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疑修法限縮寵物定義 遭批怠惰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農委會疑修法限縮寵物定義 遭批怠惰

2011年06月08日
本報2011年6月8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圖片來自: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民眾養在家中的兔子、布丁鼠、麝香豬到底是「寵物」還是「野生動物」?認定不同,待遇也隨之改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於今(8)日審查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其中行政院農委會提案修訂第3條第5款,將「寵物」定義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未來非經農委會公告的物種,即使民眾飼養在家,不能稱為寵物、也不受野生動物規範。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痛批農委會怠惰,呼籲立委拒絕此項提案。

現行「寵物」定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農委會擬修改為「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說,動物保護法將「人為管領脊椎動物」區分為經濟動物、寵物、實驗動物等3種,是根據動物與人類互動的形式,以及人類利用動物對動物造成的傷害程度,規範不同範疇、程度的保護作為,也就是說,無論何種形式的互動或利用,所有動物都應享有基本動物福利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削、剝奪。

目前社會上被當作寵物飼養的動物,除了犬貓,還包括兔子、麝香豬、鳥類、爬蟲類等其他動物,都應享有適用於寵物的「保護作為」。

舉例來說,鸚鵡可能在野外生存,受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但也可能飼養在家,成為寵物,受動物保護法規範。但在法令修改後,鸚鵡若不是主管機關公布的物種,就不適用動物保護法。則此鸚鵡的權益到底適用何法令、飼養行為到底犯不犯法,則無解。

陳玉敏痛批,行政院農委會為動物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卻限縮寵物的類別,劃地自限、只管犬貓,不管其他動物問題。

陳玉敏說,台灣現況進口很多寵物,民眾也都在養,但農委會卻彷若視而不見,未來民眾養蜥蜴,養一養不養放出去,也沒關係,也不必考慮飼主責任以及對環境的影響。「如果農委會執意只管貓和狗也沒關係,那就該禁止其他動物當寵物!否則這些被飼養的動物就任由飼主隨意安置,遇到不負責的飼養行為也無法可管。」

根據提案說明,農委會此舉主要係考慮寵物買賣、寵物食品及寵物美容等行業均以犬貓市場等為大宗,而配合修正。對此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長林宗毅表示此為配合寵物食品管理,屬於牧場管理科業務,因此不回應;但認為條文這樣修改沒有問題。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