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衝擊環境與農業 學者:要納入環保條款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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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衝擊環境與農業 學者:要納入環保條款

2010年07月30日
本報2010年7月30日台北訊,實習記者葉怡柔報導

台灣在積極發展對外經貿關係之外,該如何兼顧環保與在地農業?有學者認為可仿WTO將環境保護條款納入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保護台灣消費者;其次,應為台灣農產品建立品種保護,以保護台灣研發的種苗避免他人盜用。

由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所舉辦的「從ECFA談貿易對環境與農業的衝擊」座談會,於日前(28日)邀請清華大學教授彭明輝、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倪貴榮、中央大學通識中心教授李河清等學者與談ECFA簽訂之後相關重要議題。

倪貴榮表示,國際上有許多貿易自由化與環境保護是否衝突、或能否相輔相成的爭論,不見得有定論;但實際去看,貿易自由化也能對環境有正面影響,例如高經濟發展國家可將新的低污染生產技術導入其他貿易夥伴,另外在貿易往來中建立環境保護條款,能透過貿易制裁,來抑制貿易輸出國破壞生態的行為。

從WTO貿易條例中,有對不合格產品的抵制條例,如TREMs環境措施(Trade-related Environmental Measures),甚至有貿易制裁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Sanction),對某些國家觸犯環境條例會給予制裁。針對倪貴榮報告的內容,來賓提出疑問:「以台灣為例如果對岸所產製的不良產品,要如何在ECFA的條文中拒絕甚至制裁如此的黑心商品?」彭明輝認為,若參考國外經驗,台灣應該積極設立民間的檢驗機構,建立一個產品進入台灣市場的關卡,對於標誌不明且內含物不清楚的產品必須限制於外。

至於台灣該如何將環境保護條例放入ECFA條例,李河清認為可參考WTO的相關環境保護條例直接置入ECFA的附案中。另外,如果雙邊貿易產生紛爭,ECFA條文有爭端解決機制,也就是兩岸經濟委員會來解決相關貿易問題,輸的一方可提請至WTO進行裁決,但前提是WTO需認可ECFA。而WTO為多邊自由貿易組織,其條例所訂定的內容對會員國家具有相同的約束力,其為自由貿易協定,但卻不一定是公平貿易協定。

種苗私財化已經是一種趨勢,對於台灣農民來說,雙邊貿易之下保護品種權絕對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台大農藝系教授郭華仁表示,首先在ECFA體制下必須由雙方同意受理各自公告的植物種類,進行保護。也就是說如果買對方一百棵種苗,就只能賣出一百棵,不能將進行種植之後的種子拿去賣。此外品種權還有設置育種家免責條例,如果B育種家針對A育種家研發的品種進行部分誘變,基因轉植,那麼B育種家無法對其誘變的種苗取得專利,此為育種家免責。

李河清表示,根據《遠見》所做的民調中,台灣民眾對於與中國大陸簽訂ECFA條約抱持樂觀態度,認為這是台灣主權獨立的顯現,但是ECFA在內容細目條例都未談妥下就簽訂,不禁讓人以為政治意味多於經濟發展。台灣應關心如何站穩國家主權立場,秉持關心環境愛護地球的態度,與對岸協談能維護國家利益,並且有助於雙邊經貿發展的經濟架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