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百年歷史(六):對比我國文化公益信託現況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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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百年歷史(六):對比我國文化公益信託現況

2014年06月19日
作者:林昀璇(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生、執業律師)

編按:昨日環境信託專欄談到文化公益信託與其他保存機制之比較,本日續談環境公益信託相關案例,對比事務經營型文化公益信託的可能。並嘗試與英國國民信託相較,找出台灣可能的突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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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文化公益信託、環境公益信託運作實務案例

一、第一個公益信託基金-
  公益信託陳春山法制研究基金

我國第一個成立的公益信託為「公益信託陳春山法制基金」,於2001年由法務部核准成立,委託人為陳春山律師,受託人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財產為新台幣10萬元,目的在協助財經法制之研究及促進台灣公益信託事務之發展。

二、類環境信託案例

1.台東成功環境信託園區計畫

受託人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成立於2000年,為一社團法人,致力推廣環境信託,委託人則擁有台東縣成功鎮山區的地上權,嘗試將土地使用權信託給該協會。園區位於台東成功鎮山區,原為果園,於10年前轉手現任地主後,任其自然演替至今。

就協會經驗,因為該地區屬於阿美族原住民居住地,要直接進行活動有相當的困難,因此以此地區進行事務經營型之土地信託業務研究,並與當地組織台東縣成功鎮三仙社區發展協會合作,開始進行園區內的實質規劃。此外,與在地國小、地方合作,舉辦相關社區環境活動,且招募外地志工,舉辦生態工作假期,讓更多人知道在地的特色,目前持續合作中。

這是民間第一個主動響應國民信託而捐出土地之案例,但土地所有權人分別隸屬於國有財產局與林務局,委託人僅有行使地上權的權利,而地上權是能否作為公益信託之財產,依信託法第一條「財產」的概念,地上權仍然具有財產權性質,解釋上是可行的,但可能相較於所有權,地上權的發展較有侷限性。且公益信託之案例,必須受託者為信託業者方可以享有稅制上之優惠,這對一般沒有銀行信託業背景的公益法人而言,資金來源已經困窘,若無稅制上的優惠實為一大挑戰。

2.第一個環境公益信託案例-環境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

第一個環境公益信託案例─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

該案是實務上唯一成功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並且成立環境公益信託之案例。剛開始是於2007年5月由6位有心人士買下新竹縣南何山的山谷地,共1.8甲的山坡地和農地,尚未成立公益信託之前,即以生態保育及推廣維護自然環境教育為宗旨,於2008年3位合夥人退出,由另外3位出資買下。剛好3位出資人皆為荒野保護協會成員,遂著手環境公益信託,於2011年6月通過環保署許可,正式成立環境信託。

環境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設有3位監察人,3位土地所有權人則另行成諮詢委員會,至2011年11月荒野保護協會始成立獨立的基金帳戶,2012年在委託人要求召開諮詢委員會,同時也要求公開獨立的基金帳戶明細。至目前為止,諮詢委員會決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並且有獨立的基金帳戶和統一編號,徹底實施財務獨立。

本案中可看出在受託人非信託業者的情況下,產生受託人以可以享有「抵免所得稅」的捐贈專戶來處理。再者受託人如何以委託人希望的「信託本旨」來從事信託工作,是一大考驗,目前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信託契約為三年一期(至2014/5/31),後續的發展有待觀察。

三、環境信託案例對文化公益信託之省思

我國目前的文化公益信託尚只停留在信託財產為資金的情形,相對於環境信託已進入信託財產為實質的土地及地上權狀態實有距離,因此以上開二起案例思考文化公益信託可能遭遇到的困難,多在不動產產權不明、委託人與受託人彼此理念是否一致,行政機關窗口是否過多,無法有效管理的問題,稅賦上優惠資格限制在信託業者也為目前之所在。

可能的突破-與英國國民信託相較

一、設立統一公益信託專責監督委員會

自然谷精彩照片,母雞帶小雞。英國國民信託由英國公益委員會(The Charity Commission)監督,因英國公益委員會統籌負責英國各類公益組織行政上監督事宜,不僅可收專家管理之好處,而且權責集中,因此對公益組織及公益資源之管理、運用較有統一之效果。

且依我國信託法第85條,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各訂許可及監督辦法,因此一旦公益信託涉及不同公益目的,就有可能受到多重部會管轄。此種多軌並行之管理制度與英國單一管理制度相比,優點就是公益信託受不同行政部會管轄,若有一行政管轄機關有疏失可以由另一行政管轄機關補其不足,惟在我國法上,就環境信託而言,環境保護署為目前統籌之主管機關,但森林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轄,濕地屬於內政部營建署管轄,容易有不知何者為主管機關之可能。故理論上就推行公益信託之長久計畫而言,有一專責公益信託之監督委員會可能是未來立法的方向。

二、「不可讓渡權」、「保存協定」之啟發

英國國民信託得以茁壯之原因,很大一部分在於國會立法,賦予可以宣告名下資產不可讓渡的權限,這使得委託人可以安心委託自身財產與國民信託。另外還有保存協定之國會賦予權限,可以約定保存契約以拘束後代,從立法面可以看出國家對於保存自然環境和歷史資產的決心。假若欲以立法的力量為公益信託增添靈活機制,引進「不可讓渡權」、「保存協定」可能會對大陸法系的我們形成怎樣的影響,是可以思考的。

三、我國稅制的優惠上資格放寬

稅制或許對法律人而言太過繁雜,但是對於一般財務困窘的公益組織而言卻是一項重要政策,我國公益信託中將享有稅負的優惠限制在受託人為信託業上,使得國內許多公益法人望之卻步,若不加檢討,將可能成為公益信託中之一大絆腳石。而公益信託之稅制宜做全面性的檢討,以增加誘因。

(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百年歷史系列文章已刊登完畢。)

後記:在上過信託法的第一堂課,教授曾說信託是英美法裡很特別的概念,是忠於財產、以財產為主體的概念,相較於大陸法系以「人」為主體的出發點,是另一個完全不同的世界,但若把法律上的財產理解為自然環境或文化資產本身,學著去把「人」排在自然環境或文化資產的後面,也會是另一個永續發展的切入點。我國的公益信託起步尚晚,各個運作機制都有待成熟、發展,此文許多思想及架構尚未臻備,僅思付公益信託的理念可以被推廣、被看見,小小心願足矣。

【參考文獻】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公益信託業務統計一覽表。
  • 方國輝,公益信託概說與法制初探,經社法制論叢,第12期,1993年7月。
  • 方嘉麟,信託法的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公司,第1版,2003年3月。
  • 國立清華大學,文化資產保存與活用之公益信託機制與手法的操作模式研究期末報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2008年1月。
  • 管莉婷,國民信託與我國有關執行之探討,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1月。
  • 整理自自然谷全記錄http://www.nature-valley.org/search/label/%E7%92%B0%E5%A2%83%E4%BF%A1%E8%A8%97,網頁最後瀏覽日期2013年12月3日。
  • 環境公益信託自然谷諮詢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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