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北海洋館到屏東海生館:我們要如何對待展示動物? (一) | 環境資訊中心

從台北海洋館到屏東海生館:我們要如何對待展示動物? (一)

2003年10月01日
作者:徐順利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研究所碩士班)

保育大傘下 展示動物處境堪慮

台灣四面臨海,與其他陸棲生物相較,海洋生物的取得較為容易,加上國民文化休閒及生活品質的進步及需求甚巨,近幾年,全省由北到南成立了大大小小各類公私立水族生物博物館達十餘處。

在政府倡導台灣「海洋文化」、「海洋立國」的今天,水族館的存在有其海洋文化傳承及永續發展的社會教化正面意義。雖然各館成立之性質與目的各有不同,但許多展館在面臨同業強大的競爭及營收壓力下,為市場競爭需求,將生物商品化以擴展行銷、增加生物展示的特殊性及稀有性以有別於同業來吸引遊客,而在另一方面,為避免生物取得或展示造成破壞生態、商業營利等等的負面評價,便常常以海洋生態的「保育」、「復育」作為宣傳與行銷的包裝,因而許多的水族館在展示生物時,也強調本身對維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社會使命,從而引起一些保育的公共利益和業者的商業利益之間的矛盾與爭議。

筆者曾於台北海洋館從事相關工作3年餘,該館一直以來即對外標榜其「海洋保育」的經營理念。然在實際經營上,背後卻有許多難以為外人所知的過程:

事件一

民國89年,台北海洋館為擴展魚源及降低購魚成本,與定置漁場漁民有魚獲供應上的合作。之後與館方合作的漁民回報定置網中捕獲保育類海龜,館方未經許可,違法將該海龜載回飼養,但因無飼養野生海龜之經驗且是違法捕捉,在龜體感染潰瘍後,不便請專家協助,於是館方自行嚐試以抗生素治療,最後仍告死亡。為免遺體被發現,夥同漁民將其載運至宜蘭外海丟棄以湮滅證據,而未考慮其任意丟棄可能帶有致命感染病菌的海龜遺體,會對海洋生態有不利之影響。

事件二

民國90年,漁民回報捕獲一隻約2.8公尺的小鯨鯊。館方至現場後發現該鯨鯊體長過長,館內展示缸無適當畜養空間,但鑑於鯨鯊知名度及宣傳價值高,可以吸引遊客來館參觀,於是設法載回館內展出。展出期間,鯨鯊在窄小的魚缸內,不停摩擦缸面而遍體鱗傷。為避免遊客發現,在缸面外貼一層層黑膠帶及覆上黑布,對遊客說明是為避免鯨鯊受到驚嚇以及它的傷口是在定置網中掙扎受傷的,並在媒體宣傳中對外宣稱說是漁民捐贈的(實是花15萬元向漁民購買,後因鯨鯊死亡,與漁民商議改為12萬元),該館是基於「保育」目的來搶救它的,而不是為展覽牟利等等,以避免負面報導。

展覽期間包括海洋大學莊守正教授、野柳海洋世界陳德勤獸醫師等多位專家學者聞訊前來關切,並建議館方因缸體太小,最好趁其狀況較好時,儘速放生回大海。

之後,因參觀遊客人數不如預期,館方先是討論是否將鯨鯊放生,以營造另一波廣告宣傳以吸引遊客。但因鯨鯊狀況持續惡化,且缸體後勤空間狹小,活體捉出技術及困難度太高,於是最後決定放棄放生,以避免在捉出過程中死亡,反而造成宣傳反效果。最後鯨鯊,展出不到4天即死亡。

「保育」表象下的真相

館方對內及對外宣傳雖以「維護海洋生態保育」及「教育」為名,但為求營利之手段,使得其所作所為,在館內無法自圓其說,對於員工之建議置之不理。甚至到後來事件遭人檢舉後,對內部質疑其違法及不當作為的員工,以「開除」及妨害「秘密」的告訴為恐嚇要脅,以遏止員工對外透露真相來掩蓋事實,同時對外卻又以兩手策略,重申其「保育」及「教育」的經營宗旨與理念來掩飾。從其實際經營之行為,已可了解該業者在其所宣稱的海洋生態保育建館宗旨「對於海洋動物的保育及環境保護盡一已之力做為本館的創館宗旨」,以及業者的商業利益之間,已然失去平衡。

筆者眼見該館館方在面臨經營壓力下,未經許可違法盜捕保育類海龜飼養之違法行為和為求營利不當展示海洋生物之經營方式,甚至到後來要求筆者隨同載運所盜捕的保育類海龜遺體至外海丟棄,以表明「認同公司」的立場而不遂,卻欲以「不服領導」來懲戒。為此,筆者對其所作所為深感寒心因而離職,進而繼續升學進修。(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