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14日
摘錄自2011年3月11日新華網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中國政協委員、國家海洋局原局長孫志輝11日表示,由於中國尚未建立有效協調開發與保護的海洋生態調控政策體系,海洋開發活動的生態環境代價尚未得到有效補償,導致一系列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這些問題具體包括:近岸海域污染嚴重,海洋及海岸帶棲息地損失,海洋生態系統結構失衡,生態多樣性和珍惜瀕危物種減少,海洋生態災害頻發等。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但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相應的技術標準,海洋生態環境污染事件最終只能由國家負擔。
因此國家盡快啟動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補償制度的立法程序,對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索賠的責任主體、賠償範圍及標準、程序,以及補償賠償金的使用管理等進行明確界定,從而為海洋生態保護提供經濟調控手段和可持續的財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