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大寮空汙事件受害民眾計畫近日北上向中央政府抗議,環保署對民眾在受害之餘猶須頂著寒風南北奔波感到不忍;環保署支持民眾爭取自身權益的行動,並應積極協助地方政府為民眾主持公道。但媒體頻頻報導地方政治人物(包括楊秋興縣長)發言,將工業區廠商與鄰近村民間損害賠償及回饋,應在地方政府權責管轄範圍內協調處理的事務,對外聲稱中央推卸責任及中央找不出元兇,誤導民眾必須北上抗爭,才能解決問題。
縣政府未積極疏通,讓民眾了解地方權責真相,使政治人物有機會藉環保公害事件收割政治利益,民眾勞苦奔波後,仍須回到縣政府才能得到解答,環保署表示對此感到萬分遺憾!
我們認為,民主法治國家,一切都需依照法制程序處理。這次空汙事件,人民根本不必上街示威遊行,因為公害糾紛有法定的處理程序,這套程序在台灣已經累積了將近17年的經驗,各縣市都設有「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縣市長不但依法擔任主委,並早已具名聘有足夠專業的專家學者,運作多年,這次公害事件,只要高雄縣輔導民眾啟動調處委員會的運作,民眾的權益即受到保障,真相也會在精密的調查過程中逐漸浮上檯面。
令人不解的是,即使環保署主動行文,與高雄縣政府多次溝通,並舉辦記者會向媒體說明,高雄縣調處委員會迄今仍未積極輔導民眾啟動;報載楊縣長多次發言誤導群眾,指應由中央成立公害糾紛緊急處理小組,全盤處理後續事宜,以致受害民眾群情激憤,認為必須北上抗議才得以討回公道。環保署對於政治人物這種言行表示遺憾!
環保署必須強調,中央並未置身事外,環保署和經濟部工業局等單位,一開始就積極介入協助,動員人力機具設備全力支援高雄縣,積極進場查處污染源。然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法定程序,當公害糾紛發生後,如果地方「緊急紓處小組」無法協調爭執議題雙方全部達成協議,就必須輔導民眾啟動「調處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有調查鑑定的功能和責任,能使真相大白,水落石出,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找元兇的責任;調處不成立,則可向中央的「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處理。若依報載楊縣長的主張,就像是主張訴訟案件不必經過「地方法院」就跳到「最高法院」,而且「地方法院」自己還未辦案就先指責「高等法院」推卸責任。此論述如可行,則政府不需分官設職,各縣市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從此都要裁撤,民眾權益更難獲得保障。
更重要的是,環保署在本次事件協助高雄縣處理過程中,刻意引進新制度,使糾紛處理的資訊公開,並藉公眾參與的機制得以建立事實認定的公信力,以便未來縣政府紓處、調處過程能主持公道,確保受害民眾的最大權益,而不需聚眾抗爭。
環保署指出,中央處理這次公害糾紛秉持三大原則:資訊公開、決策參與、損害賠償。為落實這三大原則,環保署推動成立「空氣汙染查證小組」及「健康影響評估小組」,邀請「五方」分別推薦兩位專家學者,各組成十人的小組,「五方」包括當地鄉長和村長、縣政府、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環保署。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讓小組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客觀性,而非全部由政府機關指派。
這套模式的要義並不在於專家「代表各方利益」,或各據立場講話。其精髓在於專家「以專業及專業倫理進行討論,確保其他的專家不會扭曲事實,或故意做出不當推論」,在這種公眾參與機制設計下,不但參與性得到確保,而且資訊透明公開,且未來小組的結論將具有各方都可接受的高度公信力。
這兩個小組已經展開運作,他們的調查結果,未來將成為高雄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決策的參考,高雄縣政府其實不必擔心,因為秉持專業倫理的專業人士都是各級政府決策的助力。
據高雄縣傳來的消息,抗議民眾計畫向高層施壓,把訴求提高到馬英九總統,誠然目前社會上仍有人相信「會吵的孩子有糖吃」,但環保署更相信,台灣早已經歷過那個不成熟的階段,進入民主法治時代,一切都需依照法制程序處理。20年前,我國尚無「公害糾紛處理法」的完善機制和運作經驗,因此才有大園事件激烈的圍廠、抗爭、索賠等過程,也因為該事件催生了「公害糾紛處理法」,難道20年後的今天,當時序已進入21世紀的2009年,台灣還要再走回頭路嗎?
「參與機制」及「公糾程序(地方調處及中央裁決)」為公害糾紛處理法之基本精神架構,過去十餘年來,地方政府已據該法運作調處程序多年並富深厚經驗,高雄縣政府之調處委員會成立至今已調處21件,其中一半之案件均藉由此一程序而告解決,其餘調處不成之10件透過由中央裁決委員會裁決亦有一定之結果。
當台北寒風刺骨,來自溫暖南部的大寮受害民眾卻必須用如此辛苦的方式表達訴求,政治人物如有民胞物與的心懷,於心何忍?環保署懇切呼籲高雄縣楊秋興縣長依法行政,中央將盡全力協助;也呼籲大寮受害鄉親停止不必要的抗爭,讓高雄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及中央「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成為你們有效且方便的管道,中央政府絕對有誠意為受害民眾主持公道,盼高雄縣政府也儘速輔導民眾啟動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運作,加入主持公道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