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博士
環境法在法學分類上,屬於行政法的一部份,焦點集中在公害防治與環境生態資源維護兩方面,包括了污染管制、取締、政府規劃及保育等範疇。然而,在憲法、國際法(國際條約)的層級上,對環境權的保障和環境問題的重視,也成為重要的項目之一。許多國家亦制定以「環境憲法」為名的環境基本法,顯示對環境保護和環境權精神的重視,對於政府施政、民間發展與環境問題之間的平衡取捨,提出規劃方向,作為其他法規或政策的基礎。
現階段環境法規的主軸,仍著重於管制理論,包含禁止、許可、報備、稽查取締等管制手段。如污染防治法規禁止高污染性物質的排放、一般性污染物質的排放需申請許可、運放毒性物質必須向相關機構報備等。
百科教室
近年來,環境法規的主要發展方向,以經濟誘因手段、民眾參與、公民訴訟等機制的納入,成為新的主流。由於取締等管制手段,需要公權力介入,也就是大量的行政資源投入,卻不見得有良好的成效,因此以獎勵投資污染防治設備、推動綠色標章、對高污染性產品課徵額外的環境稅捐(綠色稅制)等經濟手段,將企業導向環境友善、永續經營的方向,成為環境管理的主要思維。
民眾參與及公民訴訟等機制,具體落實環境權精神之「人民有權利知道、決定自身所在環境的狀況」,透過在環境決策中參與的權利,以及環境權遭侵害時之防範、救濟的機制,讓環境問題不僅是政府行政的專業考量,並進一步成為每一位地球公民的共同權利和責任。
我國的環境法規,主要經歷了1970年代的公害污染防治相關法規及國家公園法、1980年代環保署成立及保育相關法規、1990年代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公害糾紛處理法,一直到2002年12月11日公告的環境基本法等重要法規的制定,可以看出不同年代的發展脈絡。由於政府組織對於環境相關事務的權責切割,目前環境法規分別散見於「內政營建」、「林業」、「環保」等類別及主管機關之下,尚未全部納入環境基本法的架構,未來的整合將是十分重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