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協議不平等 台灣農產品種權難保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ECFA協議不平等 台灣農產品種權難保

2010年07月06日
摘錄自2010年7月5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上週簽ECFA的同時,兩岸也簽署了「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其中涉及品種權協議,但學者認為此協議是「不平等條約」,因為即使台灣品種到對岸註冊,中國仍可繼續種植並販售,對於仿冒台灣水果的現象依然無解,嚴重影響台灣農產品國際市場。台大農藝系教授郭華仁表示,兩岸品種權根據的國際公約版本不同,我國是1991年新版,中國是1978年舊版,中國法規的「農民免責」範圍大,因此中國農民只要不賣種苗就沒事,收穫物仍可上市販售。

舉例來說,我國桃子品種到中國申請並獲保護後,中國農民不僅還可繼續種植,更可出售桃子果實,這樣並不構成侵權,因為農民可以免責,一點不受協議影響。但若中國來台註冊品種,我國農民卻不能種、也不能賣,因為我國品種權範圍涵蓋收穫物。

農委會表示,將透過兩岸品種權工作組會議,建議中國依據新版公約修正法規,也會建議中國將還具品種優勢的鳳梨、印度棗、木瓜、番石榴、芒果及文心蘭等優先納入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