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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三有名錄」還應存在嗎? 從保護動物走向保護生態的反思

2022年01月06日
文:大鵝(貓盟傳播專員。貓盟(CFCA)是一家成立於2008年的公益組織,致力於通過科學調查、在地保護及公眾倡導,關注生態系統修復,保護中國本土貓科動物)
中國新「三有名錄」徵求意見稿最值得討論的話題,恐怕不是野豬被排除,而是這個名錄本身存在的必要性。
雲南中甸納帕海,一隻大嘴烏鴉停留在野豬背上。圖片來源:Dong Li/Alamy

雲南中甸納帕海,一隻大嘴烏鴉停留在野豬背上。圖片來源:Dong Li/Alamy

2021年12月10日,中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網站發布了一則消息,稱《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名錄」)即將在近期進行修訂,希望社會公眾廣泛提出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

這份徵求意見稿新增了680種陸生野生動物,同時移除了一部分在2021年初升級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轉為水生動物進行保護的物種,並修正了舊版本名錄中的科學性和常識性錯誤。

但大眾和媒體的注意力,卻被一個細節吸引——徵求意見稿將野豬(Sus scrofa)移出了名錄。此外,徵求意見稿以可疑的理由,排除中華鼢鼠、巨嘴鴉和小嘴烏鴉,也引起了一部分動物保護工作者和大眾對它所採用的收錄原則質疑。

但未被充分討論的是,「三有名錄」在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中,扮演著什麼角色、它是否有利於保護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

三有名錄,「利用思維」的闌尾

徵求意見稿排除野豬被一些媒體視為「徹底開放狩獵野豬」的訊號。早在今年5月,中國國家林草局就宣稱,已在國內14個省份展開野豬致害綜合試驗預防及控制工作,允許部分地區野豬獵捕。「野豬氾濫成災」一時間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

但對野豬的排除受到多重質疑,有人指出這勢必導致對野豬的肆意捕殺,但中國並不具備放開狩獵的條件,放寬槍支管制可能威脅公共安全;還有觀點強調,目前中國野豬種群數量缺乏科學研究,狩獵野豬在捕殺數量的管制上成本較高、基層很難實現精確化管理,容易導致過量捕殺,以及誤傷其他野生動物;還有聲音質疑,此舉可能會對公眾正在形成的野生動物保護觀念構成挑戰⋯⋯

徵求意見稿提出了三條「名錄調整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生態優先」,二是「維護科學研究需要」,三是「有利於社會發展」。徵求意見稿以「堅持生態優先」為由,將中華鼢鼠(Eospalax fontanierii)評判為「可能損害自然生態系統」的物種而不予列入,而忽略了其在食物鏈中,為高級消費者提供食物的生態作用。它還以第三條「有利於社會發展」為由,不列入巨嘴鴉、小嘴烏鴉,認為它們「生態、科學價值尚無須納入保護範圍,且公眾意願普遍難以接受」。而有研究指出,小嘴烏鴉是城市重金屬污染的重要指標,研究它將有利於監測城市環境的污染情況變化。此外,中國古代神話中以「金烏」代表太陽,而所謂對烏鴉「難以接受」卻恰恰是因為迷信。

在這些「調整原則」的失當之外,是「三有名錄」本身在中國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制體系中的尷尬地位。

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最早於1988年頒布,1989年實施。它是新中國第一部針對野生動物的專門法律。到目前為止,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就是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核心,《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規條例為補充的保護和管理體系。

儘管「三有名錄」的正式發布要等到2000年,但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1988年版《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第九條。這一條的表述是,「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在2016年第三次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三有名錄」)變更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其公布程序也調整為「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從重視「經濟價值」到重視「生態價值」,反映了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方向上的一大轉變。這代表著在源頭設計上,中國的野生動物管理正從過去的「利用優先」,轉向如今的「保護優先」。然而,法律修改之後, 「三有名錄」的內容卻歷經21年無任何變化,可見即使調整過名稱, 「三有名錄」的本質,依然是從前中國對野生動物的資源屬性的強調,是這一點還遺留在法律上。

法律滯後於社會觀念進步

由於野生動物被視為同時具有資源和生態屬性,因此在上世紀80年代最初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法》時,法條中寫入了若干諸如「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等強調野生動物資源屬性,鼓勵養殖和利用的內容。

但是衝突也很快顯露出來。一方面,從外部因素上看,世界範圍內野生動物生存狀況不容樂觀。另一方面,對野生動物的「利用」已經在中國社會引發諸多爭議。譬如2003年SARS時,食用野生動物與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間的聯繫,給國人敲響了警鐘。在動物養殖上,如揚子鱷(Alligator sinensis)和食蛇龜(Cuora flavomarginata)等物種被大量人工繁殖,但在野外卻極度瀕危,人工養殖對野外種群的補充作用幾乎為零。COVID-19疫情的到來,重新點燃了對食用「野味」和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間聯繫的擔憂,全國人大常委會「禁食令」和國家林草局《關於規範禁食野生動物分類管理範圍的通知》讓包括中華竹鼠(Rhizomys sinensis)在內的曾經被大規模養殖的肉用動物,變成養殖戶眼裡「養不得、吃不得、放不得」的燙手山芋。

這些情況顯示,在野生動物領域,中國強調資源屬性的主觀追求和保護生態的客觀要求之間的張力越發明顯,即使是資源也需要保護,變動的趨勢無可阻擋。

從1988年至今,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共經歷過四次修改(2004年、2009年、2016年、2018年),前兩次修改都偏向於對刑事責任、獎懲制度等的修訂和修正,2018年則是修改了部分相關部門的名稱,以調整中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中的跨部門合作和管制,以及明確界定海關部門的檢疫職能。

其中,2016年的修訂是更改最徹底的一次,刪除了先前的「鼓勵利用」等內容,確立了保護優先的基本原則,增加了「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立法目的,從原則、目的、管理措施及法律責任方面,將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提升到了一個嶄新的層面。

不過儘管如此,《野生動物保護法》依然存在不少漏洞,其核心就是:並非所有動物都能夠受到法律保護。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寫明: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這代表著其餘的野生動物得不到保護。

但即便如此,針對非法獵捕、非法利用法律規定應當保護的「三有動物」,中國現有的野生動物管理的法規,均無法提供足夠的處罰依據,這也導致不當利用野生動物對生物多樣性的巨大威脅,以及大規模疫病傳播的風險都未受到足夠重視。此外,在養殖領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對以商業目的開展的人工繁育規制不足,也使得商業利用成為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最重要動機。

從保護一部分動物,到保護生態系統

生物多樣性包括三個層次——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而從生態學角度而言,生態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具有特定的生態價值和生態功能,它們的每一個作用都無可替代。換句話說,每一種動物都具有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

2012年,中共18大提出生態文明建設政策。2017年,中共的19大報告進一步強調「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毋庸置疑,在重點保護珍稀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如何保護生態系統將會是中國在環境、自然、野生動物領域中的下一個重要議題。

2021年10月13日,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次締約方大會(COP15)在中國昆明召開,第一階段會議通過的《昆明宣言》中提到:「加快並加強制定、更新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政策與行動計畫,確保『2020年後全球生物多樣性架構』在國家層面的有效實施。」

中國在國內保護物種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上的堅定態度,或許能夠成為扭轉全球範圍內野生動物種群下降趨勢的積極訊號。

從「利用」到「保護」,中國在動物管理上的變化有目共睹。至少在2002年,就有學者討論「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永續發展法律體系的建構」,並明確提出了在中國憲法中加入「保護生物多樣性資源,加強生境建設,維護生態安全」的建議。

不過在未來,徹底擺脫舊有的、依據動物利用價值來評估保護價值的評價體系顯然是大趨勢。現存的「三有名錄」基本沿襲了以前的利用思維,無論是從評判原則、保護範圍、保護目的和可操作性上,都不再適合於今後聚焦生物多樣性的生態保護方向。

因此,以保護生態系統為核心,有必要取消「三有名錄」,僅將野生動物分成亟待保護(瀕危)和一般保護兩種,同時強調棲息地的重要性。另外,在動物利用方面,對其利用形式和利用目的進行嚴格限制。對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明確劃分商業與非商業目的,進行區別管理,明確從野外捕獲的所有野生動物一律不許進入市場。強調生態系統,才能從源頭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