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大城濕地應劃為生態保護區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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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大城濕地應劃為生態保護區

2011年04月07日
摘錄自2011年4月7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保護國光石化預定地大城濕地,環團提出四大方案,認為台灣並非拉薩姆濕地公約締約國,若將大城濕地公告為國際級濕地僅具宣示效果,不具法律效力,較可行辦法是由內政部依照區域計畫法劃為「自然生態保護區」,施行細則另訂。

澎湖共生藻協會理事長陳昭倫指出,大城濕地就算公告為國際級濕地,缺乏法源依據,實質意義並不大,應改走區域計畫法,劃設為自然生態保護區,以不影響農漁民生計另訂定施行細則,也許是個好辦法。

環保律師詹順貴也認為,透過區域計畫法第7條有關自然資源保育與土地分區管制的規定,搭配其施行細則第13條第10款的「其他使用區」,與同法第15條的「生態保護用地」,訴求劃為「自然生態保護區」,是符合現行法律最好的方式。區域計畫書上可註明凡增加使用強度則應經過許可,並且禁止其他會危害保育標的與保護目的的行為,因此將有法源禁止國光石化建造在大城濕地上。

為保護中華白海豚,陳昭倫另提出3個方案。他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可依國際期刊所發表的離岸3公里至水深30公尺區域劃為白海豚重要棲息地,由法源保護。詹順貴並指出,野保法第10條的「野生動物保護區」比第8條「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更能保護瀕危動物,不允許開發,僅容許學術調查的輕度干擾。

詹順貴補充說,大城濕地即使劃設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後,也應該擬定保育計畫。只需把保育標的特定為白海豚,其保育計畫可以註明容許現況漁民的使用方式,只是禁止獵捕、污染水域與填海造地等會危害保育標的白海豚生存的相關行為。

至於馬總統表示將研訂細懸浮微粒(PM2.5)環保標準,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詹長權表示,美國在二2006年、日本在09年,都已經訂出PM2.5空氣品質標準為年平均15微克/立方公尺,日平均35微克/立方公尺,只看環保署有沒有決心而已。

環保署長沈世宏說,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於PM2.5只有訂定上限,也就是最終要達到標準是年平均10微克/立方公尺,日平均25微克/立方公尺,給予各國彈性,台灣要找出一個適合自身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