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自然地景才能真正保護觀新藻礁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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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自然地景才能真正保護觀新藻礁

2013年01月28日
作者:蔡雅瀅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

2007年5月中油進行大潭天然氣管線工程,拒絕將施工地點南移150公尺避開藻礁生長區,硬生生穿越破壞藻礁海岸,引起各界撻伐[1]。在農委會特生中心劉靜榆博士四處奔走感召之下,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與民間團體組成海岸生態小組,研究如何保護這片海岸[2]?

討論過程,發現該海岸當時面臨多個開發威脅,過去甚至曾提出填海造陸開發計畫,若要有效防堵各類工程傷害藻礁海岸,應以保護力較強,較能阻止工程開發破壞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指定為自然地景(含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遂協助民間團體,共同提出申請。

觀音鄉富林溪口藻礁上的牡蠣來不及長大就一命嗚呼了。(攝影:劉靜榆)

2008年9月農委會函復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經農委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及桃園縣政府現勘結果,達成「須予保護」之共識,並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8條做成「列冊追蹤」之決定。然而四年多過去,仍未完成指定程序,行政效能之低落,令人匪夷所思。

2013年1月11日在地方人士、保育團體奔走下,桃園縣議會就觀新藻礁保護舉辦公聽會。桃縣府委託研究團隊於會中發放的問卷調查資料,就《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優點稱:可與當地社區合作,進行生態旅遊或環境教育推廣。然而依《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2條第3款,相關團體為環境教育之需要,得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可知:以文資法保護,不僅亦可進行環境教育,且因有申請程序把關承載量,更能保護藻礁生態及促進社區相關產業發展。問卷資料將其列為法規比較上的優點,實有誤導受訪者之嫌。

會中桃縣府農業局代表發言內容偏好的《野保法》[3],不僅保護對象為「野生動物」而非直接針對「藻礁地景」,且仍得在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各種工程開發利用(野保法第8條),對照桃園藻礁海岸過去受過的工程傷害,桃縣府遲不依《文資法》指定自然地景,實令民間團體憂心。

台灣珍貴的文化資產樂生療養院,過去曾被列為「暫定為古蹟」,卻因捷運工程,遲未指定為古蹟,甚至延宕多年後,僅指定為保護效力較低之「歷史建築」、「文化景觀」。行政機關的怠惰、拖延,使樂生文化資產受到嚴重破壞,工程破壞後,才稱要斥資打造「樂生文化園區」[4],更是諷刺。

觀新藻礁海岸是桃園的珍寶、鑲在國門口的珍珠,盼桃縣府儘速依《文資法》完成自然地景指定程序,勿讓類似樂生文化資產在行政程序拖延中受創的悲劇重演。

註釋:

[1]方思危、秦蕙蘭〈不要謀殺千年藻礁! 農委會建議中油埋管南移150公尺〉《今日新聞》2007/05/09
〈中油埋管 危千年藻礁〉《蘋果日報》2007/05/09
朱淑娟、陳紹聖 〈中油埋管 千年藻礁浩劫〉 《聯合報》 2007/05/09
鍾麗華、周富美 〈中油埋管,千年藻礁遇浩劫〉《自由時報》 2007/05/09
朱立群、陳鳳英〈全台最大藻礁 遭中油施工破壞〉《中國時報》2007/05/09

[2] 蔡雅瀅〈辦理提報文化資產事件應注意事項檢查表〉《臺北律師公會律師辦案手冊》

[3]http://zh.wildatheart.org.tw/node/7176

[4]http://www.tba.org.tw/pdf/handlecase/chapter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