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常有不肖業者將廢棄物充作粒料隨意埋棄,甚至填埋在農地、魚塭等地污染環境。環保署22日預告修正《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將爐碴粒料等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產物,定義為「特定中間產物」,認定上仍屬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一樣要裝設定位系統,且必須一路追蹤流向到最終使用地點。
回填材料等粒料 稱「特定中間產物」 須全程追蹤位置
環保署22日發布預告修正《環保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再利用機構之產物,依用途分為可直接使用的「再利用產品」,或作為原料需經加工再製機構產製後,才能提供最終使用的「特定中間產物」。
其中,「特定中間產物」仍屬事業廢棄物,同樣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因此不論再製前後的運送車輛,都必須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一路追到最終使用者。
環保署說明,這類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機構所產出的粒料類產物,因需再轉手加工後才可使用,是否能適材適所、妥善使用,廣受社會各界關注。因此,環保署通盤檢討再利用產品流向管理,要求全程追蹤,將這類再利用機構產出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磚品原料、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定義為「特定中間產物」,限定只能銷售給具有加工能力的再利用機構,同時也加嚴規範其品質標準與清運方式。
設有毒重金屬檢驗標準 爐碴等粒料禁用於環境敏感區
過去常有不肖業者將廢棄物充作粒料隨意埋棄,造成環境污染。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科長黎揚輝表示,「特定中間產物」是針對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如常見的煉鋼爐碴,通常這些廢棄物經處理成粒料後,會送預拌場再製成混凝土產品等。透過修法追蹤,可以確保這些中間產品一定要交到合格的預拌場手上,經再製產生的製品也會追蹤到最終使用者,從頭追蹤到尾,「把整個過程串起來」。
草案中也設立「特定中間產物」的有毒重金屬檢驗標準,並規定「特定中間產物」之再利用產品若要作為填地、鋪面等回填用途,將不得使用於水源區、生態保護區、農業區或國家公園等環境敏感地區,且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1公尺以上。
環保署表示,期待能藉由本次修法,提升再利用產品的流向追蹤與品質管理強度,加強與其他部會的合作,也歡迎各界在預告期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環團建議通盤檢討回收體系 從根本修補漏洞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過去有些不肖回收業者會謊報已將這些廢棄物銷出再利用,但實際上是隨意棄置,造成環境污染問題。他認為,這次修法訂出「特定中間產物」,並要求全程追蹤位置直到最終使用者,或許可改善資源回收再利用後端流向不明的問題。
謝和霖也提醒,可能有部分回收業者的經營狀況早就出了問題,才會做出隨意棄置的違法行徑,環保署身為主管機關應從根本檢視回收體系是否有漏洞,藉著這次修法好好釐清,並和大眾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