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熊出口文件 陸稱我方「台灣台北」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貓熊出口文件 陸稱我方「台灣台北」

2008年12月11日
摘錄自2008年12月11日中央廣播電台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昨(11日)晚表示,大陸同意貓熊出口到台灣的許可文件已在昨天傍晚送到,文件上以「台灣台北」稱呼我方,貓熊出口地則是「成都」。

相關人士證實,這個名稱曾透過海基、海協兩會協商,是我方能夠接受的名稱。高孔廉說,大陸發出的貓熊出口許可文件,昨天傍晚送到海基會,海基會已轉發給台北市政府。接下來將由市立木柵動物園向主管機關申請進口,行政程序完備後,貓熊就能運送來台。

屬於保育類動物的貓熊進入台灣,需要依照「華盛頓公約」規定辦理,公約主體是「國家對國家」,並沒有適合兩岸關係的架構。因此貓熊出口文件的格式,是不是依國際規範,使用「華盛頓公約」制式表格?陸委會副主委傅棟成曾表示,「依慣例辦理」。

據了解,傅棟成所指的「慣例」,是指兩岸關係特殊,我方業者需要進口保育類動植物時,大陸主管機關「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從2001年起,會製發一張證明書給台灣業者,形式和「華盛頓公約」的許可證略有不同。

配合大陸務實作法,政府也從2002年7月起,公告採認大陸核發的「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用這種「類似華盛頓公約」的形式,解決保育類動植物貿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