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礦務局日前公布《礦業法》修正草案,首場修法說明會今(23)日在台北登場。環團雖認為草案納入總量管制精神,但提醒「採取量」的核定應以內需為限,不要開採國內大量礦產來外銷。
石礦業同業公會代表則直批,《礦業法》的目的是開發礦業、妥善運用礦產資源,卻被「硬塞」原民權益、環境保護等各領域的衝突意見,法條將變成「垃圾」,希望政府大刀廢止舊法,重新制定一部屬於台灣的《礦業法》。
礦業法草案定總量管制 要求補辦原民諮商同意和環評
《礦業法》修法迎來新進展,經濟部礦務局18日提出《礦業法》修正草案,礦務局指出,草案刪除了包括礦業權展限被駁回的補償規定、私有土地租金上限、也刪除了業者在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就可先行使用土地等「霸王條款」。此外,草案還落實開採量總量管制,要求業者在礦業執照中註明核定採取量,主管機關也必須針對國內整體礦業,每十年提出政策評估報告。
礦務局今日召開修法說明會,礦務局說明,既有礦業用地2公頃以上未曾辦理環評者,新法上路將限期補辦,未辦理者先處罰再限期改善,未改善就廢止礦業用地;環評未通過則要求停工再辦一次,又未通過就廢止礦業用地。
至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礦務局解釋,「新礦業用地」須在核定前辦理諮商同意,未辦理或未獲同意者不予核定;「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者」則必須在新法上路一年內,完成一次性補辦,補辦期間不停工,未辦理者將停工、再限期辦理,再次屆期未辦則廢止礦業用地。至於未獲同意或延宕程序者必須停工,取得同意才可復工。
採礦開發「不可逆」 環團籲開採量以內需為限
在總量管制規則上,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建議,礦業是不可逆的開發,可以鼓勵業者使用替代原料,考量內需制定採取量上限,「滿足內需、不要外銷」,若特定礦產較容易進口,也應縮限採取量。
而目前礦權屆期後,展限申請期間視為礦權存續、依然可以採礦,遭到民間大力抨擊,這次修法卻沒有更動,蔡雅瀅建議增列「申請六個月內未准駁,即停止探採礦」的規定,避免爭議持續上演。
針對不予准許礦權的條件,蔡雅瀅也提出除國家公園外,文化資產也應納入;同時,業者應取得臨近1公里內聚落居民3/4同意,否則就要駁回。
為了避免業者不斷騷擾部落,「一直辦到同意為止」,蔡雅瀅建議設下限制,如首次沒過可以有二次機會,又沒過則代表「部落決定不同意」,如此也可刺激開發單位主動提出較好的條件,而非不斷地討價還價。
蔡雅瀅強調,諮商同意不該是一次性,這是最重要的事。採礦是長時間的開發,整體環境會隨時間變遷,應該定期辦理諮商,如每五年一次,讓部落有定期檢討業者、重新討論的機會。
業者籲尊重礦業專業 盼重新立《礦業法》
面對各界對修法的期待,台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秘書長曾保忠也有話要說,他指出,《礦業法》的目的是開發礦業,而礦務局負責礦業權管理,如今納入原民權益、環境保護等各方意見,不僅拋棄了礦業專業,也容易導致權責不清,「這些細項在子法訂定就好。」
他更搬出《憲法》表示,「礦業是憲法層級的產業」,不該在原民會、林務局底下,現行修法方向將讓《礦業法》變成「垃圾」,若施行下去,「台灣的礦業就不存在了」。
曾保忠說明,《礦業法》是1930年針對中國國土制定的,開宗明義60種法定礦物,在台灣只能找到20幾種,凸顯此法嚴重不合時宜,從根本就出了岔錯。曾保忠表示,反覆修訂的過程更是一再限制開發,難以發展礦業。
他呼籲大刀廢止舊法,重新制定適合台灣的《礦業法》,妥善運礦產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