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預算法、行政程序法 重辦一場高品質的 「國光石化聽證會」 | 環境資訊中心
社論

結合預算法、行政程序法 重辦一場高品質的 「國光石化聽證會」

2010年12月18日
作者:朱淑娟(公民記者、本報特約記者)

國光石化聽證會,最後在主席、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拍桌宣佈散會,並未走完既定程序。而且這個會雖名為「聽證會」,卻未依行政程序法較嚴謹的程序辦理,實際上並未達成當初立法院要求舉行聽證會的目的。立法院應檢視這場聽證會,還給人民一個真正高品質的國光石化聽證會。

12月14日在彰化縣大城鄉舉辦的國光石化聽證會,在民眾意見陳述後,原本還有一個程序,讓雙方代表再各發言10分鐘。就在討論是否再讓國光石化說明時,雙方民眾各有不同意見而發生言語衝突,最後主席宣布散會。

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認為,雖然沒有走完最後程序,但最重要的民眾陳述意見部份已完成,因此這場聽證會已完成。會中收集了近90個意見,將紀錄並送給環評委員會「參考」,至於環評委員要如何參考要尊重環評委員的專業。於是球轉了一大圈又回到環評會。

工業局咬住國光石化是民間企業、並非政府的行政計畫,因此要工業局舉辦聽證會「於法無據」,是因為尊重立法院決議才勉強舉辦。國光石化屬不屬於行政計畫見人見智,工業局這種一副「不然你要把我怎麼樣」的態度也無法令人茍同,但依法論法,他要硬坳到底也奈何不了他。

應結合預算法、行政程序法才具法律效力

這個聽證會的由來是10月28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的「國光石化專案報告會議」所做成的決議,決議文如下:「十八、國光石化興建案造成重大爭議,包括前中 研院長及多位院士、1千多位學者、數百位醫師,及諸多環保團體、藝文團體、地方人士等皆提出種種質疑,故經濟部應根據相關規定,就國光石化興建案在3週內 啟動,並在2個月內正式舉辦公正公開之聽證程序。」

關鍵在於,這個決議是在專案報告會做成、並非在預算審查會時做成,因此在法律上並不具法律效力。預算審查會做出的決議,依預算法第52條規定,「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因此,如果這個決議是在預算審查時做成(不一定要綁預算),機關單位就要參照法令辦理。至於參照那個法令,依「行政程序法」第54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

所謂「本節規定」指的是行政程序法第10節所規範的聽證程序,包括嚴謹的事前、流程、會後程序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要在預算審查時做成的決議,依法就要依預算法舉行聽證會,而且必須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另外,立法院如果真要促成一場國光石化聽證會,除了再追究經濟部外。既然經濟部把球丟回給環保署的環評審查會、營建署的區域計畫委員會,那立法院也可以同樣在預算審查時對環保署、營建署再做成決議要求舉行聽證會。

這其中又以環評會最為關鍵,因為如今環評會已成為決定國光石化開發最重要的一張門票。事實上環評法在83年訂定時原在二階段環評有聽證的設計,但民國90 年修正為公聽會,近年來許多開發案引發社會重大爭議,環評會的審查無法讓利害關係人充分辯論,因此各界呼籲應重新檢討針對重大爭議開發案,應恢復舉行聽證 會,才能凝聚社會共識。

然而修法曠日廢時,如果立法院能在環保署預算審查時做成國光石化案應舉行聽證會的決議,那環保署就必須依決議舉行國光石化聽證會,而且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嚴謹程序辦理。

雖然預算法52條提到「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然而,環評法並未指「不許舉辦聽證會」,因此環保署不能以此拒絕舉辦聽證會。

讓國光石化聽證會寫歷史

彰化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在14日的國光石化聽證會時說:「這是一個歷史時刻」。他說的沒錯,因為國光石化聽證會是自環評法實施以來,第一次在環評審查尚未做出結論前舉行的聽證會,如果工業局有誠意舉辦,這個聽證會的確是一個創造歷史的會議。

然而,工業局的這場聽證會卻是令人大失所望,但各界不應就此放棄,應繼續循其他途徑努力。如今國光石化這一議題已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任何結果對台灣未來都有深遠影響,絕對值得舉行一個高品質的聽證會。

這是改寫歷史的時刻,一個波瀾壯闊的歷史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