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動物 未經核准至少罰5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放生動物 未經核准至少罰5萬

2014年01月24日
摘錄自2014年1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院會23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未來釋放經飼養的野生動物,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將處以罰鍰。

違反規定致釋放的野生動物大量死亡或有破壞生態之虞者,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草案同時全面禁止使用捕獸夾捕捉動物與野生動物。

林務局保育組科長林國彰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還要送到立法院審查,在法規修正通過6個月內會公告哪些動物可以放生。未來將採行政許可制,依個案申請審查,以種類、數量、區域做評估。

海濤法師宜蘭縣三星道場人員表示,放生前本來就會依照規定申請,他們早就這樣做了。佛光山表示,將野生動物放生到不適合其生長的環境,形同殺生。

宜蘭縣南澳鄉松姓獵人說,原住民會用傳統繩子與木頭等製成的繩索捕獸夾誘捕獵物,如果連傳統捕獸夾都不能使用,對原住民影響甚大。胡姓原住民也說,禁用捕獸夾,獵槍也必須申請及列管,原住民打獵愈來愈困難,傳統文化可能會漸漸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