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味標準改為「異味」 臭豆腐、鹽酥雞顧人怨 就算空汙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臭味標準改為「異味」 臭豆腐、鹽酥雞顧人怨 就算空汙

2007年09月06日
摘錄自2007年9月5日中時電子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鹽酥雞、爆米花聞起來香噴噴,有些人卻很反感。由於類似爭議不斷,環保署近日公告「異味為空氣汙染」,只要個人認為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的氣味,都算是空汙。不過,花香和香港腳臭屬於自然現象,恐怕無法開罰。

環保署近日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二條第六款,公告「異味汙染物為空氣汙染物」,將過去的「臭味」改為較中性的「異味」。也就是,只要個人認為聞了後感到厭惡,或有不良情緒反應,都算是空氣汙染的一種。

環保署指出,「異味就算是空氣汙染」的定義明確,都會區因住宅相互緊鄰,麵包店傳出的烘烤麵包「香」、炸鹹酥雞的濃烈油香味、或臭豆腐等,只要引起人不快,都可檢舉。異味要多濃烈才算違法?環保署說明,住宅區異味濃度為10〈沒有單位〉,只要在住家內經常一陣陣隱約聞到,可能就到達10左右。若是工業區或農業區既有汙染源如工廠、養豬場、養雞場的異味濃度為50,新設場廠提高門檻為卅;即只要持續清楚聞到,就可能違法。

環保署強調,若是住宅或民眾個人發出異味,經採樣後透過科學判定,可處5000到10萬元,工商場廠依法提高到10萬到100萬元。但對夜來香、玉蘭花的濃烈香味,或是香港腳臭死人,官員說,前者為自然現象,後者為個人衛生,恐怕都開不了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