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村水源保衛戰】第四章 司法行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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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南村水源保衛戰】第四章 司法行動

2012年09月15日
作者:朱淑娟

圖中紅線為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右側(中間藍色地區)

第四章 司法行動

雖然不知道怎麼辦,但就是不能停下來,隨時存在危機感,因為你休息時對方還在動。

前文提過,陳椒華鎖定永揚案運動策略包括三個面向:抗爭、證據、司法,而且三條線索併行、且交互運用。這其中又以司法行動最可能發揮效果,但司法很多狀況無法掌握,變數太多、時間拖很長、結果難以預期,相對風險也最高。而這也可能給政府不作為的藉口,大家都等著看司法結果。

不過她認為只要有任何機會都不應放過,找到永揚環評書偽造證據後,接著向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檢舉。相較於其他縣市,台南縣的檢調系統對於環境犯罪是較為積極的,當然在告發前,環保團體還是要盡量把該做的調查做好。從事環境運動多年陳椒華有多次被告經驗,漸漸也知道如何寫法院文件。

陳鋕銘經過一段期間調查後,2006年9月以偽造環評書起訴永揚業者、以及撰寫環評書的顧問公司,起訴內容有七項:

偽造環評書起訴

1.計畫區半徑1.5公里內沒有村落或社區
陳鋕銘表示,業著明知掩埋場距離最近民宅只有155公尺、距離密集聚落也只有610公尺,但環評書上說「計畫區內半徑1.5公里內沒有村落或社區」。「這些很容易查證,我認為這個錯誤是明顯到難以認為是過失。」

2.場址地下20公尺以上沒有地下水
環評書中反覆提到「鑽探結果地下水層在20公尺以上都沒地下水」,但依業者自己的鑽探資料就有一個點在五公尺內就有地下水。陳鋕銘為了查證,會同永揚、居民、環保局、地檢署調查局人員到現場約定鑽探點後重新鑽井調查。

從94年3月到94年5月觀測水位變化,一星期一次,發現很多記錄是五公尺內就有地下水,顯示永揚環評書「20公尺以上都沒地下水」的記載可能不實。

3.拼接偽造場址航照圖
前文提到,永揚場址比較特殊,剛好在農林航空圖四張圖的接合處,陳鋕銘說:正常人的做法四張會用用一個版本,如果完整四張都用80年版,左下角那張就會標示「魚池」字樣,但發現業者環評書用的圖有一張用73年版,另外三張用80年版,合理懷疑是為了隱藏這裏有水池。

4.掩埋場位置標示錯誤
永揚公司環評書中有一張中油地質圖,圖中有一條「牛稠子斷層」(現稱:北勢坑斷層),正確位置是通過永揚場址,但卻將場址位置移到原來的西北邊,遠離斷層約10公里的地方。依《一般廢棄物設置規範》設置掩埋場要遠離斷層,如果發現有斷層就不會通過環評,這是他可能的偽造動機。

5.偽造地震區域為中度地震帶
依台灣地區行政區畫分圖顯示,永揚場址屬一甲區,是「重度地震帶」,但環評書卻註明「中度地震帶」。另外在列舉場址附近地震災害記錄表時漏列了東山、白河大地震 5.9的記錄,有明顯偽造事實。

6.以發鍋子為由偽造民意調查
針對民眾質疑問卷調查表可能不實,陳鋕銘事後做了詳細查證,一開始發現問卷表上居民的姓名筆跡不太一樣,很有可能是居民自己寫的。後來他到現場,把問卷表上有名單的居民都找來訊問,並要求以證人身分具結。

村民說當時村裏廣播叫大家去領鍋子試用,領完後在一張白紙上簽名,但並沒有說是做問卷調查。有些簽名筆跡跟內容填的筆跡不一樣,永揚說因為村民不識字所以代填資料,但如果這位居民不識字或國小學歷還有可能,但有些人是高中或大學學歷、還有國小教師,說他們不識字需要代填就很可疑。

另外陳鋕銘對永揚及相關負責人做了一次搜索,發現帳冊中有些公關費用非常高,雖然沒有具體證據這些費用流到審查委員或官員手中,但有很多是給民意代表,其中最令人驚訝的是給自救會前會長盧新江近100萬元款項。

事後問一些自救會幹部,他們說,前會長後來態度很奇怪,每次去抗爭他就躲在後面或根本沒到場,還跟對方很熟悉的樣子。陳鋕銘認為:「自救會受居民委託應忠於職責,竟然拿了對方的錢,所以依背信罪起訴。」

民意代表部份,雖有曾考慮是否有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的問題,但無法證明他的職務跟掩埋場開發有直接關係,後來沒有起訴。但陳鋕銘說,民意代表應為居民謀福利,如果收取開發單位的政治獻金,立場可能會偏頗。

接著環保團體在2007年2月27日告發永揚既成道路涉偽造,這個就拖了比較久,直到兩年後的2009年3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林仲斌起訴,隨後法院裁示多個起訴併案審理,不過當時許多人都不看好既成道路這個起訴。

村民輪班顧井

前文提到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為了調查場址是否有地下水,2005年4到5月在場內重新鑽井調查。陳椒華希望這段期間有人可以24小時值班監控,以防業者在現場做什麼手腳。

原本想那時正好農忙,村民年紀又大了,可能沒辦法這麼做,沒想到村民二話不說就同意了,在場址附近一個較高處看到鑽井位置的廢棄工寮,自動24小時輪班監控長達40多天。

文杞叔、樹枝叔等人搶先加入排班,隨後幾乎所有成年的村民都加入。晚上蚊子多,他們就點蚊香、在那裏煮東西吃、累了就輪班睡一下。而這段往事日後也變成村民共同的美好記憶。

經過六年,2011年10月掩埋場首度開挖,大家照例又到現場監督。那天台南環盟志工春華也來了,一時提議大伙到工寮看看。許多沒人進出,進入工寮的小路已長滿雜草,文杞叔、樹枝叔、阿明拿著工具砍除兩旁樹枝前進。

一走進工寮,空空蕩蕩的空間已無一物,樹枝叔突然一個快步,指著牆上一張排班表:「我在這我在這,我第一班的」。文杞叔也跟著走向前,眯著眼也很快就找到自己的名字:「有噢,有我的名噢」。

泛黃的表單上字體依然清晰,整齊寫著名字、日期、排班時間。看著排列整齊的名字,心中浮現好多老農的畫面,每一個名字都見證了嶺南村民的爭戰史。

一審敗訴

2008年7月22日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永揚案所有被告無罪。

法院的判決理由是環評書內容雖然有錯,但那是「誤值」。另外雖然檢察官鑽井調查發現場址下五公尺就有地下水,但法院認為民國95年發現有地下水,不能以此推論民國88年製作環評書時也有地下水。

一聽到判決,陳椒華整個心都涼掉了,心想:「完了,所有努力都白費了」,但她認為:「就算環評書只是寫錯、不是故意,但這些都是「關鍵性的錯」,足以誤導環評委員用錯的資訊做出錯的結論,這跟判有沒有罪是兩回事啊…。」

氣過之後她冷靜下來,回想一審時的確有很多東西沒弄清楚,也未提出有利證據,連許多法律依據是什麼都不清楚,即使找到環說書的錯誤,但如果不能找到「故意偽造」,就無法讓法院判處有罪,台南縣政府就有理由讓垃圾進場。

陳椒華毅然決定,未來二審上訴一定要全程參與,無論如何「上訴不能再輸」。

重頭來過

「其實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就把起訴書、判決書、環評書跟所有資料都翻出來重頭再看一遍,看看還有什麼可反駁的事證。」陳椒華又要準備學校上課資料、又要照顧公婆,把這些都做好後,幾乎所有時間都在看永揚資料。

她通常看資料都很仔細,她不只看本文,也看附錄、證物、提問跟回答…,看到問題就找檢察官、律師、成大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等法律專家討論。「雖然不知道怎麼辦,但就是不能停下來,隨時存在危機感,因為你休息時對方還在動」。

她在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的起訴書證物中,發現陳在一次搜索中找到一份永揚公司委託「中原工程行」所做的「補充地質鑽探報告書」,報告中清楚記載掩埋場址內的五個鑽孔,其中有幾口「地下一、二公尺就有地下水」。

永揚之所以要做這份報告,是因為掩埋場環評通過後,必須做「水土保持計畫」,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永揚地質鑽探孔數不足,審查委員要求增加,永揚公司就決定多鑽五個,這份「補充地質鑽探報告書」就是這樣來的。

向政府要資料 難上加難

事後台南環盟發文台南縣府要那份「補充地質鑽探報告書」但被拒。陳椒華覺得很感慨,面對官方自己做錯的環評結論,環保團體去陳情不理,還要自己找證據、連跟官方要資料也是百般受阻,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在保護人民嗎?

一直到2009年3月台南高等法院第二次審理時陳椒華當庭跟法官要,法官也說不能給,倒是幫永揚撰寫環評書的顧問公司十山公司總經理莊豐卿當庭表示,只要發文就同意給這分資料,後來台南環盟發文果然要到。

類似跟官方要資料的不愉快實在太多了,包括「永揚水保計畫」後來也是請王毓正提訴願才要到。以及隨後跟水利署、環保署要場址附近水井汙染調查報告,也是請立委田秋堇出面、陪著去抗議才勉強給你。「而且你還要知道有這個報告、知道去要,否則官方是絕對不會通知你的。」

上訴

再對照各項文書完成時間依序是:「補充地質鑽探報告書」、「環評定稿本」、「設置許可定稿本」。然而最早完成的「補充地質鑽探報告書」已知地下一、二公尺就有地下水,表示業者也知情,但為何在之後完成的「環評書定稿本」、「設置許可定稿本」卻記載地下20公尺沒地下水?

時間
報告
內容
91.1
補充地質鑽探報告書
地下一、二公尺就有地下水
91.5
環評書定稿本
地下20公尺沒地下水
91.6
設置許可(含試運轉計畫書)申請書定稿本
地下20公尺沒地下水
 
由此可證業者「明知」場址有地下水,卻在環評書中記載沒有地下水,這明顯不是「誤值」,而是「偽造」。陳椒華發現這個事證後,隨後檢察官聲請上訴。
 
※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