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任意放生魚貝蟹 最重罰15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4月起任意放生魚貝蟹 最重罰15萬

2011年01月20日
摘錄自2011年1月20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4月1日起,如果民眾在海洋、潮間帶及潟湖放生,或任意棄置魚貝蟹類,小心被罰3到15萬元!

漁業署根據漁業法第44條,17日正式公告「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並自4月1日生效。該項規定只管水產動物放流行為,不管放流目的,因此包括學校機關放流復育、宗教團體放生、民眾棄養特殊魚種等,都須在放流前15日申請核可,否則將被罰。

根據規定,放流須為本土種,禁用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等物種,並應確保放流的魚體健康,且沒有孔雀綠、氯黴素等藥物殘留。來源限由領有陸上養殖登記證的養殖場、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等單位提供。

法規預告時,原本不同物種放流地點有差異,例如黑鯛在北部、東部,烏魚在中南部,但公告卻統一變成「台灣本島」。

漁業署說,如單一物種侷限在某些區域放流,恐造成優勢種的問題,加上未做過完整的資源調查,難以界定適合放流地點。不過,各縣市政府可自行公告建議放流的物種與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