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統一管理可行嗎? 《廢清法》修法 環署持保留態度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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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統一管理可行嗎? 《廢清法》修法 環署持保留態度

2016年05月25日
本報2016年5月25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太便宜!太划算了吧!」只要6.6億、102個人,事業廢棄物就能由環保署統一管理?聽聞這個方案,立委林淑芬大呼划算。不過環署廢管處處長吳盛忠顯得退縮,表示較傾向統一由環署管理「具共同性的廢棄物」,其餘仍需各主管機關的專業;而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吳明機也同樣無法給出肯定回應。

0525經濟部修正爐碴管理

持續關注爐碴問題的立委林淑芬,在擔任衛環委員會召委任內,舉辦許多相關討論。攝影:賴品瑀。

立院社福衛環委員會25日下午對《廢清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此次修法重點在於立委林淑芬的版本。對於強化事業廢棄物管理的多項修正,並且併入處理蘇治芬為解決垃圾大戰,事業廢棄物要搶用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相關的第28、32與46條。然除了第2、2-1、14、31、41這幾條獲得通過外,其餘條文還需至少再一次討論,遭到保留,此修正案並未在今日出委員會。

事業廢棄物管理事權分散

其中在39條,林淑芬自己笑稱是「萬惡的淵源」,因為這新增法條,攸關是否將事業廢棄物的管理事權統一給環保署,負責管理流向追蹤、環境監測,產品標示、紀錄、申報、查核等工作。

事業廢棄物的管理目前分散在10個部會,因此一直有事權統一回歸環署的討論。據環署自行估計,若將事業廢棄物的管理全由環署負責,將需要6.6億的經費,與102個人力。比起現況的1.7億、27人,林淑芬驚嘆,只要多花不到5億元就能統一管理,且多出那麼多專業人員,實在划算。

但吳盛忠卻表示比較傾向折衷方案,具共同性的廢棄物統一由環署管理,其餘仍需要各主管機關的專業,環署不一定有能力。但繼續將管理權責分散各機關又是否能辦好?林淑芬質疑,指出工業局目前負責也只有三位人員,且屬於兼任。然工業局局長吳明機被問起到底需要多少經費與人力才能管好工業局負責的部分,也說一時無法確切回應。

據環署自行估算,若將事業廢棄物的管理事權統一,需要每年6.6億元的經費。翻拍環署資料。攝影:賴品瑀。

蘇治芬提事業廢棄物自設焚化爐  環署有疑慮

林淑芬提出,要對第2、14、30、31、39、41條進行修正,規定罰則的第52、53、55、63條,則配合前述修正,並且提高了罰鍰金額,將6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鍰,提高到6萬以上300萬以下,若因違法此法所得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鍰的最高額,那麼將酌量加重裁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的上限。

蘇治芬指出,全台24座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原先興建時,都承諾將以家戶垃圾處理為主,解決當地垃圾問題,但目前國內一般廢棄物的焚化爐,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的比例從2005年的22%提高的2014年的35%,也造成2015年開始,各縣市陸續發生家戶垃圾無處去的「垃圾大戰」。

因此他提出對廢清法的第28、32與46條進行修正,主要是提出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事業廢棄物不得進入一般廢棄物的處理設施,並自行規劃設置處理設施,若將事業廢棄物送進一般廢棄物的處理設施,處理業者將面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刑期,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但環署副署長張子敬回應,指出此提案涉及各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權責,還需要徵詢與溝通,且他認為,若每個工業區都設置,反而造成小型焚化爐林立,有污染環境的疑慮,對焚化爐來說,也需要穩定使用。張子敬認為應在北中南分設事業廢棄物的專用焚化爐,然這點還需要協調,新署長李應元已獲知此事,將會與經濟部展開討論。也因此,互相連動的第28、32與46條的修法,都暫時先保留。

張子敬澄清,有毒有害事業廢棄物,目前都未在一般廢棄物的焚化爐處理。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