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母盡孝狩獵也成罪 王光祿釋憲案失利 原團批政府仍是殖民心態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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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母盡孝狩獵也成罪 王光祿釋憲案失利 原團批政府仍是殖民心態

2021年05月07日
環境資訊中心 特約記者賴品瑀報導

今(7)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釋字第803號解釋,對於原住民狩獵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以原民狩獵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皆受憲法保障為由,認為今次討論的法令中,相關母法皆無違憲,僅有部分細節需要檢討修正。

今(7)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釋字第 803 號解釋。圖片來源:司法院直播截圖。

今(7)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釋字第 803 號解釋。圖片來源:司法院直播截圖。

在司法院門外等候結果的原民團體與人權團體表示遺憾​,直批這個解釋可說是相當退步,甚至比目前實務上第一線法官的見解更為落後。

「狩獵就是我們的文化!」原團批政府仍是殖民心態

不但關心團體和民眾都感到失望,義務律師團更推測,當初為了解決原民獵人個案的法律困境而提起釋憲的法官,恐怕會感到後悔。以展開這次釋憲行動的起點「王光祿案」為例,王光祿的委任律師許正次預估,只有《野保法》相關刑罰可能因釋憲結果得到救援,但獵槍部分仍無,王光祿恐仍難逃牢獄之災。

此案當事人王光祿、潘志強透過電話連線,表示不滿這個釋憲結果,「除非我被判死刑我才會放棄,死之前都要狩獵,因為狩獵就是我們的文化。」卑南族獵人潘志強激動回應,王光祿也表示,未來還是想繼續實踐狩獵傳統。

「大法官放棄了讓社會大眾知道,原民狩獵與保育並不衝突、也放棄了洗刷原民長久以來的污名、更放棄了挽回原民文化認同的斷裂。」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簡年佑如此看待。泰雅族民族議會秘書長歐蜜偉浪更批,這顯示政府還是在以殖民、移民的心態來看原民,不曾願意了解。

在司法院外等候釋憲結果的原民團體與人權團體表示遺憾,認為大法官放棄了讓社會大眾知道,原民狩獵與保育並不衝突、也放棄了洗刷原民長久以來的污名、更放棄了挽回原民文化認同的斷裂。賴品瑀攝。

在司法院外等候釋憲結果的原民團體與人權團體表示遺憾,認為大法官放棄了讓社會大眾知道,原民狩獵與保育並不衝突、也放棄了洗刷原民長久以來的污名、更放棄了挽回原民文化認同的斷裂。賴品瑀攝。

原民與人權團體表示,這次釋憲唯一值得肯定的是,大法官還是有肯認原民狩獵文化,雖然釋憲案失利只是一個過程,提醒了還需要做更多的社會溝通,更將加速立院遊說的行動,希望未來能有狩獵專法。

為生態保育限制原民文化權 原團批大法官未提科學佐證

律師謝孟羽表示,在先前言辭辯論中,林務局明確指出,目前「原民狩獵自主管理計畫」的生態監測結果顯示,原民狩獵活動對生態並無影響;鑑定人屏科大生態學者裴家麒也指出,狩獵有助於調節生態平衡。然而今次大法官以生態保育之由限制原民狩獵文化權,卻沒有提出相應的資料佐證。

簡年佑批評,大法官想操作「比例原則」來說明目前的法令沒有違憲,所謂的原民與保育各退一步,卻沒看到原民的文化傳承早已經在懸崖、無路可退了。面對歷史的不正義,立法機關不能怠惰,接下來原運將轉向立法遊說,期待透過狩獵專法來挽救原民獵人與狩獵文化。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律師周宇修以過去劉俠爭取身心障礙者參選的事蹟為例,雖然釋憲失敗,但後續立法院隨即立法來彌補。因此釋憲結果並不是終點,而是提醒國會遊說、社會討論都要持續地做。以突破政府的口惠不實,畢竟權力不會從天上掉下來。

大法官認為今次討論的法令中相關母法皆無違憲,僅有部分細節需要檢討修正。圖片來源:司法院直播截圖。

大法官認為今次討論的法令中相關母法皆無違憲,僅有部分細節需要檢討修正。圖片來源:司法院直播截圖。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動保團體則發佈聯合聲明,強調莫忘與人共存於地球上,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動物,其生命尊嚴與處境;「轉型正義」不等於得以擁有壓迫其他生命族群的權利。

他們認為,國家已於《原住民族基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加以除罪化或肯認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來保障原民文化了,但這不等於原住民族集體擁有「狩獵權」。

動團重申,在當代任何人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絕非「自由與權利」,都應受到平等的管制與規範,且應維持生態平衡與永續原則。

狩獵相關母法皆不違憲 但應修正「自製獵槍」、「自用狩獵」限制

大法官解釋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原住民「自製獵槍」相關行為(第20條第1項)不違背憲法比例原則;且「自製獵槍」一詞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有關「自製獵槍」的定義規定(第2條第3款),的確未保障原住民能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因此有關機關,即內政部警政署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

而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對原住民狩獵之「傳統文化」(第21-1條第1項),大法官認為,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的飲食與生活文化,以自行獵捕的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情形。但大法官表示,相關法令與​規範除非特例,上述利用行為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在狩獵相關法規中,《野保法》「事前申請」制(第21-1條第2項前段)長期遭到批判,林務局也正以部落自主管理、事後報備等機制取代。對此大法官認為,該法條並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僅認定其衍生子法「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違憲。

​大法官表示,該辦法中,有關「非定期性」獵捕活動的申請期限與程序規定(第4條第3項),與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第4條第4項第4款)這兩個部分,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不再適用。​

※ 本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補助報導經費,為確保新聞獨立性,不干涉報導內容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