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國安」凌駕《瀕危物種法》 不到20分鐘決定51頭瀕危鯨魚命運
今年3月31日,美國「瀕危物種委員會」(Endangered Species Committee)一致通過:准予墨西哥灣(Gulf of Mexico)石油與天然氣開發活動毋需遵守《瀕危物種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ESA)第七條相關規定。一場歷時不到20分鐘的會議,讓生活在墨西哥灣的51頭萊斯鯨(Rice’s whale)與20多種瀕危生物面臨極大的生存威脅。關於瀕危物種法第七條想理解這個決定對美國生態保育史的影響,必須從《瀕危物種法》說起。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法》,核心精神很簡單:聯邦政府不得批准任何「可能危及瀕危或受威脅物種持續生存」的開發行為,石油鑽探、伐木、築壩,都在規範範圍內。法規第七條明定,主管機關提交聯邦許可申請前,須先諮詢負責物種保護的聯邦機關,諮詢機關須提出「生物意見書」(Biological Opinion),說明評估結果。即便最終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