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新規:無資格擅自處理「電子垃圾」最高罰5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中國環保新規:無資格擅自處理「電子垃圾」最高罰50萬

2009年03月06日
摘錄自2009年3月5日新華網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4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這標誌著作為電子產品的生產、消費大國,中國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和處理體係。《條例》鼓勵電子產品生產者回收「電子垃圾」。該條例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資金的短缺一直是規範「電子垃圾」科學處理的一大瓶頸,這一難題將隨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建立迎刃而解。按照《條例》,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一定費用作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

為了方便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政府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等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條例》規定,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

按照《條例》,政府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申請該資格,應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和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其他設備。對於未取得處理資格擅自從事處理活動的,將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