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新AGU事件】誰應該得到賠償? | 環境資訊中心
環境書摘

【味全新AGU事件】誰應該得到賠償?

1985年02月04日
作者:楊憲宏

味全新AGU嬰兒奶粉所引發低血鈣病童的賠償問題,最近產生了許多認定上的歧見,使這個近年來最大的社會公共事務衝擊事件,橫生不少枝節。

部分醫師不願開診斷書給病家,是引起困擾的導火線;一些病家又對自己家孩子的症狀做過度反應,以為醫師存心隱藏發病的事實。事情就這麼僵住了。

這次事件對整個社會來說,是前所未有的經驗,在共謀解決辦法的過程中,難免錯失連連。事實上,直到目前為止,對什麼狀況的嬰兒,應獲得味全公司的補償,味全公司、民眾、醫師之間還未發展出一套「共同看法」。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神經內科教授陳榮墓就表示,「時間」很重要。味全公司必須在短期內,定出合理賠償方針,讓民眾理解,補償辦法所照顧的面,並不苛刻。

合理補償的對象可能的「定義」應是,(一)去年5月中旬以後出生的幼嬰。(二)曾經在出生1星期後至3個月內發生過抽筋的現象。(三)驗血時發現低血鈣症狀。(四)曾經服用一罐以上味全新AGU嬰兒奶粉。

只要合乎(一)以及(二)、(三)、(四)中任何兩項條件的幼嬰,應即構成賠償對象。

由於味全新AGU兒奶粉是在去年7月中旬之後才推出,推定5月中旬以後出生幼嬰,應可涵蓋所有可能受影響的孩子。

至於在這段期間出生的幼嬰,是否因服用味全新AGU發生抽筋,與其毫無意義地硬守「必須提出服用」的證明,不如從更具邏輯意義的包涵性觀念來考慮。

許多醫師是因為他們無法證明小孩出生後只吃過味全新AGU奶粉,而不願開診斷書;事實上,他們可以從另一角度為病嬰家屬設想,只要幼嬰確實抽筋,又有低血鈣症狀,醫師病歷的最後「印象」(impression)(無法做最終診斷(Diagnosis)時的折衷性結論)只能記下「低血鈣症」,而非「副甲狀腺功能低下症」、「維他命D缺乏症」或肝炎等器官性疾病時,醫師自己心裹就應該明白,這種病例,嬰兒奶粉出問題的百分比應該有多高。

雖然最終醫師證明中仍不可能出現「因食用味全新AGU而……」這樣的直接字眼,但至少「抽筋、低血鈣症」總是醫師業務範圍內能夠(也有義務)記載的診斷。對味全公司來說,如堅持一定要病家提出服用新AGU的確切證明,反而易讓民眾感到是「強人所難」。

能提出食用証明當然很好,不能提出食用証明的,則從「最大可能性」來包容,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導向。

在這情形下,醫師如仍拒開診斷書,民眾可從法的觀點來著手,經由申告程序,由司法單位提調病歷,假如從病歷記載証實醫師有義務開診斷書,而醫師拒開的話,可依違反醫師法來處置。

嬰兒奶粉鈣磷比例不合的震撼已進入「善後」段,其中很多事例都是第一次發生,處理的方法,必然是將來的「根據」,對未來社會發展影響極為深遠。這是值得味全公司、醫師、以及病嬰家屬好好思考的事。

原載民國74年2月4日聯合報第3版

※ 本文轉載自《我們不是天竺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