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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未來新建物需加裝屋頂光電,配套應俱全

2023年03月09日
文:劉如意(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去(2022)年12月初經行政院通過,同月29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逐條審查,由於多數條文仍待凝聚共識,因此決議全案送出委員會,再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新會期於2月17日開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列為優先排審法案,將再度受到關注。

綜觀此次修法內容,於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生質能電廠、水力發電、地熱,在空間、範圍與開發程序上皆有放寬。其中第12條之一,有關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之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尤其受到部分立委的關注與質疑。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規定,未來新增建物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必須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屋頂光電示意圖。圖片來源:環保署提供

綠盟自2022年6月經濟部預告擬定草案修正條文時,便關注修法進度與相關制度調整,並肯定此項條文宣示全民共同承擔減碳與淨零轉型的光電義務。屋頂光電能分散地面型光電的建置壓力,面對未來減碳與淨零目標之達成,有立法強制裝設的必要。一般家戶或公寓大樓屋頂設置光電,能使民眾更親近再生能源,因與民眾切身相關,後續配套措施之訂定,為推動的關鍵。

地方作法先於中央 自治條例獎勵建物屋頂光電行之有年

此次修法過程當中,部分立委質疑加裝屋頂光電措施的強制性,且提到應先以鼓勵性質取代修法,避免民眾反彈。不過,以補助鼓勵民眾裝設太陽能板早已行之有年,部分縣市已有提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相關辦法[1],若中央退以獎勵補助取代立法強制性,不但不利於後續減碳力道,更無助於未來的能源與淨零轉型。

其實,部分縣市的作法已經超前中央。檢視六都的氣候與淨零相關自治條例內容,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以及高雄市,已將建物設置再生能源的要求或獎勵、補助入法,做法先於中央,呼籲中央應該盡快跟上腳步,與地方政府共同協力推動屋頂光電。

台北市
《台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第40條,針對為達節能減碳及創能之老舊建築物翻新改造,以及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及分散式儲能系統,予以獎勵或補助
新北市
《新北市氣候變遷因應行動自治條例》(草案)
 
第30條,為推動再生能源、氫能產業發展與碳捕存及再利用技術,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及分散式儲能系統,給予獎勵、補助或協助
桃園市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第20條,公告特定區域或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建築物,規劃辦理建築物減廢、回收、再生能源或節能措施等措施
 
第21條,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斜屋頂及應留設避難平台以外之屋頂平台及露台部分,設置綠化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者,得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台中市
《台中市永續零碳韌性城市自治條例》(草案)
 
第11條,新闢工業區進駐廠商屋頂50%面積需裝設太陽光電設施
 
第24條,公告特定區域內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智慧建築設計技術參考規範,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前項公告應包含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
台南市
《台南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第13條,新建公有建築物或經都市發展局公告指定低碳地區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符合包括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或屋頂綠化設施等規定,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公開標示能源耗用資訊。
 
第14條,公告指定之一定規模新建建築物,應公開標示建築能源耗用資訊,並自2030年起符合能源耗用標準。上述建物應優先設置包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項目,並預留電動汽(機)車充(換)電相關設備之裝設空間。
高雄市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針對第一類至第四類建築物[2]之綠建築設計,建築物屋頂應設置隔熱層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或綠化設施。若設置太陽光電,第九條規定各類建築物施設面積
ㄧ、第一類建築物:設置面積應達新建或增建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二、第二類建築物:設置面積應達新建建築面積十分之一以上。
三、第三類建築物:設置面積應達新建或增建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四、第四類建築物:新建或增建總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裝置容量應達五峰瓩以上。
註:本表格內所列條文為整理後之內容,法條之完整描述,請詳閱各自治條例內容。整理: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綜觀上表,各縣市所著重的範疇各有不同。台北市針對老舊建築物翻新改造設置再生能源,予以獎勵或補助;新北市則在推動再生能源設施給予獎勵、補助或協助;桃園市則明定,特定或一定規模以上新建物,需規劃辦理包括再生能源等措施,以及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如果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不算違建;台中市針對新闢工業區進駐廠商之屋頂,規定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的義務,且規範特定區域內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需提出包括一定比例再生能源之智慧建築設計;台南市則針對公有建築,規定應包括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或屋頂綠化設施等規範;高雄市則規定,轄內包括公有建築在內的綠建築應設置隔熱層、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或綠化設施。

上述縣市自治條例,對未來建物屋頂光電設置與推展再生能源力度雖強度不一,但對比於中央目前的修法進度,確能凸顯地方政府的積極度先於中央。

以容積獎勵鼓勵新建物加裝太陽能板的高雄厝

另外,高雄市政府所推動的「高雄厝」,是地方政府首以容積獎勵的方式吸引新建案設置太陽光電。2014年高雄市政府針對新建案訂定「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3],推動新建案設置包括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景觀陽台、綠能設施等設施,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的獎勵方式,鼓勵建商多設置綠能設施。此外,亦獎勵五層樓以下建物設置太陽光電或一定面積的綠化,希望藉此取代過往民眾習於將車庫上方加蓋採光罩等違建行為。

報導指出,2014年起全高雄市新建案有五成以上採用高雄厝綠建築設計,高雄市工務局指出,高雄厝的太陽光電總設置量超過315MW。2022年高雄市政府啟動高雄厝4.0計畫,新增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設置綠能設施還免繳納回饋金。此外,根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1條,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最高可獲80%[4]

我們認為推動建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的獎勵與誘因,除了容積獎勵之外,從建管單位的角度出發,可有更多元的設計與想像,地方政府在相關推動辦法、獎勵措施與做法,仍相當值得中央參考。

2014年高雄市政府針對新建案訂定「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提供屋頂綠化、光電和儲水設施獎勵辦法。圖片來源:高雄市工務局提供

屋頂裝光電刻不容緩 相關配套為推動關鍵

我們肯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一的修法,但也必須強調,新建、增建及改建之建築物應設置屋頂光電,除了設置「量」的考量,也必須擬定推動可行性、以及後續管理與維護機制,相關配套與子法的訂定實為關鍵。

台灣有良好的日照時數,有躉購費率加成鼓勵措施[5],為日照較差地區也有設置誘因,不過仍須考量各地日照與環境不同,後續在相關配套如建築規模、設置面積、受光條件、可免設情形等都須明確評估。尤其受光條件與可免設情形,除需擬定詳細的評估與認定細節,亦需專業團隊協助,避免造成認定爭議。

此外,修法設定建物「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我們認為,諸如公寓大廈之起造人需考量太陽光電設備,若作為公共設施移交給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後,有關光電設備的管理、維護、營運與除役等相關訊息、維運細節及模式、費用以及消防安全等面向,都應該有完整規劃而非只有設備的移交,避免後續光電設備因未能好好運維,造成閒置或嫌惡設施的窘境。

最後,新建的公有建築不應被排除,應同步納入設置規範。以「台南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為例,其中明確規定新建公有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符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或屋頂綠化設施等規定,呼籲本次修法應納入公有建築為設置屋頂光電對象,公部門與民間才能共同宣示與呼應淨零未來。

灣不應落後國際 盼修法啟動更多社會對話

歐洲已有許多國家立法強制屋頂加裝太陽光電,包括此次修法所師法的德國《柏林太陽能法》[6](Solargesetz Berlin)。此外,緯度比台灣高的日本,在2050淨零目標下,2021年便開始與專家、建商等研商,展開對東京新建房舍強制加裝太陽光電設施在財務與相關議題上的討論。這些新建房舍包括公寓和獨棟式住宅等一定規模的中小型新建築。

報導指出,東京政府預計2050年既存房舍中,有六至七成是從2021年就建造的房屋。根據估計,這些建物約佔東京每年約五萬座新建物中的98%。2022年,日本則宣布2025年4月後,強制東京地區包括獨棟住宅在內,一定規模以上的新建物都需安裝太陽能光電板,以減少家庭碳排,相關條例修正並經兩年公告期後上路。

台灣在2050淨零目標下,於未來建物屋頂裝設太陽能設施的修法不應落後國際,應儘速擬定配套,並啟動更多社會對話。

註釋

[1] 以2022年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整理,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的縣市分別有台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台東縣、桃園市、台南市、苗栗縣、台中市。

[2]根據此條例第3條定義,第一類建築物指公有新建或增建建築物。 第二類建築物:指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章、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申請之新建建築物。第三類建築物:指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所定C類及I類類組之新建或增建建築物。第四類建築物:前三類建築物以外供公眾使用之新建或增建建築物。

[3]根據「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之綠能設施定義為:環境友善之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綠化、雨水貯集功能、綠色交通、智慧生活科技與其他綠能相關設施或其維修、支架、頂蓋等必要附屬設施。

[4] 以80%為限之建蔽率,可不受《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附件二之規定。

[5]根據經濟部公告2022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15%;設置於台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8%。

[6] 2021年6月通過,第三條要求,使用面積逾50平方公尺之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之翻修改建,自2023年起應設置一定面積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