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昨(7)日提出第803號原民狩獵釋憲案解釋,主管《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農委會林務局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內政部警政署隨後紛紛提出回應,表示將儘速檢討修訂相關法令。
此外,大法官釋憲之後,司法院亦公布相關意見書,數量多達11份。
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寄厚望 盼守護土地的獵人都能安全回家
由黃虹霞大法官提出、蔡烱燉大法官、黃瑞明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加入的「部分協同意見書」中,感性抒情的表示:「我們只有一個地球!」天地萬物均非人所有,但是人卻執著主體本位。更提出了「憲法非應只以人為本呢?」的大哉問。該意見書亦表態認同,世界各地有堅決信守固有生活方式的原住民,台灣原住民族亦然,認為相關傳統文化應予維護。
但在許宗力大法官提出、黃昭元大法官加入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還給原住民族外出狩獵一條安全回家的路,是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最基本的要求,也才能真正確保狩獵文化的實踐與延續。」
該意見書強調,保障原住民族有選擇安全狩獵工具之自由,方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狩獵文化權之意旨,也才能確保原住民族成員有機會去做出屬於自己的人生選擇,透過從事狩獵活動,去建立與部落間的深刻互動連結,並參與及延續族群文化,在此過程中追尋自我的認同,開拓自我人格的圖像樣貌,而在淵遠流長的原住民族文化脈絡中,自主形塑、完足個人生命的意義。
該意見書引排灣族視障詩人莫那能「落葉」一詩中,描述原民文化大樹在其語言與文化的樹根被刨斷甚至連根拔起後,民族文化生命延續如同落葉凋零。
許宗力更直言其關於狩獵工具部分的見解在討論中未獲多數大法官認同,但盼今次釋憲所揭示保障原住民狩獵文化權的基本價值,得以成為讓更多人正視原住民族文化的觸媒;未來,或許在社會每一個人充分理解、認真對待並尊重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包括狩獵文化)之後,其族群文化將使我們社會更加豐富、多元,化成漣漪的,會是原住民族獵人安全馳騁山林、守護土地的汗水,而不再是哀傷的淚水。
自用狩獵是傳統文化 事前許可制仍存有合理空間
昨日釋憲,大法官指出,《野保法》中所稱原住民「傳統文化」(第21條-1第1項),應包含原住民族基於傳統飲食、生活文化及使用生活工具等非營利自用行為在內,但除非特例,不能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1]。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惠東於臉書上指出,該解釋仍有積極面,尤其肯認了「原住民依循其文化傳承而從事狩獵活動,乃原住民文化權利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保障。」
而針對《野保法》中過去飽受批評,認為違反原民傳統文化及禁忌、導致申報低落的「事前申請許可制」(第21-1條第2項),經大法官表示並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但是其子法則被大法官認為有違憲之虞,應自解釋日起不再適用,主管機關應予修正。
對此張惠東認為,大法官對於「事前許可制」下了並不違憲的判斷,但也同時給了一個行政機關應善用「概括之核准」以及「行政處分之附款」的指示,或可解讀為較具有彈性、尊重原住民族狩獵權的展現。
農委會林務局、內政部警政署諾儘速檢修相關子法
農委會表示,大法官在釋憲結果兼顧野生動物保育與動物福祉,並確保資源永續,這與林務局目前的改革方向「大致」相符。警政署則表示,大法官指出有關自製獵槍規範,目前法令尚有不足,要求兩年內檢討修正,未來修正方向包括自製獵槍規格,由國防部提供自製獵槍零組件,以及完成相關子法修訂。
大法官所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違憲部分包括,非定期性狩獵應於5日前提出申請(第4條第3項)、以及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主管機關應以處分或為附款之方式,核定申請者得獵捕之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或具體指明狩獵行為應遵行之事項(第4條第4項第4款)。
對此林務局回應表示,將在狩獵自主管理試辦計畫的成果基礎上,儘速檢討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與狩獵相關子法,提出符合原住民族文化精神且有效的管理模式,落實大法官釋憲精神。
而針對警政署所主管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大法官釋憲認為尚無違背憲法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不過認為其子法《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自製獵槍規範(第2條第3項)尚有不足,未能符合原住民從事安全狩獵活動的需求,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合法狩獵文化意旨有違,應於2年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
內政部則回應,將修正自製獵槍規格,並重申將由國防部提供自製獵槍零組件,供原住民自製獵槍——亦即俗稱的「半制式獵槍」。此外內政部亦承諾,將盡快完成《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的法制作業,以兼顧原民傳統狩獵文化及社會治安。
註釋
[1] 張惠東表示,亦即,目前的原住民族狩獵類型有三種:祭儀狩獵、傳統文化中的自用狩獵、傳統文化中除自用以外的狩獵,其中,自用狩獵限於一般類野生動物。至於祭儀狩獵、傳統文化中除自用以外的狩獵,仍可打非瀕臨絕種之保育類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