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戶競做公益信託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大戶競做公益信託

2008年04月24日
摘錄自2007年8月17日 工商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近年來,富人捐贈財產成立公益信託的風氣漸開,會計師指出,成立公益信託與捐贈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的節稅效果相當,但是成立公益信託的門檻更寬鬆,預料將成為富人節稅的新工具最有名的案例即為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和王永在昆仲,捐贈部分財產成立公益信託,主要目的在於「支持王氏家族取得台塑集團董事席次,永續經營下去,至於名下財產多少,並不在乎」。

以節稅效果看,個人捐贈財產給公益信託或是財團法人,都是抵稅20%,但財團法人對董事會有嚴格限制,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不得超過1/3。而且,財政部規定,財團法人每年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基金孳息及經常性收入的70%,才可以免繳所得稅;登記財產總額達1億元以上,或年收入1千萬元以上,要由會計師簽證。

進ㄧ步分析,財團法人和公益信託節稅效果雖然相似,但運作有一些不同,第一、財團法人的原始捐贈人不能超過1/3的董事,將來如果改朝換代之後,難以保證人心永遠不變,萬一董事會主權旁落,等於財團法人基金會名下的財產會落到他人手中,有危險。而公益信託沒有董事會的規定,只有設立監察人而已,所以不必擔心公益信託名下的財產會被董事會把持。第二,有些基金會如果不是真為了公益目的而設立,可能支出達不到孳息和經常收入的七○%,就要繳稅。而稅法把信託視為「導管理論」,所得稅法對於公益信託根本沒有規定要如何課徵所得稅,只有信託分配給受益人時才課稅,公益信託自始就免稅,也不用找會計師簽證,所以運作比較簡單。

資誠會計師郭宗銘表示,歐美國家從十六世紀開始成立信託以來已有四百年的歷史,大部分是為了社會目的,我國從85年1月公布信託法以來,利用的人仍然很少。台灣很多老一輩的人,把財產分給子女之後,老年生病之後就被棄養,晚景堪憐。如果能規劃把財產交付信託,在特定條件下再給小孩,比較不會有問題。又如被繼承人手上土地,死亡後分給五個兒子,再過一代,又要進一步細分下去,土地越分割越小,越沒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