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企業不美麗—誰在國有地上討便宜?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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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企業不美麗—誰在國有地上討便宜?

2012年10月05日
作者:munch

2011年7月11日依然施工中的美麗灣渡假村,賴品瑀攝

每個企業、財團有其生存法則,但是對於美麗灣背後的財團,卻是以在國有地上討便宜,來作事業的發展捷徑。

在美麗灣背後的德安集團,近十年將企業觸手伸向旅館業,從台東美麗灣飯店、美麗華陽明山會館到台北美麗信花園酒店,都是集團向旅館業發展的目標,每件開發案,相同處都在取得國有地開發,並且引發爭議,甚至以一拗再拗的方式,渡過爭議。

以下一些例子,可以讓人看清,這個以美麗為名的企業群,其實真的不美麗。

第一件以台北美麗信花園酒店為例,這塊位於台北市民大道旁的國有土地,原屬國有財產局所有,2003年觀光局以興建「平價旅館」提出bot案,2004年由集團下的志信國際出面標得,興建140間房的美麗信花園酒店,2006年開始營運。

美麗信花園酒店一營運,隨即傳出爭議,因為當時在BOT案的原始精神,是為了提供國際觀光客來台,提供一個平價住宿空間,才將國有土地bot給業者,希望在節省土地成本,提供房價低於2300元的房間,但是開幕沒多久,酒店房價幾乎高出一倍,高於平價旅館2300元的標準。

在市民及議員的抗議與質疑下,交通部觀光局才對外表示,當時簽約是以「年平均」房價低於2300元,所以美麗信花園酒店並未違約。換句話說,所謂年平均即是不看房間單價,只將一年總租出金額,除以每夜所有房間數,即是「年平均」房價。

鑽法,房價偏高,以空房稀釋得出的「年平均」,就是鑽法行為,根本違背平價旅館的精神,旅客租用4、5千以上的房價,酒店卻以年平均來稱房價低於2300元,簡直是玩數字遊戲,違背提供國有地開發,讓旅客平價住宿的原初精神。

問題是企業愛鑽法,誰提供鑽法的空間,當初觀光局以平價旅館BOT,怎會簽出「年平均」的房價,讓企業有法可鑽,違背原初BOT精神,引發爭議。

第二件是陽明山上的聯勤招待所,在2005年由國防部以先建後租的ROT方式,委由美麗華飯店經營,成立陽明山溫泉會館,但是整個BOT案從一開始就引爭議。

因為原初土地是日本時代的老溫泉旅館,戰後歸屬台北市政府所有,1989年國防部已接待外賓為由,由市政府撥交土地使用,並且是以「機關用地」的地目,成為國家接待外賓的公務處所。未料2003年國防部規劃ROT案,2005年和美麗華企業簽約,規劃由政府出資維修興建,交由民間財團成立美麗華溫泉會館。

此案一出,立即引發軒然大波,立委林淑芬抨擊,土地是「機關用地」,屬於國有公用土地,理當作為「公共建設」使用,怎麼可以以ROT方式,以一年八百多萬權利金,委由業者以每晚上萬元的房價來「營利」經應,完全違背「促參法中,符合公共利益的精神。

但是諷刺是,一心ROT的國防部,以「建設主體」的溫泉浴池,符合全民利用的「公共建設」,相關旅館只算是「附屬建築」為由,執意推動ROT。甚至在使用目的不符當初國防部向台北市府撥用的目的,說出「陽明山招待所服務對象限國軍官兵、員工、榮民、後備軍人及其眷屬,提供餐飲、住宿、娛樂等,不論自營或委外經營,在土地使用上仍符合「機關用地」要求。」

富豪級的美麗華陽明山溫泉會館,未來提供「國軍官兵、員工、榮民、後備軍人及其眷屬」使用,無異是天大的謊言與笑話,國防部還睜眼說瞎話。

更扯是爭議之際,陽明山招待所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管制範圍,任何土地開發,都許經過國家公園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是美麗華公司在審議通過前,就以擅自開發土地,違反法律。

目前,約簽了,營建署國家公園審議無法通過,國防部又端出違約要賠錢,變成全民負擔的說法。

最後一件就是美麗灣開發,同樣是找上國有地,以開發海水浴場為名,又是大建旅館,成為以「公共建設」為名,經營財團利益,這也是詹順貴律師不斷提出BOT不公共的質疑。

在二案三審定讞,在撤銷環評,以及停止開發判決下,美麗灣竟然解釋「撤銷環評」是「補正環評」,並且台東縣府也一意護航,以「再環評」方式來解套,完全曲解法律上「撤銷」的意涵。環評撤銷是對於原開發案的環評基礎撤銷,建立在此環評基礎上的建設均屬違法,行政機關理應先就違法部分拆除、處分,再來談啟動新案的環評程序。

這也是美麗灣爭議所在,美麗灣的舊開發案,在環評失效後,建照、使用執照在不合法下連同消失,台東縣府應當先處理違法開發的違建舊案,而不是以「連續性」作為,將舊案混新案,持續環評。如果此例一開,為來任何開發案面臨撤銷環評,都只要不斷提出新開發案,不斷要求再環評補正,無異將環評的「禁止、預防」精神徹底瓦解。

比照言之,任何財團都可先開發,抓包補環評,被告撤銷環評再補環評,甚至環評不過加上新案再提環評,在環評上不斷鑽法,維持企業永續開發,永世長存。

美麗灣已是違建,失去環評基礎的「實質違建」,台東縣府不必聽了聽了營建署的一半話語,端上「程序違建」,意謂「再環評」就是補正程序。「程序違建」是指在可興建的基地上,補辦違失的程補發建照。但是針對美麗灣不應只狹隘解釋是「可興建基地」,而是「基地尚可興建」,這也是原初環評的意義,否則以可興建基地為由,縣府早期直接發照即可,何必環評。現今撤銷環評,依即可興建的基礎消失,根本無程序可補,就是「實質違建」,要「再環評」,也該是舊違建拆除後的新案重審。

美麗灣開發後,回溯這個財團的開發型式,都是取得國有地開發,在爭議中壯大勢力。對於財團鑽法省成本,算是貪婪天性,但是從觀光局、國防部、台東縣府、內政部等行政單位,為何總開便門引發爭議,更是全民該譴責的對象。

※本文轉載自漂浪。島嶼--munch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