——由國防部製造特定規格零件,讓原住民自己組裝,亦即所謂的「半制式獵槍」,郭厚志認為,「內政部在規避責任,這是非常失當的作法。」他認為槍械並不像IKEA零件組合包那麼簡單,如果產品組裝之後出問題、造成使用者生命危害,「那責任是在組裝的原民身上、還是提供零件的國家?」

「族人的生命安全需要被保障!」郭厚志強調,自製獵槍的修法與改善刻不容緩。他於會後受訪表示,族人目前使用的自製獵槍風險高,每年都有好幾起膛炸意外傷人事件,然而依照軍備局評估,從搜集使用需求開始到建立驗收準則與評測驗證,最快也要3-4年才能完成第一批量產。

「而軍備局說,依目前的期程,最快也要5年後才能開始進行。」也就是說,原民要等到第一把合法而且安全的槍枝,最快可能是在8年以後。

郭厚志

原民要等到第一把合法而且安全的槍枝,最快可能是在8年以後。圖中講者為台灣狩獵研究會發起人郭厚志。鄭雅云攝。

原漢狩獵兩樣情 遭質疑法律寬嚴落差大

郭厚志更嚴厲指出,現下原民和非原民(漢人)都有狩獵行為,然而無論是社會觀感、或法律規範,對待兩者都極度不一致。

他指出,現行《野保法》將狩獵分為「文化狩獵」與「農害狩獵」,相較於原民從事文化狩獵受到諸多繁瑣的限制與規範,而漢人沒有狩獵傳統,只能進行「農害狩獵」,然而「農害狩獵甚至不需要事前許可,也可以獵捕保育類。兩者的規範程度有嚴重落差。」

「不得獵捕保育類動物」難落實 專家呼籲儘速檢討保育類名錄 

大法官於本次釋憲,雖肯認原民狩獵文化,卻也明定除非特殊例外,否則不得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對此,陳旻園、官大偉和郭厚志都呼籲政府,應儘速檢討保育類動物名錄。

郭厚志表示,30年前政府制定保育類名錄時,並非完全基於科學根據,而只是因為「感覺這種動物需要保育」,他認為在大法官釋憲之後,更應加速名錄之檢討。例如台灣野山羊、台灣水鹿,在目前進行狩獵自主管理的監測中都發現,即便在高度狩獵環境下,族群依然穩定,就應該要被除名。

除此之外,狩獵排除保育類的作法在實務上也有窒礙難行之處。辛年豐即表示,「陷阱要如何區分上門的動物是不是保育類?」[1]

山林治理失能才是盜獵關鍵 專家憂自主管理成果受釋憲影響

此次釋憲文將原住民狩獵視為保育的對立面,但過往著名的盜獵事件,都不是原住民所為;今年4月在南投縣丹大溪流域又發生多頭水鹿遭到斬首棄屍,事實上水鹿的內臟、肉對原住民而言都是重要的資源,專家們推論應該是漢人在獵取漢藥方鹿茸,才會選擇獵殺後棄屍。

陳旻園指出,過去至今的盜獵事件,已經顯示國家在山林治理的失能,三年前開始推動狩獵自主管理計畫,就是希望能恢復對山林資源的管理,這是很正向的發展。然而此次大法官釋憲,恐怕將中斷過去的經營成果,十分可惜。

此外,本次釋憲結果,《野保法》備受詬病的「事前申請」制(第21-1條第2項)經大法官認定合憲。對此與會人士亦大嘆不公。

「事前申請和文化的本質相牴觸。」辛年豐表示,大法官解釋文中強調重視原民文化,卻又判事前申請合憲,有自相矛盾之虞。而針對釋憲文中提到,除「特殊例外」否則不得獵捕保育類,辛年豐也認為實務上難以做到,等於是把球踢回主管機關。

事前申請牴觸文化本質  學者指釋憲文自相矛盾

「狩獵和原民(族群)生存權是綁在一起的。」陳旻園更進一步指出,自蔡英文總統以政府身份向原住民道歉後,台灣面臨轉型正義的階段,基於維護原民族群生存權的立場,他認為所謂特殊例外甚至應該逆向操作:「國家是基於什麼特殊例外的理由,必須要限縮狩獵文化」,才有可能真正讓原民族群實踐狩獵文化。

汪明輝以自身文化為例,鄒族傳統上有諸多狩獵禁忌,會藉著鳥啼、夢境,決定是否要狩獵,出現不祥預兆時,也會立刻停止狩獵行為,主流社會訂定的制度要求獵人詳列出自己要捕捉多少隻動物,完全違反了鄒族的傳統慣習。

汪明輝表示,「狩獵就是一種治理,透過既有社會組織,彼此之間相互規範,在各自的獵場以既有機制管理,維持獵物永續存在。」

汪明輝說,原民狩獵文化本來就存在保育的觀念,傳統上即有規範什麼時候能獵什麼物種,因為野生動物對原住民非常重要,所以就有發展出一套自我節制的機制,要保障獵物永續存在,狩獵也才能永續。

歐蜜‧偉浪也說,原住民的傳統制度更嚴謹,泰雅族人把靈魂制約在gaga(倫理禁忌),是一種生命與信仰的連結,捕獲獵物被視為是祖靈的恩賜。然而,這些文化內涵卻在主流文化思考下的法律制度中被盡數抹除。

還有其他出路嗎? 與會者憂改革牛步,跟不上原民文化流失

與會民眾、原視中部新聞中心召集人Pisuy Masaw表示,此次釋憲結果依然持續加強原民傳統文化與當代法令之間的扞格,恐怕會讓族人感到精神錯亂。她認為目前的法律不是在協助原民傳統文化,並向在場專家提問:「在大法官釋憲之後,原民還有其他出路嗎?」

主辦方東吳大學法學院民族法研究中心主任章忠信提出,就國際趨勢而言,需要更多原住民法律人才的加入。辛年豐則認為,讓原住民學習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作法和內容都應該謹慎思考,否則就「只是用資源給予的方式作為主流社會的同化手段。」

陳旻園則對法制改革表達悲觀,「每個族群的狩獵文化都不盡相同,要如何期待一部完整的原民狩獵法?」他認為只有制度性保障還不夠,要讓原民回到部落自治,才是根本的辦法。

「會不會當我們終於爭取到一個原住民大法官,卻再也沒有一個原住民獵人了?」官大偉提出沈痛疑問,原民文化已在危急存亡之秋,無論制度內、外的改革,是否追得上原民文化流失的速度?在釋字803號之後,迫切需要更多人共同思考與關注。

註釋

[1]:目前林務局推廣精準式陷阱,避免誤捕石虎、黑熊等瀕危物種,然而對於原民狩獵常見、卻仍屬保育類的物種,例如水鹿、山羊,目前尚無避免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