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治理應有的準則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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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治理應有的準則

以Rolston 的環境倫理學為起點

2009年02月15日
作者:黃修文(水患治理監督聯盟/臺灣環境資訊協會)

這幾年來,台灣可說是卯起來進行水患治理,全島除了中央管河川外,目前已經有35條縣市管河川,235個區域排水正在進行全面的整治(對於中央管河川也不用擔心,它們平時就被一整再整)。至於整治的目標呢?臺灣地區的馬英九先生說得非常清楚:「不淹水」。然而如果由整治的法律依據,也就是「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的立法宗旨來看則是:「為加速治理易淹水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並保育優質水環境,特制定本條例。」因此廣義的河川生態環境的維護也算是法案的目標。即使有了明確的目標,但達成目標可能有很多種方法,倒底要採用那種方法,就需要一定的準則。當然大部分人心中的準則就是效益:花錢越少,目標達成率越高越好。不過政府的一些重要的職能中,並非全以效益為考量,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為維護憲法所賦予個人的權利,並不能以效益去計算。這也是為何 Rawls 的正義論之中的第二原則(效益原則)必需在滿足第一原則(平等原則)條件之下方可採用的原因。那麼河川治理是不是應該要有除了效益之外的準則呢?

情況的確如此,不過其理據當然不會是由自由主義所推導出來:視個人為最終的目的,具有不可取代的主體性和尊嚴等等。的確很難去爭論說河川具有不可取代的主體性,但這不代表缺乏主體性後就只能應用效益原則。其實所有由人類文化所推導出來的人際倫理原則包括效益原則,都很難去處理面對自然環境究竟要樹立怎樣的準則。因此嘗試由 Rolston 的環境倫理學出發,用以探討在河川治理中,應當具備那些準則。

Holmes Rolston, III 被譽為環境倫理學之父,日前也曾經訪台講學。與之前許多深具啟發性的環境思想家如梭羅,Aldo Leopold 等人相比,他建立了相當完整的倫理學體系,並且積極的運用這個體系來理解近年來人類社會(主要是美國社會)面臨的環境議題時所採行的行動。他的倫理學與傳統上希望借由擴展人際倫理學的範圍,來建立環境倫理學的方式並不相同。傳統的取向中,有個傑出的想法是:期待可以由個人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擴展出自然的權利(the rights of Nature)。但這樣子的構思卻會遇到許多的難題,首先是在文化社會中的自然權利當然是個人所擁有的,但在自然世界中,權利幾乎都是針對物種(species)或者生態系。因為在自然世界中擇汰和演化的機制下,非常難以將權利界定在個體的層次。此外自然界是個多層次的領域:從大地,山川,林野,生態系,無感生物到高等有感生物,要如何賦予均等的權利呢?若不然權利又要如何分層次呢?更重要的是,人類為了維護權利的實行,建立了一套基本的制度結構(通常被稱為民主制度),這套結構為權利運作所不可或缺,但如何可能運用到自然界又不根本的改變自然界呢?

Rolston 很明白的承認了文化社會與自然世界的差異,也承認有著自我意識和複雜心智結構的人類在自然史中的特殊地位。生命在無機界中對抗熵增加的趨勢而繁衍,而人類則在生態系演化中建立了文化社會的倫理原則。他認為人類發展出複雜的文化,在整個自然中是極高,甚至是最高的價值,但這並不是說自然界中其他部分就沒有內在價值、工具性價值以及系統價值。自然是美好的生命支柱、資源、文化基礎;從科學、美學、辯證論、歷史、哲學、宗教等方面去看待它時,自然都是個奇妙之境。不僅如此,人類崇高的心智畢竟還是在自然演化出來的奇蹟,身為唯一的道德性的物種,假如不能成為地球上道德的監督者,進而維護生態系的價值,終究是減損了人類生命的意義。

由此可知 Rolston 希望藉由人類特殊的地位,去克服文化社會和自然世界的差異,而達成更高層次的融合。不過即使有這樣子的構想,在實際上多數的人們都認為現今文化社會和自然世界之間的緊張達到了頂點,很多人開始懷疑,自然界被人類大幅改造之後,是否還可能穩定的存在。就 Rolston 所舉的例子,美國本土的自然野地僅留下2%,固然他可以有力的論證再繼續剝削自然野地對於人類的邊際利益極小,但對整個生態系的傷害卻極大。但疑問總是:為何自然野地僅能占2%,而不是98%呢?

回到本題,這一切和河川治理有什麼關係呢?應當仔細的思考一下河川的特殊性,河川幾乎都來自屬於自然野地的山林,是自然生態的血脈。當它到達平原,也成為人類文化社會的基礎,在臺灣它更是連結不同文化社群的通道。河川的生態系也很特殊,一般而言,在都市中自然生態難以存在,但在都市河川裏,在小心的設計下,仍然可以保持相當部分的生態系。目前的狀況下,人類要到達荒野,真正的與自然結合,勢必要大費周章,也不是每個人都有辦法適應得來,但是親近河川卻是大部分人經歷過難以忘懷的體驗。或者可以把河川視為大自然派到文化社會的親善使者,當文化社會真得要和自然世界和諧的相處,人類首先要學習的恐怕就是如何善待河川。正如 Rolston 所言,倫理學是一個歷史性的實踐過程,要建立起合宜的環境倫理學,最好的第一步可能就是從河川倫理的實踐開始。以下則依 Rolston 的倫理學原理,提出一些準則以供目前臺灣正積極進行的河川治理參考:

1. 河川應被視為一個整體: 河川並非只是水和河道的結合,它是複雜的自然生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系統。不僅上游、中游、下游;上層、中層、底層及河岸均有特殊的生態系。它也是維持動植物生命,保護大地土壤的水源。即使是運送的土砂也是自然中重要的平衡機制。人類在治理之前,一定要對這些系統都有透徹的瞭解,不要產生不可預期的變化。人類對於河川當然有需求,也會做一定程度的改造,但必需對整個河川做整體的考量,對於各種價值做出嚴謹的權衡,再去進行有系統的治理,如此自然和人文才有希望取得和諧。

2. 河川治理應儘可能的「順應自然」: 順應自然是 Rolston 的一個重要的想法,它當然不是指著依循自然律--如此人類不可能不順應自然;「順應」的意義也不是與自然相反的人為--如此則人類一定不能順應自然。人類順應自然其實是人類自由的一部分,他們注意到文化社會畢竟是架構在整個自然環境之上,過去一些行為扭曲了自然的平衡,都造成了災難性的後果,因此在維持平衡穩定上,應當取法自然。而且人類的價值和道德何嘗不是建構在自然之上,順應自然也才能豐富這些價值。以河川而言,河流的氾濫和淤積,其實都是自然系統的一部分。人類當然不願意遭受水患,不過一開始人群密集的地方就不應該選在淹水之地。人類順應自然還有積極的意義,因為人類具有奇妙的心智,可以在充分了解自然系統如何運作後,做出最好的決定。如各個河川在那種雨量,那種降雨分佈下,在那些地方會產生淹水,都應有清楚的記錄並找出最好的處理方式。有許多淹水更是直接由人類一些魯莾作為的後果,此時更應要順應自然,找出最有價值的解答,而不是盲目的築堤抽水。

3. 河川不僅提供資源,也是生命的泉源:水是重要無比的資源,對於人類如此重要,以至於在資源分配時必需考量正義原則而不只是效益原則。如果進一步思考,水對於其他生物的重要性,甚至對於整個生態體系的重要性一點也不稍微降低。事實上,它不只是資源,更是生命的泉源。這個準則的意思是,在運用河川資源時,需要非常的慎重,這些資源非常珍貴,絕不可以有絲毫的浪費。廣建攔河堰和越區引水工程時,背後的代價往往是無數的生命以及整個生態系的活力,這些工程要有非常完整的考量,要找出最能順應自然的解決之道。如果只是在文化社會中造成偏頗和不均的利益,而無法符合正義原則的話,這些工程所得的利益無法正當化所造成的損失(即使符合正義原則,是否應當這樣做,還是要運用更普遍的環境倫理仔細的評量)。另一方面,如果把河川視為生命的泉源時,在將污水排放河川前就應三思,而在進行河川治理工程時,也許要有興建教堂或者廟宇一樣的心態--河川是自然的聖殿。

4. 人類文化中與河川交會的部分應特別受到珍視:由於河川在環境倫理中的特殊地位,過往文化與河川交會之處特別值得珍惜。它們代表了人類和河川交往的紀錄,像是水圳、橋樑、河港、渡口。也不只這些,人類對河川的歷史記憶和宗教情感,甚至是水患的記憶也都是珍貴的,更不用說為人喜愛的動物、植物以及景觀。在河川治理時,整理這部分的文化也是重要的工作,代表著人文與自然交融的經驗和可能性。

5. 引導人類親近河川: 臺灣社會從來沒像現今這樣的疏離河川,70%的主要河川的河岸都蓋了堤防,然而這等於是關上與自然交往的大門,損害人類長遠的利益。堤防特別是都市內的堤防,應被視為最後的手段。在東京和大阪,為了少建堤防,甚至發展出地下河川和地下湖泊的設計。而在河岸公園的設計也要用心營造,越近河岸,應當越趨近自然。在河岸之旁可以用適當的文化形式來產生連結,像是日本就常用他們文化上所喜愛的櫻花步道。而充滿燈光,爭奇鬥豔的設計只能一時的刺激消費,並不能是長遠和普遍的做法。人們如果可能親近河川,往上溯就會回到自然野地,而往下游也可以看到生命發源地--大海。這樣不但可以豐富人類本身的文化,也是降低文化與自然衝突的契機。

這些準則當然只是綱領性的,具體的內容只能依賴努力的實踐。期待當有一天我們不再誇口河川治理,而是認真的去順應河川;不再侈言美化河川,而是藉由河川來美化人類的心靈。也許那個時候,我們已經有一個更好的環境倫理,也有一個更好的文化了。更重要的是,有個更好的環境,而這才是一切的根基。

  

《環境倫理學》一書封面《環境倫理學》

  • 作者:Holmes Rolston, III
  • 譯者:王瑞香
  • 出版社:國立編譯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