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地綠美化 開放非法人團體認養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國有非公用地綠美化 開放非法人團體認養

2007年10月02日
摘錄自2007年10月1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增進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效益,美化環境景觀,暨節省管理人力及經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9月28日修訂「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除現行中央機關及自然人外,放寬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也可加入認養行列,每次認養期間最長為2年。

不過,國產局主任秘書陳文龍指出,提供綠美化土地也有設限,例如,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除經列標未標脫,或經斟酌地區性特殊情況確有提供綠美化必要者外,仍將優先列入處分、利用計畫,不同意提供綠美化。

國產局表示,獲准認養者,在認養期間無需支付土地使用費,但不得在認養土地上從事建築、施設圍障、設置攤販、停車場、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採取土石、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使用行為。所種植的花草樹木屬國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