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光祿案申請釋憲三年半後,大法官終於針對包含本案在內的四件原住民狩獵相關的案件做出大法官解釋。
15位大法官雖然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的幾大爭點達成多數意見,但是在多數意見之外,卻有高達11份不同的意見書。雖然並非釋憲史之最[1],但是15位大法官都有撰寫,或加入別人的意見書,並且有6份的部分不同意見書,可以說是大法官間立場最分歧的一號釋字。
對於原住民狩獵權與野生動物保育間的爭議與拉扯,已經有不少人撰文討論,其中更不乏本號釋字相關案件的當事人與參與者。故本文將重點放在大法官釋字相關文件的介紹,以及這11份不同的意見書上進行討論,並針對各個大法官對於本案爭點間的不同立場進行比較。
釋字803號解釋文所討論的爭點與立場
本釋憲案的爭點有二。其一是關於獵槍,討論目前《槍砲條例》對於原住民持有獵槍的除罪僅限於自製獵槍是否違憲?以及管理辦法中,針對自製獵槍的定義是否違憲?在大法官解釋文中,認為前者合憲、後者違憲。
其二則是關於狩獵及文化權。首先,原住民的文化權是否受到憲法保障?再來是「非營利自用」是否屬於文化權、得適用《野保法》第21-1條1項而免責?以及,同條第2項「狩獵前應得主管機關核准」的事前申請制是否違憲?最後,其子法規定,申請時要填寫數量等細節是否違憲?
一個803號解釋各自表述:態度分歧的大法官意見書
本次釋憲解釋文的結論,認為原住民的文化權受到憲法保障,而非營利自用亦為文化權之範疇。對於《野保法》事前申請制認定合憲,但子法的部分申請規定違憲。然而,如下圖可見,11份大法官意見書對解釋文的看法都不相同,眾位大法官唯一的共識似乎僅有原住民文化權受到憲法保障,但對於文化的內涵亦各有不同解釋。
若將11份大法官意見書以立場粗略區分,有5份意見書在《野保法》、《槍砲條例》兩大爭點上,皆明確支持擴大原民狩獵權保障;有2份意見書則分別在兩大爭點上採取了不同的立場;另外有4份意見書在立場上較為一致地反對擴大原民狩獵權保障。
不過立場只是最粗略的區分,細究上述大法官意見書,可以發現每個人對於釋憲爭點都有不同見解,對於法律的保障與限制範圍看法各異。似乎也反映了台灣社會現階段對於原民狩獵議題的看法之分歧。
謝銘洋大法官支持擴大原民狩獵權保障。認為文化權是生存權之一,故應嚴格審查,也認為事前審查制度對原住民狩獵權侵害過大,違反比例原則。對於自製獵槍之限制亦採相同結論。他批評本次解釋錯失了處理傳統文化保存與現代文明衝突的機會,這也是唯一對釋憲文表達失望的意見書。
黃昭元大法官主張狩獵與文化權之關聯,認為獲取食物是文化之實踐,肯認非營利自用。他也主張對於文化權的限制應採嚴格審查,認為事前審查與數量登記皆違憲。意見書結尾以現今白沙屯媽祖遶境舉例,說明文化保存與現代價值之間的衝突[2]。
蔡明誠大法官亦支持擴大原民狩獵權保障。在《野保法》部分,他認為原住民狩獵本來就是與環境相扣,立法者不應加以限制,應讓原住民自主管理。在《槍砲條例》部分,他認為現行規定使原住民只能使用危險的自製獵槍,對於原住民安全保障不足,有違憲法上對於原住民狩獵與生命權利的保障。在原住民自主管理與生態的重要性上著墨較深。
許志雄大法官支持擴大原民狩獵權保障,其意見書中對原住民文化權的不同面向的論述相當完整。他認為,事前審查對於原住民文化權產生莫大限制,且動物保育的目標應有審查以外的方式可以達成。在獵槍部分,他認為將《槍砲條例》與其管理辦法割裂討論,無助於問題解決,治標不治本。而呂太郎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則對憲法保障原住民文化權做了充實的論述。
蔡宗珍大法官基本上贊同解釋文,唯一不同的是他對《槍砲條例》管理辦法違憲的見解。他認為自製獵槍安全性不足的問題並不在定義,而是在製作過程中缺乏監督與認證基準。惟既然為「自製」而非「制式」獵槍,要如何建立審查基準,該意見書則未說明。
許宗力大法官則認為,國家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限制原住民狩獵權,但具體應如何限制則未詳加說明。在獵槍部分,他從原民使用獵槍的歷史,論證《槍砲條例》限制原民只能用自製獵槍狩獵的不合理,並認為有其他手段可以維持治安、管理辦法中對於自製獵槍的定義違憲。與黃昭元大法官分別補足了本次兩大爭點的論述。
黃虹霞大法官最不支持擴大原民狩獵權保障。其部分協同意見書或許最能代表本議題中保守派的意見。除了因為諸多名句(酷酷酷獵人、有看discovery)而在社群媒體上引起討論,但是對於其立場也有相關論證。
意見書中否定「非營利自用」納入原住民狩獵及文化權,理由為現代社會已有充足肉品供應,狩獵已無必要。也認為事前審核時要登記數量對於野生動物保育有其必要。甚至也反對自製獵槍,認為憑藉人類智識、獵犬及人數等優勢,利用陷阱與弓箭即可順利狩獵。因此對於解釋文中關於自製獵槍的限制基本上全採合憲立場。
楊惠欽大法官亦偏向不支持擴大原民狩獵權保障。其意見書基本上同意釋憲文立場,不過認為槍砲條例在制定時並未納入足夠的原民意見,也未將原民會納入相關法令的制定機關,在原住民參與的部分需要強化。而對於野保法21-1條規定,楊惠欽雖然同意自用屬於原住民文化權,但是認為狩獵仍然需要區分一般類與保育類動物。
黃瑞明大法官也不支持擴大原民狩獵權保障。其意見書否認自用屬於原住民文化權,同時認為現行《野保法》的規定不利野生動物保育、而子法的規定則不利於原住民。他在意見書結尾建議以生態旅遊或動物研究取代狩獵。看似良善的建議,事實上卻是從社會主流觀點出發,忽略甚至剝離了原住民文化脈絡。
詹森林大法官也不支持擴大原民狩獵權保障。在非營利自用是否屬於原民文化的部分,他雖表示認同解釋文,但仍然認為自用是過度擴張了原住民文化權的內涵;亦將《野保法》事前審查與子法申請規定等,視為保育動物之必要手段。他在意見書最後對原住民的頌讚之詞,也因此顯得矛盾。
視角與立場的邊界
803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讓我們看到了不同的視角與立場邊界。可以說,釋字803號解釋是由不同立場互相折衝調和後的結果。在釋字748號[3]後,大法官們往往被視為引領社會前進的進步象徵,但釋字803號則讓人發現,眾位大法官都有著不同的認知判定基礎。
註釋
[1] 777號有14份意見書,歷史最多,只有一位大法官沒有寫也沒有加入其他人的意見書;760有13份,737有12份,接下來就是11份(有5號,803、775、756、744、734)感謝黃昭元老師提供資訊。
[2] 黃昭元提到,目前的遶境活動仍然遵循傳統,以沿途擲筊來決定路線與停靠站,遶境時產生的噪音與污染也與現代的環保價值相違,但是如果要比擬原住民狩獵的管制方式,則需要提早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路線亦必須固定,如此一來勢必會與傳統習俗相衝突。
[3] 釋字748號處理的是民法對於同性婚姻並無規定,是否為違憲的問題。該釋字敦促立法機關於兩年內完成修法,促成同性婚姻在台灣合法化,被視為是進步價值的一大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