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亂的藥】沒有嚇阻力的管理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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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亂的藥】沒有嚇阻力的管理法

1984年11月18日
作者:楊憲宏

S195食品冒充進口廠牌並做不實宣傳手法案,法務部調查局因負責人妨害農工商罪,以違反刑法255條移送法辦。此舉為管制目前臺灣地區猖獗類似食品,開闢一條新路。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劉廷英表示,調查局這次引用「刑法」而不引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來辦食品的案子,可以說是「開了國內食品衛生管理的先例。」他認為,將來檢察官如果也採用調查局的觀點起訴,食品衛生處將在未來的管理技巧方面,會同主管單位引用這條罰則。

妨害農工商罪可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形之下「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規定,違反「真實標示義務」的罰則處「3000(銀元)以上,3萬(銀元)以下罰鍰」,就顯得沒有「嚇阻力」。劉廷英說:「這些人不怕罰錢,只怕被關。」

S195食品過去曾以不實宣傳手法宣稱具醫療效果,遭臺北市衛生局處「6000(銀元)罰鍰」,仍然抑止不住它的持續宣傳攻勢。「食品衛生管理法」上規定,1年內連纘再犯,主管單位可以吊銷許可證照,可是劉廷英指出,這條罰則的實用性不大,因為這些廠商很快就會用新的負責人登記申請證照。衛生單位管不勝管。

熟知世界各嬰兒食品的臺大醫學院小兒科教授陳森輝說:「S195我從來沒聽說過。」他也不認為高蛋白是嬰兒「必需」的營養。但南部藥房、私人婦產科、小兒科醫院,這幾年幾乎全被S195「佔據」,它靠著宣傳經銷網向北延伸,幾乎臺北市內西藥房都陳列S195。

國內類似S195偽稱進口貨推銷的食品還很多,大都以厚利打入藥房,由藥房主持人推銷。根據衛生署統計,臺灣地區共有1萬2000多家藥局,如按人口此例以每三個醫師一家藥局的方式計算,超出8000多家。藥局生意競爭倩況激烈,是使得這些打著有「醫療效果」的食品充斥藥局的主要原因。

過去處罰這些含有不實內容的產品,引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不法業者根本不怕,有些業者甚至把罰鍰也計入成本,產品真實價值不超過2、30元,卻要經銷者賈6、700元,其中獲利由藥局、醫師瓜分。

此次S295事件中,調查單位所引用的刑法條例,明定這類產品,不但是製造人要受罰。「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同罪。這將使「管制效力」更為擴大。

S195的案子進入司法程序成立之後,對衛生單位取締相關產品頗有鼓勵作用,目前管理宣傳不實的食品,衛生單位所能引用的法條太薄弱,而且受懲者的範圍也太狹窄。以「欺騙消費者」的法律意義,動用刑法於食品管理,確是整頓目前紛亂市場的好辦法。

原載民國73年11月18日聯合報第3版

※ 本文轉載自《我們不是天竺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