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6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二次公聽會,環署綜計處表示, 此修訂強化了環評程序,讓中央和地方權責明確化,同時也補強了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但因認為放寬了多數新增與修定法條,與會環保團體強調,不能將環境敏感區的開發環評下放到地方政府,否則災難將會加劇,同時也要求召開行政聽證會釐清爭議。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1條訂定的子法,以作為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執行環評法之依據。繼2005年後,召開此第7次修正,於56條條文中,共修改了25項。
由於環署未提出上次會議紀錄,遭在場環團質疑,並為此爭論約1小時;在環團爭取下,環署綜計處在條文對照表中新增「各界意見」欄位,對照修正、現行條文與說明,同時也從頭討論,當場一一在表中填入意見,因此會議僅討論至第14條。
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公聽會的作用是收集意見做制訂條文的參考,並不會有結論,因此除了公聽會現場意見,也將持續收集書面意見。
其中第13條:中央與地方之環評審查如何分工,成為了此次討論重點。現況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核定、審議開發行為層級,綜計處則提出附表明列分工,不過遭水資源保育聯盟、彰化幸福媽媽聯盟等部分環團反對。
綜計處在第12條新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後,應協助開發單位釐清非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及協調處理有關機關之意見。」與要求沒有為環評設立專屬網站的縣市,必須以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環保署所設網站作為指定網站。
綜計處科長俞振海解釋,前者是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審查中扮演的角色,由他們出面協助釐清相關爭點,而非通通往環保署送,防止在過程中才發現許多疑問不是環評能處理;或已有明顯理由不應開發的案子還展開環評程序,屆時又怪罪環評審查過程緩慢,並不斷向環署施壓的狀況。他更透露,許多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部會,對此皆持反對意見。
至於後者,則要求縣市政府依法做好資訊公開,環保署目前在網路上設有「環評書件查詢系統」,會議前1星期便會提供相關資訊,會後1個月內也將公開會議紀錄,其餘環評書件內容亦能上網查詢,但縣市政府比照辦理者不多。
此次修正,規定縣市若未設立專用網站者,得在環署網站中公開資訊,杜絕刻意隱蔽,讓民眾難以取得資訊、參與審查的狀況。而第15條,也設立要求妥善公開環評審查過程書件的規定。俞振海表示,若民眾覺得相關資訊需同時於縣市政府與環署網站都公開,也可以討論,歡迎提供意見。
而環署在第13條新增附表中,藉此明訂主管機關分工,讓該由中央或地方來進行環評有所依據,不再依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層級。但在此表中,包括目前不時發生爭議的觀光飯店、旅館便全數交由地方縣市負責審查、監督。環團指出,此舉將把進行環評的權責大舉下放給地方政府,因此大力抵制,甚至提出將此表全數刪除的意見。
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目前地方仍有環評委員遴選機制不被信任、環評審查作業仍未臻公開透明、法制化,以及地方議員財團關說頻傳等情形。她認為,在尚未做好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的前提下,反對草率開放地方政府環評審查更多開發案。
對此,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也指出,她尤其擔憂將環境敏感區位交由地方政府環評審查。環境敏感區包括觀光飯店、社區興建、纜車、土石採區、輸水工程等位於國家公園、國家濕地及水源區的開發案。以現況而論,應皆盡量在中央進行審查。
同時,施月英也批此表太籠統,建議繼續沿用現況,因為重要的是資訊公開。俞振海回應,現況相當混亂,分工表是基於現況釐清,並非全部下放給縣市,也有部分是收回到環署的;至於環團批評,他表是應提出建議,一起將表格內容修得更完整,而非全盤否定,甚至要求全數取消。
除了中央與地方在環評審查上的分工,此修正在第20條也正面表列哪些情況需進入二階環評,預料也會有番爭論。
「在法案上修正一個字,就可能對政策有重大的影響。」俞振海強調。此修正案將繼續召開公聽會,雖尚未訂出下次會議時間,但草案8月就已公開在環署網站上供民眾閱讀,環保署表示,非常期待社會各界到場,踴躍提供意見:書面意見可傳真02-23754262,或寄電子郵件寄至cyho@epa.gov.tw。
第十三條附表一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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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機關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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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新增。 二、項次(一)至(十一)為定義不同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以列表方式明確定於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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