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共財的恆久蓄積 | 環境資訊中心
環境信託

環境公共財的恆久蓄積

2008年11月12日
作者:孫秀如、單德榕(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中心)

保育澎湖東西嶼坪的珍貴海洋生態,發展生態旅遊,是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中心正在推動的工作計畫之一。2008年5月就任的馬英九總統,將環境信託列為新政府在環境政策上的重要法案與施政方向。從1996年信託法公佈施行至今12年,台灣依法成立的公益信託總數雖有48件,但是在環境公益信託部分,卻尚未有任何案例出現。到底是什麼原因,使得這條環境保護的管道受阻,而無法落實其功能?

多數成為富人的避稅工具

目前台灣公益信託的推行,仍限於商業信託的思維中,實務運作上常淪為資本家財務運作與資產管理之管道。目前全台雖已設立48 個公益信託,資產總額突破100 億,但多屬於金錢與有價證券信託,單單台塑企業相關公益信託資產就佔整體八成以上。以王永慶為例,其因生前即將49億的資產交付公益信託,所以過世後不必繳遺產稅,成功為其家族達到避稅的目的。但如此高額的公益信託,全民曾感受或得到其中的「公益性」嗎?

公益信託之核心價值原為「擴大公民參與」與「有效募集資源」,為政府賦予國民共同的權利去促進群體利益極大化、追求理想與共善之實踐的工具,以彈性運用以彌補政府之不足,促進社會公益極大化;無奈現今大家的焦點卻被轉移至較為現實的技術操作層面,致使國人對信託的公益性認知不足,令人惋惜。

應以「公益」前提 稅制講平等

例如國內法律規定,凡是自然人或法人皆可擔任受託人──在信託法第21條,除規範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之外,其他不在此限的自然人或法人,都能擔任信託的受託人──如此看似對受託人條件的開放,但在實務運作上,卻又透過相關稅賦優惠與法律規約,支持「信託業者」作為公益信託受託人,嚴重限縮了真正想為社會服務之受託人募集社會資源的誘因管道。

2000年公布之信託業法第33條:「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16條之信託業務。」由於「公眾」屬於不特定多數人,亦即非信託業不得辦理宣言信託,此一條文限制了人民團體自發性推動宣言信託的可能性。

2006年開始,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信託中心受一位地主委託經營一座廢耕柑橘果園,成立「台東成功環境信託體驗園區」,提供民眾環境體驗教育的場域。此外,國內對於公益信託之稅捐及相關優惠措施的規定也並未完備,2001年公布之金融六法,已針對信託業者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進行相關稅捐減免規定。在所得稅法4-3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16-1條,皆明列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需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始得享有稅捐優惠。但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自然人與法人雖依信託法得以擔任受託人,卻未能得到公平的稅法優惠。

資訊要公開 全民共監督

公益信託制度奠基於「信任」此一社會價值中,與商業信託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具有追求社會群體公益之特質,享有制度優惠與社會評價。因此,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實受到全體國民之信任託付,有必要更為審慎、公開的接受社會檢驗其公益性,以維繫「信任關係」。

以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為例,該組織每年會在自己的網站公布組織的年度報告與帳目,供一般民眾閱覽、下載;每3到5年亦會公布、修正其長期發展策略,對於組織資產經營、績效評估、短期標的與工作進度,皆有公開資訊說明,讓社會民眾得以了解該組織運作之成果,進一步維繫「信任」關係。

公益信託受託人接受託付,就代表必須負擔更為沈重的社會責任。建議未來在公益信託的監督與管理上,受託人應秉持「資訊公開」原則,對全體民眾負有主動公開資訊以維繫信任關係的義務,一方面達到信託監察的效果,再者也能落實推廣及鼓勵民眾參與的目的。

三方協力 謀求恆久環境公共財

民間社會對公益信託的陌生與不了解、政府在整體鼓勵與監督制度的制定上有所缺失、受託者在公益性的落實與資訊公開的不足,皆是台灣目前公益信託發展的限制。相較於英國的國民信託組織已成為全英國的第二大地主,有效且成功地保護了屬於全英國人民的環境與文化資產;台灣的公益信託推動,尚有很長的路要走。

期待台灣也能擁有波特小姐信託給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湖區風光,或是以日本動畫大師宮崎駿為首的龍貓森林公益信託,甚至是美國支持小農的土牛農園社區土地信託模式,讓公民的力量可透過良善的法律制度,達成生態保育與環境保護的最終目的。

後記:為促進各界對環境信託更多的了解與討論,結合人民、企業、政府的力量,共同推動以信託的方式恆久保護環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與台南市社區大學於11/26日在台南市共同舉辦「環境信託論壇」,歡迎大家參與。詳情請點選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