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提供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 | 環境資訊中心
法律人談環保

為什麼提供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

2011年09月05日
作者:田蒙潔(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公民期待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美國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是全世界第一個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權」的法律。196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將之擴大適用在國家級的「環境保護政策」上,目的都是要監督和制衡「行政權」一權獨大的「現代政府」,以確保政府的決策能成功的解決問題,造褔社會與人民。

美國的1920年代被稱為咆哮的20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戰剛結束,工業革命帶來的汽車、有聲電影、浪漫的爵士樂和摩登新女性,襯托著繁華的大都會,房市一片榮景,股市萬頭鑽動,但隱藏著分配不均和貧富差距的危機。1929年10月29日,美國股市一夕之間從牛市變為熊市,史稱黑色星期二,引領全世界進入經濟大蕭條的年代。美國總統胡佛想盡辦法變法圖強,但卻無力回天,於1932年黯然下台。

1933年,在期盼強人領導和大有為政府的政治氛圍下,民主黨小羅斯褔總統上台推行新政,希望能解決失業和貧窮問題,促進經濟景氣復甦。為推行新政,民主黨掌控的國會配合總統大量立法和成立新的部會,委由行政機關立法、解釋法律和裁決爭議,導致行政權一權獨大,引發違反三權分立的憲政爭議和濫權侵害人民權益的憂慮。

在美國律師公會的強烈抗議下,小羅斯褔總統指派司法部長Frank Murphy成立委員會研究對策。面對快速增加的人口和社會的工業化與都市化,美國社會意識到要解決現代社會的問題,確實需要一個龐大、有專業能力制定法規以執行現代法律的行政部門,但一權獨大的行政部門必須受到監督和制衡,因此在1946年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公民參與「行政法規之制定」的決策過程權,以監督和影響法規的制定,不滿決策時可提起訴訟,由司法部門審查行政決策以發揮「制衡」的功能。

美國行政程序法通過後,政治氛圍仍然傾向大有為的政府,司法審查行政決策時,原則上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但是,1960年代的猪玀灣事件和越戰改變了一切。

在1960年代以前,古巴在政治和經濟上深受美國的影響。1959年,巴蒂斯塔領導的古巴獨裁政府,被卡斯楚領導的游擊隊趨逐出境,史稱「古巴革命」。古巴革命後,美國擔心古巴成為共產國家,影響美國在古巴的經濟利益,乃由中央情報局招募流亡國外的古巴人進行軍事訓練,計畫以反政府起義的名義自猪玀灣入侵古巴。1961年4月15日,美國正式展開入侵古巴的軍事行動,但三天後,入侵軍便被消滅,1,000多人被俘,90多人陣亡,甘迺迪總統被迫下令終止行動。

參與猪玀灣事件決策的8名美國高層,包括美國總統甘迺迪在內,有五位畢業自哈佛大學,其他分別畢業自加州柏克萊大學、耶魯大學和普林斯頓大學,都是美國一時之選的佼佼者,但為了經濟利益不惜一戰,且自恃聰明而輕忽中央情報局提供的證據,拒絕考慮入侵古巴的風險,輕忽駐紮猪玀灣之古巴軍隊的實力,並且漠視絕大多數古巴人支持卡斯楚政府、願意為其犧牲的決心。

猪玀灣事件因決策未建立在訴諸「理由」和「證據」的邏輯論證上而大敗,成為美國史上第一次支付戰爭賠款的事件,導致美國與蘇聯的軍事對立不斷升級,進而引發1962年的古巴導彈危機(Cuban Missile Crisis),幾乎引爆第一次世界核子大戰,重挫甘迺迪總統的信譽。

美國人從「古巴危機」學到的教訓是,成功的政府決策不在於主其事者的意見、智商、經驗或聲譽,而在於決策本身多具說服力。至於決策多具說服力,靠的是理性的邏輯論證,有賴相關、必要且充分的證據,透徹的分析和正確的推理,作出有理由的決策(reasoned decision-making),有根據和思慮縝密的決策(informed decision-making)。

美國行政程序法和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提供公民參與「行政法規之制定」和「核發開發許可之環評程序」的「政府決策過程權」,就是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利用「書面意見」的機會,提供相關、必要且充分的證據,供負責決策的政府機關考慮,在決策前,指出政府錯誤的分析或推理以便即時改正,希望政府能作出有理由、有根據和思慮縝密的決策,因為惟有如此的政策才能成功的解決問題,造褔社會與人民!

參與猪玀灣事件決策之8名美國政府高層名單如下:

美國總統甘迺迪---哈佛大學
國防部長Robert McNamara---加州柏克萊大學,哈佛大學MBA
財政部長Douglas Dillon---哈佛大學
司法部長Robert Kennedy---哈佛大學
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McGeorge Bundy ---耶魯大學
甘迺迪總統的特別助理Arthur Schlesinger---20歲時自哈佛畢業
國務卿Dean Rusk---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院
中情局局長Allen Dulles---普林斯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