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選址利誘 最高每人回饋50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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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選址利誘 最高每人回饋500萬

2011年02月10日
摘錄自2011年2月10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電公司低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接連受挫,原子能委員會和經濟部共同修訂《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增列直接發放回饋金給地方民眾的獎勵機制。若修法通過,目前的潛在候選場址之一金門縣烏坵鄉可獲27.5億回饋金,每位鄉民最高可分配到511萬元,形同全鄉「超級樂透」

現行條文規定,場址回饋金以50億元為最高額度,使用辦法由經濟部訂定,回饋金必須用於社會福利及公共建設。考量此舉無法讓地方民眾直接感受到設置最終處置場帶來的「好處」,原能會接受經濟部建議,增列地方政府可以把部分回饋金發放給地方民眾的條文,提升居民對最終處置場的接受度。

新修訂草案對最終處置場所在鄉鎮區市、鄰近鄉鎮區市及管轄縣市回饋金分配比例,仍比照現行條文規定的4比3比2分配(保留1成彈性加碼);沒有鄰近鄉鎮區市者,所在地鄉鎮區市與管轄縣市政府各再增加15%回饋金。並增訂地方政府有權決定直接發放回饋金給居民的比例,即地方政府有權決定把回饋金全發給居民。但原能會有關人士表示,這種形同全鄉「超級樂透」的回饋機制,未來在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時,勢必會引發爭議。

另一爭議焦點是,新草案以回歸《公民投票》為由,從強制公投改為反對式公投,也就是必須有居民提案反對,並通過連署門檻,再舉辦公投。若無居民提案反對;或連署人數未達公投門檻;或公投反對設置票數未過半;或有居民提案反對,縣市政府未依規定辦理公投,都視同居民接受最終處置場的設置。這項草案會被外界質疑以《公投法》技術性增加反對派阻力,為最終處置場落腳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