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公投週末即將登場,不少民眾收到公投公報,除了詳閱公投主文,也不禁會納悶,這些公投實際的法律效力為何?究竟是真能改變國家重大政策,或只是一場所費不貲的大型民調活動?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團體於公投前舉辦「公投過後的台灣」系列座談,邀請法律學者討論這個議題。
環境律師詹順貴指出,「重啟核四公投」通過也未必能商轉發電,因為還有原能會審查、環評等限制;若「三接遷址公投」通過,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徐偉群指出,依照《公投法》規定,公投僅有二年期限,二年後政府依法可再將天然氣接收站遷回大潭。
如果重啟核四+商轉通過? 律師:啟封未必能發電
四大公投中,由黃士修領銜提出的第17案公投主文,僅有短短13個字,「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
核四廠位於新北市貢寮區,1982年計畫提出後即爭議不斷,政府雖投入近3000億元卻始終未能完成,在2011年福島核災後台灣反核民意高漲,2014年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宣佈核四封存至今,主張「非核家園」的蔡政府也無重啟規劃。
從業30年的資深環境律師詹順貴指出,該案公投主文涉及「一案兩事項」,從「啟封」到「商轉」,分別是對2014年既有封存決策的「複決」,商轉發電要求行政部門應完成興建、試運轉等多項相關程序,則屬於「創制」。
詹順貴進一步解釋,「啟封」執行上無困難,「啟封也未必能發電」,甚至能隨時再進行封存。但「商轉發電」面臨許多實質的執行困難,「反應爐設備是否堪用、既有設施功能是否正常、能否找到停產的零件等工程技術問題。」且須重新審查建照、重作環評,並通過原能會測試等等多個行政程序後才能商轉發電。
換句話說,詹順貴坦言,即便公投通過決定要啟封,上述的工程問題沒解決、審查沒有通過,核四也不會因爲公投通過就保證商轉發電。
而黃士修則在公投發表會上說,自己已準備好顧問團隊,若核四公投通過,願意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全權負責核四重啟,聲稱能召集台電團隊,並跟美國GE奇異公司談判,解決技術合作等問題。
如果三接遷址通過? 法律學者:二年後可再遷回大潭
依《公投法》第30條規定,有關重大政策的公投通過,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做出「必要處置」。且經公投創制或複決的重大政策,行政機關兩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徐偉群表示,若第20案「三接遷離大潭海岸公投」通過,經濟部應該要拆除三接現有工程,才會符合「遷離」的本意,且「二年內」不得在公投主文定義的區域內(即北起觀音溪出海口,南至新屋溪出海口之海岸,及由上述海岸最低潮線往外平行延伸五公里之海域)興建「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工程」,拉海管經過可能也不行。
但徐偉群補充,如果政府要在該區域內,推動三接外的其他重大政策,就不受本案公投的法律效力的規範,但可能會面臨民意、政治等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且從《公投法》第30條的法律文字上來看,政府是可以在二年後將天然氣接收站遷回大潭。」
公投二年後可調整決策 但未考量民意將徒增內耗
詹順貴指出,《公投法》如此設計,主要是考量社會整體條件、國際情勢多隨著時間而改變,因此授予政府權利,公投二年後「可依最新整體環境情況重新判斷,決定是否要延續公投的決定,或是再調整政策。」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怡凱認為,公投作為補充代議民主的立法權,依照我國憲法三權分立,立法機關對於重大政策的權限僅止於聽取報告、質詢權及被動的議決權。因此即便攸關重大政策的公投,對行政機關亦無法拘束力,「公投不是一個霸王,不能逾越憲法權力制衡的架構。」
不過,詹順貴認為,若政府未交代完整的理由就貿然違背公投最終決定,可能會引發社會爭議,或再引起其他公投案,徒增內耗,「舉例來說,『反核食公投』2018年過關後已屆滿二年,但目前政府也沒有貿然開放。」
珍愛藻礁公投領銜人潘忠政接受報導者訪問就曾表示,為了守護大潭藻礁,從環評、保護區、行政訴訟、面諫總統等所有方法都努力了,政府卻始終一意孤行,連聽證會都不願舉行,「公投已是最後手段,要是這次公投沒通過,仍會再發起一次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