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環境資訊推廣志工期末作業
司馬庫斯事件發展至今即將屆滿2年,相關刑訴案件仍在持續上訴中。回顧司馬庫斯原住民與林務局近2年的衝突對立裡,自然資源的適度利用與國家法律的執行,當真無法求取一個雙贏的平衡點?當原住民族擁有自治能力,發展出部落會議的模式,以集體行動的意志來支配林業資源的運用,國家該不該尊重原住民族的自治模式,以落實新伙伴關係中原住民族與國家之間對等的關係。
2005年泰利風災,造成司馬庫斯部落對外交通中斷。伺風災過後,部落出動許多人力清理對外聯絡道路,並將風倒櫸木移到路旁,以便日後處理。根據靜宜大學生態所學生拉呼依撰文所述,部落將風倒木移到路邊後便回到部落,一個月後即發現林務局已派員將櫸木可資利用部分鋸下帶下山,僅剩斷枝殘幹。經過司馬庫斯部落會議的決議,打算將剩下的樹根拿回來當作部落意向。不料,卻在拾取木材的過程中,三名司馬庫斯的長老以及青年被警察當場查獲,此案旋即送入新竹地方法院。
林務局原本想與司馬庫斯部落達成和解,以賠錢方式了結此案。然而部落不同意這樣的作法,認為拾取木材充作部落意向並非出售牟利,此行為不應該有罪,且林務局未經部落同意,私自將清理出來、放置在路旁的櫸木鋸運下山,讓人質疑林務局作法是否欠妥。遲至今年4月份為止,法院做出判決,各判3位司馬庫斯的長老半年刑期,併科16萬元罰鍰。
部落聞訊群情激憤,在4月15日時由長老帶領到林務局前遞交陳情書,當時林務局林政組官員認為林務局作法沒錯,不需道歉,也絕不道歉。此後櫸木事件宛如石沈大海,得不到政府相關單位的回應。因此醞釀出5月31日第二次的抗爭事件,司馬庫斯部落選擇直接到行政院前,要求行政院長出來與原住民進行對等的談話。然而代表行政院長的政務官員的一席話,卻讓部落的人十分氣憤,要求院長出來,之後抗爭也不了了之。
當部落遇到國家時,該呈現出什麼樣的相處模式?是對等的?亦或是統治者面對臣民?當政府給予自治的承諾時,相關部會是否應當尊重原住民的主體意識?
原住民族因為本身的訴求未獲得相關部會的回應,而用抗爭的手段,甚至以立石宣示主權的態度來捍衛自己的生存權力。在原住民與政府的衝撞中,我們看見的是一種不對等的對話。身處弱勢的司馬庫斯部落族人以體制外的手段,企圖要求政府重視他們應有的權力而未果,換來的是一味的官腔答辯。有人說,原住民族不願與政府對話以求解決歧見。實則,他們與政府正進行的是一種不被尊重的、不對等的對話。
然而,就法律而言,由於森林法第15條中明訂「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也就因為相關細則條文尚未制訂,法案因為存有不少爭議,還擱置在原民會,造成這個案件的無論如何判定都會引發爭議。
陳總統與原住民所簽訂的「新伙伴關係」中,承認原住民擁有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力。倘若相關法規沒有制訂,一旦最終判定結果出爐,而被援引為判例。日後只要發生類似案例,必然引發不小的爭議。因此,呼籲原住民基本法的細則儘快修正通過應是當務之急,政府相關單位也不應顢頇無為,應當積極應對這由來已久的爭議。期盼部落與政府之間重起對話橋樑,在對等、非漠視、公平的前提下,讓原住民族真正享有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