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高科技放流水含有某些特殊物質對環境衝擊大,但多年來環保署並未考量產業特性,而將這些產業的放流水跟「其他工業」適用同一標準。去年12月環保署總算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分離出來單獨管制,日前又提出草案,預計明年起將「晶圓製造及半導體」、「石油化學業」放流水單獨列管。
雖然是遲來的管制修法,但還是值得肯定,只不過管制標準、項目與理想還有一段差距,想要解決石化、科技廢水對環境的危害,恐怕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氨氮管制排除科學園區 環保署:持續檢討
依草案內容來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石油化學業兩項放流水管制項目,多數還是傳統的廢水管制項目。比較關鍵的是,過去氨氮只有水源區才管,但近年來台灣河川水質中氨氮來源已經從過去以畜牧廢水為大宗,漸漸地工業廢水比例也愈來愈高,因此納管氨氮有其必要。
問題出在2010年訂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時,除了過去原有管制的四個項目(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再增加列管總毒性有機汙染物(TTO)、銦、鉬、鎵、生物急毒性等五項。但因業者反對,最後氨氮並未納管,讓環保團體相當失望。(管制所有園區內業者排放的廢水處理廠,非個別廠商放流水)
而這次新定的兩個草案好不容易納管氨氮,但因去年訂定的「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適用於科學園區,因此晶圓製造及半導體放流水就管不到科學園區。而多數的半導體業就在新竹科學園區內,環保團體認為這種管制並不合理。環保署水保處副處長沈一夫回應,未來一定會持續檢討。
據指出,晶圓製造及半導體放流水氨氮採兩階段管制,第一階段限值75mg/L,101年7月1日實施;第二階段限值30 mg/L,102年7月1日實施。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未管制總毒性有機物
另外,環保團體質疑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未管制總毒性有機物(TTO),但在其他兩個業別的放流水卻有管制。環保署表示,總毒性有機物是當對物質毒性不清楚時採用的總合廢水管制方式,但石油化學業其中6種揮發性有機物、6種塑化劑,生物毒性已經很明確,單獨管制比較合理。
而雖然其他兩個業者的放流水有管到總毒性有機汙染物(TTO),但也是飽受批評,因為環保署是參考美國電子晶體與半導體元件製造業約30種物質來訂定,並未針對國內產業特性去找出真正關切的物質。而且把管制值定在1.37mg/L(毫克/公升),大概沒有業者達不到的,可以說是有訂跟沒訂差不多。
至於環保團體關心這兩個產業並未納管生物急毒性,而去年「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雖然納管生物急毒性(1.43mg/L),但究竟要用什麼物種測試、業者實施情況、管制效果如何,恐怕也要有所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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