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Wetlands)」是水陸交接之處生態相最為豐富,生產力最高的地區。一般來說,它擁有經常性或間歇性地被水淹沒、高濕度的土壤,以及典型水生植物的三大特徵。依據「拉姆薩爾國際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的定義,不論是天然或人工的,水流是靜止或流動的,水質是鹹水、半鹹水或淡水的各種河溪、湖泊、濕原、泥炭地,以及水深不到6公尺的淺海域,都稱為濕地。過去我們比較重視河口地區,尤其是水鳥、紅樹林著名的地點,因此從觀念與濕地的類型來看,就顯得非常狹窄。事實上,台灣四面環海,水深6公尺以內的亞潮帶(如珊瑚礁)、高低潮線間的潮間帶(或稱海埔地)和湖泊、洪水平原,以及人工規劃的水庫、埤塘、魚塭或無意間所造成的凹池、窪地,甚至水田等,都可以視為濕地的一環。因此,台灣濕地的分佈與類型應該是豐富而多樣的。如果有人問,台灣的濕地在那裏?我們可以說台灣四面環海,四周都是濕地。
濕地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也有無數電影、文學和藝術作品,描繪了濕地寧適、豐富和令人感動之美。例如,美國作家梭羅寫的「湖濱散記」,就是一部不朽的作品。有關濕地所備具的功能和產生的效益,許多文獻都作了詳細的敘述。例如,過去「亞洲濕地局」出版的「濕地的利益」一書,就詳述了濕地所提供的各種功能、服務或貨品等有形無形的利益,包括:調節水量、穩定海岸、便利交通、淨化水質、提供棲息場所、生產魚蝦木材、具有景觀文化意義,以及維繫自然過程和生物多樣化等。最近兩屆濕地公約締約國大會討論的主軸,更將濕地議題延伸擴大,與水資源、生物多樣性和文化結合,使「拉姆薩爾公約」成為國際公約中最多「夥伴關係」的一個公約。
然而,濕地的生物豐美、極其「自然」的相貌,長久以來卻被認為蚊蟲滋生或閒置土地,因而不斷以填土或排水的方式建構出農業、漁業或工業用地,或將濕地供作垃圾堆置場所,而產生濕地功能逐漸減損,甚至無以回復的結果。所以,現存濕地的確保和已被破壞濕地的復育,目前在國際間獲得了普遍的重視。
濕地的保護和復育,需要具體的行動。美國從白宮到州政府,都曾經對於濕地發表明確的保護政策,例如1970年代,卡特總統就發佈過濕地保護的命令,要求全國加強濕地的保護;1993年間,克林頓總統又再度公布了更詳盡的國家濕地保護政策;加州州政府數年前也發佈過州長的濕地政策。這種高層的宣示,對於濕地保護有重要開導作用。臺灣過去對於濕地的政策並不明朗。1987年的「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曾提到應避免沙丘、沙洲、潟湖和海岸濕地被鯨吞蠶食,但缺乏具體作法。有了政策,還需配套。例如:加拿大環境部、安大略省,以及一些環保團體,就訂定了一套「大湖區濕地保存行動計畫」,敘述了詳細的作為;美國在白宮和州政府的政策之下,法制和權責也予以建立與釐清。換言之,上級政府需要有明確的政策、清晰的權責,地方上則需要能夠落實的行動。以往國內一些保護區劃設後,都缺少具體的行動計畫,不但沒人沒錢,管理都成了問題。臺灣對於濕地的保護,不需要空泛的「口號」,而迫切需要「行動」去落實。當然,政府的認知、意願、魄力、和資源,缺一不可。
未來臺灣濕地的研究與保護,應該有以下的重要方向,值得我們共同努力:
我們寄望政府高層能夠有所回應,明訂全國濕地保護政策,並責成主事機關,要求其研訂具體的行動計畫。
除了河口、水鳥與紅樹林濕地外,過去容易被忽略的敏感地區,如珊瑚礁和海草床的亞潮帶,高低潮線間的海埔地、洪水平原及都會區內的小型濕地,應該特別關注,加強保護。尤其可及性高,環境教育與休閒功能兼具的都會型濕地,最近成為國際研究新寵,值得特加保護。
1.我們建議農委會、國科會、水資局及環保署等機關,應儘可能支持濕地自然功能的研究,同時將生物多樣性、水資源管理與濕地作密切地整合。另外,國家公園、林務局、觀光局等機關,對於轄內大小濕地,也應加強調查瞭解,建立完整的資訊系統,力求保護。
2.政府、學界、民間團體與傳播媒體,應加強濕地的保育宣導。如經費許可,建議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同時舉辦國際濕地會議,研議交流,公布濕地宣言,以提升政府高層決策者的認知重視,也增加一般民眾的接觸教育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