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釋憲案開庭 言詞辯論三大爭點:人權、生態、獵槍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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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釋憲案開庭 言詞辯論三大爭點:人權、生態、獵槍

2021年03月10日
環境資訊中心 特約記者賴品瑀 報導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2013年因持獵槍上山獵捕山羌、山羊,遭法院以《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判刑3年6個月。歷經社會聲援討論、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2017年聲請釋憲等過程,本月9日司法院為王光祿案、違反野保法的卑南族獵人潘志強、與因購買空氣槍而違反槍砲條例的黃嘉華等相關案件合併,舉行言詞辯論庭。辯論之後參與者可在一週內進行書面補充,三個月內結果就會出爐。

最高法院開先例 憲法高度重新檢視原民狩獵

此案不但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次由最高法院主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亦是第一次原住民相關議題進入釋憲法庭,被外界視為是從憲法的高度,重新檢視現行法律系統與原住民族的不熟悉、不理解。

此案不只是關乎受審原民獵人的個案判決結果,而是檢討現行法律規範是否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若確定違憲,這些法律有可能需在期限內修正,甚至成為從狩獵權再進一步檢視其他原權的契機。


王光祿釋憲案。圖片來源:司法院直播畫面。

開庭前一早,有近百民眾前往司法院聲援,高喊「獵人無罪、法律違憲」等口號,陪伴當事人王光祿、潘志強步入法庭;前一晚更有數十位原住民學生與青年夜宿司法大廈外,「陪伴他們就是陪自己。」在此關鍵時刻,不但表達聲援並進行論壇,等待政府將如何看待從未完全理解的文化。

原住民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表示,就是13年前的今天,知本卑南族的大獵祭變調為警方對獵人的抓捕,引發上千位原住民走上凱道並進入總統府表達抗議,盼多年以後的今天,大法官們能打開心胸,理解原住民狩獵文化。


開庭前一晚,數十位原民青年夜宿司法大廈外聲援。張瀞文攝(不適用CC授權)。

王光祿:盼落實傳統文化於日常

「盼還我們平靜生活,讓原民傳統文化能落實於生活。」王光祿如此看待7年來的審判,終於要進入尾聲,表示這7年不僅是自身的生活相當無奈,也同樣關乎所有原住民。

王光祿前晚更前往司法院,親自向聲援的原民青年表達感謝。潘志強則表示,自己從8歲開始上山跟外公學習,狩獵行為讓他活出卑南文化樣貌,卻因現行的法令淪為罪犯,遭法律窒息壓迫,盼大法官能做出肯任原住民主體性的決定,讓轉型正義再往前進步。

大法官提問三爭點:人權、生態、獵槍

釋憲法庭由司法院長許宗力主持,15位大法官就聲請人、相關部會、鑑定人與數個「法庭之友」民間團體所提意見再次提問。主要爭點為三:原民狩獵權是否為憲法所保障的原民文化權?原民狩獵權與憲法所規定的環境與生態保護要求是否能相平衡?與《槍砲條例》將原民狩獵工具限制在僅能使用自製獵槍的正當性?


王光祿(右帶紅色頭巾者)。賴品瑀攝。


釋憲案聲請人與數個「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盼望法律能理解原住民狩獵文化。賴品瑀攝。

針對第一個爭點,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表示,憲法業已明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當然包含在其內。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定性上不只是原住民族各族的集體權利,同時也是原住民個人的基本權利。 

夷將回憶,在1995、96年間憲法增修條文增訂時,他親身參與了原民權利入憲的倡議工作,當時爭取到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規定為原住民族權利的憲法規範;其中原民文化權更陸續立法為《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法案並開始落實。 

夷將表示,原民會認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意義,在原住民族各族傳統的語言、祭典、信仰及獵團組織等教育文化知識體系,狩獵是非常重要的文化元素。因此,無論是原住民各族群還是成員個人,對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傳承與落實,都已經獲得憲法層次的保障。 

保育狩獵相輔相成 朝向行政契約 林務局已逐步返還權利

三大爭點中,相較於原民狩獵與文化傳承的關係,後兩項為大法官們有較多提問的部分。「事前報備、自製獵槍皆非原民傳統。」王光祿的委任律師許正次如此直言。

「保育與狩獵互為基底,相輔相成。」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林華慶表示,回顧當年野保法立法的1980年代,在反省生態保育不足、棲地嚴重破壞的氣氛下,立法強力保護野生動物,然也的確影響了原民的文化與生活,因此林務局已經展開修法,先是完成野保法中相關罰則的去刑法化,再者,也面對過去事先報備制度中,由於互信不足而回報不完整的問題,不但簡化個人的申請程序,更以朝向簽訂行政契約的自治模式,展開部落或獵人團體的集體申請備查自主管理。

屏科大野保所教授裴家騏以鑑定人的身份回答大法官提問,更直言當初野保法立法時「多多益善」的心態下,野生動物分級和國外相較更為浮濫。雖然有分級,但卻沒有分級管理、分級保育照顧機制,反造成生態失衡,例如山羌、山羊、彌猴等生物。此外也早有狩獵管理控制數量的建議,然而在狩獵相關法令凍結50年之久後,反而管理制度相當脆弱。

檢討野動分級 以適度原民狩獵管理生態

裴家騏表示,開放狩獵反而有助於整體保育,國際經驗中,在精算下開放部分數量,即便是瀕危的保育類動物,反而在經費與人力的投入下,能有更好的復育措施。再者,原民所使用的野生動物中也並無瀕臨絕種動物。

鑑定人浦忠勇則指出,狩獵不僅是狹義的獵人對獵物的搜尋、埋伏、置放陷阱、擊殺獵物、獵物解剖、搬運以及食用等捕獵過程,廣義而論,更是捕獵行動所蘊含的知識、社會規範、禁忌以及各類習俗等文化行為。

他以鄒族為例,獵人協會自行在狩獵自主管理計畫中所制定的管理公約中,提出不少比現行法規更嚴格的規範,因為任何獵人都希望自己的獵場生態豐裕多樣。除了禁止過度捕獵早已是原民狩獵文化的核心規範,生態保護與資源永續利用,也都是狩獵文化的重要內涵。


鑑定人、中正大學台灣文學與創意應用研究所助理教授浦忠勇,同時也是鄒族人。攝於2020年阿里山獵人大會,資料照。鄭雅云攝。

台灣獨步國際? 治安為由 警政署仍堅持自製獵槍

現行法規許可使用的自製獵槍規格不一、擦槍走火意外時有所聞。辯論庭上,《槍砲條例》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為受到最多提問的對象。

大法官謝銘洋提問:「限定使用自製獵槍的要求在國際間(是否)較罕見?」大法官黃虹霞也問道:「既然要安全,為什麼不提供制式槍枝給他們呢?」

現行《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可免除刑罰,僅處以行政罰。但倘若只有使用自製獵槍、魚槍才可免刑罰,而使用安全性較高的制式獵槍、或空氣槍者,則須面對刑法,如此矛盾現象是否違憲?

原民團體:自製獵槍更不安全、且增加獵物痛苦

過去原民團體已長期指出,自製獵槍並非原民傳統,且使用這種不安全、殺傷力不足的獵槍,反造成獵人的傷亡、與獵物的痛苦。

擔任鑑定人的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蔡志偉亦指出,歷史研究顯示,早在清末時期,原住民所持有的槍枝數量多且精良,迄至日治時期,原住民持有的獵槍也均為制式獵槍;直到戰後國民政府統治台灣,原住民卻「變成」必須「自製獵槍」。此外,人權團體也提醒,兩公約中明訂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

「管制狩獵工具,並不等於限制狩獵文化權。」警政署專委馮強生回應道,低效能的槍枝才能確保較低的治安危害,且回顧當年制訂《槍砲條例》時,警政署走訪各地部落,得知獵人們皆長期習慣使用前鏜槍,認為殺傷力已經足夠。

管制力道成關鍵 不管什麼槍 黑槍才是恐懼所在

因此現行《槍砲條例》只允許從前方裝填彈藥的前鏜槍,至於後鏜槍、空氣槍都不在允許之列。馮強生認為,目前的規定並無過度,且警政署去年已經修法,目前正在與國防部合作,未來將提供安全自製獵槍的零件給原民獵人用,讓自製與制式一樣安全。

對此許正次表示,過去原民獵槍在刑事案件上的使用紀錄可說微乎其微,反而是自製獵槍由於品質不一,意外頻傳。若開放殺傷力較高的制式獵槍,相關的管理機制必須經原民諮商同意等民間參與,若是出現危害,再來檢討與增加管制力道才是。

面對馮強生表示,警政署仍認為不宜擴張至所有槍枝都可作為原民獵槍。浦忠勇則表示,不管自製獵槍、制式獵槍抑或是空氣槍,對於部落而言,納入部落管理中,再多也不是問題,但若部落之中有「黑槍」不受管理,才反是恐懼所在。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