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緩和氣候變遷的毀滅性危機,12月初,在印尼峇里島舉行全球「聯合國氣候變遷會議」。緊接著於12月15~16日,e-Parliament(電子議會)與World Future Council(世界未來委員會)也在峇里島共同舉辦了討論未來再生能源發展的國際國會聽證會。本人有幸接受邀請,與立委陳明真一同參加該次會議,與世界各國國會議員齊聚一堂,以長達兩天的時間,共同討論再生能源的議題。結論是:身為各國國會議員,訂定攸關推動再生能源的法案,實乃當務之急,觀諸德國經驗,立法之後該國再生能源之使用、經濟產值及工作機會皆大幅提昇。
孰料,就在本人17日回國當天,看到《聯合報》以整個A3版面,對尚在立法院等待協商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提出諸多質疑,對法案內容顯有諸多誤解,恐將導致民眾對於再生能源產生負面印象,特為文如下:
一、報導指出,應該以課徵「能源稅」取代「獎勵再生能源發展」,這樣的說法看似合理,但課徵「能源稅」的目的主要是以加稅的手段達到節能目的,並整併油氣類貨物稅、氣燃費及其他稅賦,稅收則主要用來減免個人所得稅、企業營業稅、發展大眾運輸等,還有多少可以用在「投入再生能源技術提升」、「降低再生能源價格」,著實令人懷疑,此外,所謂「降低再生能源價格」,說穿了也是補貼再生能源發電與一般發電的價差。本人認為追求開源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節流的《能源稅條例》立法目的不同,彼此沒有替代性,但卻具有互補的功能,應該兩者並行才能發揮最大功效。但因諸多因素,《能源稅條例》在立法院遲遲無法推動,但至少《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至最後協商階段,還有通過的機會。
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種種措施,多半是吸收國外立法的經驗,希望提供足夠誘因,讓國內再生能源蓬勃發展。例如,本法參考德國立法,對於再生能源發電採取優惠價格收購的作法,便是希望以維持內部投資報酬率(IRR)5至7%的合理範圍,讓有意願投資裝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民眾在15至20年內可以回收資本。有人批評「天底下哪有打包票穩賺錢」的作法?計算內部投資報酬率作為收購電價的基礎,只是獎勵發展再生能源的政策手段,並不保證投資人可以獲利,甚至獲取「暴利」,還有其他如天災、營運管理不善、設置錯誤導致發電效率不佳等風險,必須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三、有人認為,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圖利特定對象、變相漲電價、全民買單,甚至是錢坑法案……等等,論者卻從來不談如果不發展再生能源,繼續維持目前的燃煤、燃油、燃氣或核電等傳統發電方式,所有能源原料都必須進口,一旦國際能源價格持續上漲,電價要不要漲?全民要不要買單?那豈不是圖利賣油、煤或天然氣給台灣的特定國家?從其他非再生能源的發電方式中,以極低的比例課以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義務,用來補貼再生能源發電及設備投資,以「非潔淨」能源補貼「潔淨」能源,完全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公平精神。況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確訂出裝置容量的獎勵上限,就是為了避免無止盡的補貼,而是先有具體政策目標才制訂的法案,根本不是報導所說的「錢坑法案」。
四、發展再生能源初期一定會有機器設備的資本投資,就算核能或火力發電也必須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但論者只挑《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來批評圖利機器設備進口商,顯然偏頗有失公道。先不說台灣本來有機會發展風力發電科技卻半途而廢,光是太陽光電的發展因為國內再生能源的運用停滯不前,導致相關業者只能生產晶片、轉換器等零組件,卻讓國外廠商壟斷太陽能光電板的成品市場,實在令人扼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獎勵手段推廣再生能源的運用,對國內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絕對有所助益。
全球石油只夠再用40年,核能鈾礦及天然氣60年後亦將耗盡,面對新一波能源危機,不論採取什麼作法必定影響電價。與其讓台灣持續空轉原地踏步,無法降低對進口能源的需求,不如充分運用我國得天獨厚的太陽能、風力、地熱等自然資源,提高台灣能源自給自足的比例,而且還可以創造新產業帶來經濟產值、就業機會和溫室氣體減量等成果,這都是全民共享的公共利益。在國際能源供應不穩定的未來,能源安全極度脆弱的台灣,發展再生能源不只是為了我們這一代,更是為後代子孫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