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扭曲的「社會權」如何入憲?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被扭曲的「社會權」如何入憲?

1997年06月14日
摘錄自1997年6月14日中國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修憲爭議中最沒有爭論的是「社會權」入憲案。社會權入憲是由民進黨提出 ,而國、民兩黨的談判代表從協商一開始就沒有異議的通過「社會權」入憲。 但社會各界尚無法理解的是:什麼叫「社會權」?即使社會權是由民進黨提出 ,社會權的落實與實踐又代表什麼意義呢?而國民黨贊同的原因,是意味著認同社會權的意義,或只是由於它符合社會正義,而內容又與基本國策相同,而未加以反對呢?這些社會所不解的問題,則仍有待進一步分析,才能加以評斷 。然細審有關「社會權」的條文,卻令人不禁對入憲的內容感到迷惑,無法分辨這是原本憲法裡的「基本國策」,還是屬於現代國家所要求的「社會權」?

就社會權入憲來說,這是一個相當進步的理念。在已開發的資本主義國家, 普遍將社會權載入憲法。「社會權」的形成是為了因應資本主義的自由權而設的另一種憲法觀念。大體來說,20世紀以前,人權運動的發展與近代立憲主義理論,一直是以爭取各種自由權的保障為主要核心。因此各國憲法多以防止 國家權力侵犯個人自由(包括言論、財產、生命等)為主。至於要求國家積極介入調整國民經濟社會生活的「社會權」概念,則未受到重視,僅停留在政府扮演「救貧」的施政角色。但資本主義對個人財產權、自由經濟所作保障,卻可能演變為貧富不均、資本集中等社會矛盾,從而衍生出社會主義革命的風潮 。因而社會權觀念的提出,其實是為了彌補資本主義弊病與矛盾,而就生存權 、環境權、學習權、工作權、勞工基本權等與國民社會經濟生活息息相關的人權所作的規範。落實在憲法中,即是國家權力應積極架構各種保障制度,以保護社會弱勢者,並防範新弱勢者的產生,以維繫社會安全和諧的發展。所謂「 社會權」的意義,也正是透過憲法來規定國家權力對弱勢者、社會和諧的責任 。

社會權入憲的意義與憲法中的「基本國策」有絕對的不同。基本國策是一個國家的施政目標,不是必然要實踐的憲法規定,但入憲後的意義就完全不同了 。例如,教科文預算不得少於15%,就是一個明確的規定,如果政府未按此規劃國家預算,即屬違憲,人民可以提起違憲訴訟。是以,社會權入憲就是一個國家基本大法的規範,要求國家積極介入保障這些基本人權。如果憲法已規定了這些社會權,而其他應由政府訂定並執行的相關法律還未設立,或預算上未執行,人民即可提出政府違憲的訴訟。以環境權為例,如果憲法中規定 環境權應受保障,而政府未設立相關的噪音防制法、生態保育法,或立法而未執行,人民即可提出違憲訴訟。它所賦予人民的權利是存在且明確規定於憲法之中,屬於政府施政之責任。

然而,審視現有修憲版本,卻發現其中有不少矛盾與觀念不清之處。例如: 開頭的第1條文是「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合作。」它根本不屬於「社會 權」的範疇,而是基本國策或施政理想而已。政府執行效果如何,執行與否, 是否違憲,根本無法檢測,人民如何進行監督呢?又如另一條文「國家對海外 僑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更不知應屬於憲法的何種範疇。至於「環境權 應予保障。國民和政府有義務維護環境,以確保永續適合全體國民之居住和生 存。國家經濟發展不得妨害環境之永續生存。」這確是環境權,但與前述之發 展科技投資條文如果矛盾時,又應該如何判斷何者才是違憲呢?

應該指出的是:此次修憲中兩黨爭議最少的「社會權入憲」,其實是問題最 多的地方。「社會權」的內容,就其他國家的憲法來看,應包括:生存權( 特殊屬性之弱勢者的生活保護、一般國民之生活保障、社會生活安全保障等) 。環境權(防制公害、保育生態、公害賠償等)。學習權(教育權、教育 中立、保障國民一生之學習權利等)。工作權(勞動條件之規範、架構失業 保障制度、訂定勞動契約等)。勞工三權(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團體行動 權)。但反觀此次的修憲條文,卻無法分辨財產權、自由權,其他如言論自由 權、公營企業經營原則、僑民權利、國民知的權利等,都混合在一起,有如一 個大雜燴。

我們不反對「社會權」入憲,但社會權不是現在修憲版本的模樣,它是規定國家對人民基本人權保障的最重要基礎。如果依現行版本,憲法與基本國策 不分,環境權與經濟發展並列,工作權缺乏保障,弱勢者與強勢者一起,將會修出什麼樣的憲法呢?與其讓這種概念不清的「社會權」入憲,反而將模糊了 「社會權」的進步意義。就算兩黨都沒有爭議,還是不如先不要修,等社會權 應有的內容與意義都弄清楚了,再落實為有效且可以執行的憲法條文,屆時再進一步讓「社會權」真的入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